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8-09-10 06:55田英
河南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字库单字著作权人

田英

计算机字体的制作过程

一套成型的计算机字体从制作到面向市场,要经过一整套规范化制造程序。由专业的字体设计师设计原始字体字稿,采用统一书写风格,笔画、笔形规范化处理,需有一定艺术和视觉效果。然后再对原始字稿进行扫描和数字化拟合。在数字化拟合后还需对字体进行精确的修改,修完的字还需根据一整套的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完成字体的修改和相应的补字之后由技术人员负责将字稿装库,配上相应的符号、字母等,然后根据需要转化成不同编码(GB,BIG5,GBK编码)和不同格(Ture Type,Post Script)的字库。

计算机字体、单字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一)计算机单字字体的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也就是说独立创作并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计算机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独立完成。计算机字体的设计字稿需要设计者设计出最基础的GB2312的编码库中最基本的6 362个单字,要确保整个过程的“独立完成”,设计者从最初的创作理念和风格的确定、原始字稿的设计的完成,到后续的修改和整合,通过计算机字库软件的显示输出,最终形成公众可感知的字体,每个步骤都融合了设计者独立的、个性化的创造劳动。

2.个性化表达。每个作者都是独立的个体,因此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其中应当蕴含了作者的一种个性表达,作品中的个性表达使该作品与其他作品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作品经过个性表达后出现的必然结果,将字库字体中单字表现出的字形风格与公有领域中的其他字体作品中的单字相比,个性化特征明显,公众易识别出某种字体与其他字体的差别,那么说明该种字体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反之则不具有独创性。

3.创作工具。计算机字体依托于计算机字体软件而存在,计算机字体的创作须运用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但计算机技术和软件只是作为辅助性工具使用,不能以此否认设计师对字体的完成起的主导性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成果,无论该成果通过何种工具实现,不应对著作权产生影响。如前所述,计算机字体字稿的绘制和修改充分发挥了设计者的主观能动性,显然具备智力成果属性。在科学技术辅助创作的领域,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创作出的作品仍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风格独特的计算机单字字体具有审美意义

外形优美的计算机字通过其优美的笔画线条设计、独特的整体造型给人们带来视觉上美的享受,传达出丰富的艺术价值。如倩体字的设计者运用扁平硬笔书写轨迹与微小的圆弧相结合的结构笔形,表现出“亭亭玉立的少女”之意象,实现了倩体字体外观和风格意境的协调统一。

不同的计算机字体中相同的单字具有相同的字义,所以单字能体现出的独创性不在于“字义”的独创,而是在于其字型风格、笔画线条等“审美意义”上的独创。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偏偏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而不用其他早超过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因而既不用付费,又不会产生著作权纠纷的传统的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之“飘柔”单字,而是使用倩体“飘柔”这两个字,其目的是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

因此,通过字稿绘制、修改,通过线条、笔形、色彩等方式具有独特风格的、外形优美的原创计算机字体具备一定艺术和审美价值,最终形成平面的艺术作品,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应当将其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三)单字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争议问题

当前人们对于单字著作权保护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是否侵犯公共领域。部分学者认为“对单字进行保护,会导致字字收费、人人都要付费”。这种观点显然对单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误解。保护计算机字体单字,是指对单字的字型艺术进行保护,而不是保护其字义。例如,方正倩体“飘柔”二字的保护,是保护这两个字在倩体下表现出“亲切优美、柔美华丽,如同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的艺术造型,而不是保护“飘柔”二字的具体字义。仅从文字的信息交流和文化传播的实用性功能而言,目前市面上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广泛流通于公共领域,可供公众自由免费使用的字体,如宋体、楷体、黑体等,基本可以满足公众日常生活对于字体的需要。

另外,单字享有著作权保护并非指对所有计算机字体单字不加判别地一概加以保护,仅针对字库字体中达到享有著作权保护标准并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单字进行保护。对于享有著作权单字的使用行为进行收费也只限于商业化、规模化的使用行为,非商业的使用行为是不收费的。所以,对于计算机字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只是对企业的商业化、规模化的使用行为予以限制,并不排除公众的合理使用。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不会导致“字字收费,人人付费”的局面出现,也不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形成对抗,保护和合理使用之间并不矛盾。

完善我国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在计算机字体侵权类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尽快完善我国对于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相关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本文在承认计算机字体应归于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中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关于完善我国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权利保护内容,合理限制权利保护范围

计算机字体作为数字化的汉字符号,天然具备文化传播和信息承载的实用性与功能性。在承认计算机字体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还应通过立法明确权利边界,否则易造成著作权利滥用,损害公众对于计算机字体的合理使用,阻碍社会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首先,应限制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如前所述,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并非不加区别地对所有计算机字体进行保护,权利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应具有足够新颖、独特的风格,易分辨该字体与其他字库字体的明显区别,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给人以视觉上的审美享受。原创的计算机字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主体。

其次,应针对计算机字体自身性质作出相关的特殊规定。如计算机字体通常以计算机字库软件作为载体而存在,现行著作权体系法下仅从计算机软件层面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和传播,而对经使用字库软件后输出的计算机字体进行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复制和传播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一法律漏洞导致关于计算机字体侵权的纠纷问题无法得到统一的解决方案,在计算机字体能够轻易被无限复制和传播的情况下,更导致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十分脆弱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应以明确立法来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判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计算机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具备“独创性”,因此对计算机字体侵权的认定,首先应确定被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侵权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对两种字体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从技术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技术性上的对比可以借助坐标法和重叠法等技术手段进行。在利用坐标法时,应注意须用同一解析软件打开目标字,以免不同软件导致坐标值的差异,还应注意排除因平行位移改变坐标值。在利用重叠法进行比较分析时,须将所要对比的文字的尺寸调整至同等大小,用不同的颜色显示,叠加重合后进行观察分析。比较时需注意两者的细部特征。在艺术性方面,可建立一个专业的评审机构,该机构由具备字体构造和美术设计知识的专家组成,对于受侵权争议的字体所呈现出的整体设计风格和特征,多方面地进行对比和判断。

(三)区分使用主体,构建利益平衡机制

当前对计算机字体字库软件的使用,大致分为两种:个人的日常性使用和企业的商业性使用。个人的日常性使用主要以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为目的,此时计算机字体的实用性功能更为突出;商业性使用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将字体规模化地应用于产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主要是通过其优美的字形结构和独特的设计风格向公众传达优美的视觉效果,此时计算机字体的审美价值更为突出。

因此,个人日常性使用,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可合法地自由使用;而对于企业的商业性使用,我們禁止的是未经授权的、大规模、商业化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和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对于企业的商业性使用可以建立授权许可模式,通过向著作权人缴纳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来获得计算机字体的合法使用;对于字库字体中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单个字的商业性使用还需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费用。

除前述授权许可模式外,还可构建利益分享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针对计算机字体字库的不同使用人群分为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两种模式。个人使用模式下,计算机字库软件可在满足公众日常性使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享有单字著作权的字体,主要以输出广泛流通于公共领域的字体为主。个人使用者以自用为目的对计算机字体使用时受到的约束较少,可自由地合理使用。商业使用模式又可分为企业内部使用和对外商业使用。前者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交流和信息传递,字库所涵盖的字体应比个人使用模式的字体丰富,且在字体的输出、复制数量等方面限制也更宽松,此时使用者对相关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应高于个人使用者;后者主要针对专业设计公司,根据其经营范围,字库字体的种类应最为丰富,所受的使用限制也最少,同时使用者应与著作权人建立利益共享约定,即使用者将著作权人的字体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商业用途时,应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著作权人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时,可以按照使用者将字体提供给第三方用作商业用途时所获得的收益以一定比例(这种比例可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双方自由约定)进行利益共享。

在利益平衡机制下,更激发商业使用者对于某种计算机字体使用和推广的积极性,又能使著作权人更好地维护权利和获得合理收益,促进计算机字体行业的蓬勃发展。

结 语

综上,本文认为计算机字体中单字在符合著作权保护要件的基础上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针对我国计算机字体保护现状问题,本文从三方面提出建议。可能本文的思考不够深入全面,但对当前计算机字库字体著作权纠纷案件频发,对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或许能提供一些思路。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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