丁剑
摘要:由于各保赔协会的推荐,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自推出后已被出租人和承租人广泛并入期租合同,并适用于双方货损责任的划分和分摊。针对协议条款与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不相融合之处,通过案例对适用条件、分摊方法等进行分析,区分识别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增加法律认识和完善法律逻辑。
关键词:协会内部协议;适用条件;货损分摊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87-07
一、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简称协会间协议)概述
(一)协会间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
协会间协议是由国际保赔协会集团①起草的,船舶所有人和期租承租人之间的保赔协会就纽约土产交易所租船合同下货物索赔责任划分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调整货物索赔责任分配,包括货损、货物灭失、溢装、短装、迟延等,还包括索赔方因索赔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利息、保赔协会代理和专家费用;以及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履行通知义务等。
协会间协议于1970年首次制定和生效,并于1984年、1996年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中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1984年第一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协会间协议中提出索赔时时间限制的条款漏洞,解决了诉讼时效过短的问题;1996年第二次修改的主要目是为了使协会间协议适应集装箱货物的运输,这次修改扩大了协会间协议下货物索赔定义,适用于多式联运提单,并修正了诉讼时效,以适应《汉堡规则》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