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 盛焕银
摘 要:新形势下,种子备案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视,但是种子备案的复杂性和难度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文章编号: 1005-2690(2018)03-0039-02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志码: A
自2016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新颁布的主要配套规章相继实施,其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给种子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