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著作权:期刊社的禁区与数据商的雷区

2018-09-10 00:23:45詹启智
河南科技 2018年33期

詹启智

王逸凡(简称为作者)创作的《7-11便利店“俘获”消费者的秘密》刊登在理财杂志社(简称期刊社)出版的《理财》杂志2008年第4期上。2013年7月5日,作者通过与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被许可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将该文五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专有使用权授予被许可人。2016年1月8日,被许可人在南开大学网络上发现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数据)未经许可未付报酬在互联网上传播了该作品。被许可人保全证据后遂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数据商和南开大学提起了诉讼(下称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了期刊社和作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两第三人均未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方数据通过与期刊社签订《合作协议书》获得了涉案作品包括数字化复制、数字化发行、数字化汇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等。期刊社在其刊物扉页刊登的“特别声明”载明了“本刊发表的文字及图片,版权归杂志社所有,未经本刊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法院认为,基于期刊社的特别声明和涉案作品作者、期刊社均未出庭,无从审查特别声明的性质,难以确定被许可人可以依据与作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拥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万方数据基于《合作协议书》和期刊社的特别声明,将涉案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的行为,已尽基本的审查义务,无主观过错,无论被许可人是否取得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万方数据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南开大学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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