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的“账户化”研究
--以新加坡、智利和瑞典为借鉴

2018-09-10 12:32
社会保障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退休者个人账户记账

杨 俊

一、引言

我国从1995年开始在社会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个人账户制度,从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①宋晓梧:《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与政策调整取向》,《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1期。。社会统筹制度体现公平,个人账户制度体现效率和激励②华建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障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1期;席恒:《养老金机制:基本理论与中国选择》,《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1期。。个人账户制度采用了确定缴费的管理模式,在养老金计发方面与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不同,是基于参保者个人在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而确定养老金待遇的。在1997年的改革中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的总积累额除以120个月,而在2005年的改革中则引入了个人账户的动态计发年数表,根据不同的退休年龄来确定其对应的养老金计发年数,2005年的制度相比1997年的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支平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要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还需要考虑更为复杂的因素,本文称之为个人账户的“账户化”管理。所谓“账户化”管理是指个人账户制度实现基于个人所有的私人账户的精算平衡管理,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价值等价于个人账户积累的价值,而不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形成超额支出。从“账户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确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否允许参保者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作为遗产被继承(下文中简称为个人账户的“遗产继承”问题);(2)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即退休第一年的养老金待遇)确定时采用的精算因子,个人账户总积累除以精算因子就得到了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水平,这个精算因子中考虑了退休者的预期余寿和个人账户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预期余寿越长精算因子越大,投资回报率越高精算因子越小;(3)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退休后的待遇增长(本文中简称为个人账户的“调待”问题),即退休后每期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于上一期养老金水平的增长率。

个人账户在确定初始养老金的时候如果不考虑遗产继承,也就是实际寿命小于平均寿命的退休者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积累可以用于补贴实际寿命高于平均寿命的退休者的长寿养老金支出,那么就可以实现不同实际寿命的参保者之间的横向的互济功能,这样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可以等于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总额除以基于平均预期寿命的精算因子①王增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超额支出:测度与评价》,《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2期。。但是如果考虑遗产继承的问题,那么从个人账户的收支精算平衡角度出发,由于缺乏了横向的互济性,所以个人只能依靠自己积累的资金来支付退休后所有时期的养老金,这时个人账户初始养老金在确定的时候就不能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基于平均预期寿命的做法了,而是应当用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除以基于最大余寿确定的精算因子,以保证退休后所有年份都有养老金可以领取。如果个人的实际寿命小于最大余寿,那么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余额就成为遗产被继承。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考虑遗产继承问题的时候,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由于缺乏互济机制的支持所以待遇水平会较低。实际中还有另一种允许遗产继承的个人账户计发方式,就是智利的“计划提款”制度,其计发方式是通过对每期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待遇来达到提供遗产继承的目的的,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介绍智利“计划提款”模式的时候具体分析。

第二个问题是在确定个人账户初始养老金的时候是否考虑个人账户调待因素。假定不考虑个人账户的遗产继承问题,那么由于存在不同实际寿命的退休者之间的互济问题,所以要考虑一个退休者群体的整体个人账户收支平衡问题。考虑大量同龄退休者组成的一个群体,以t代表不同的年龄,假定退休年龄是60岁,ω是最大的寿命年龄,r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是每个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在退休年龄时积累的资金总额,记Lt是该同龄群体在t岁的期初生存的人口数量,假定死亡发生在每期的期末,而且在每期初的生存人口领取该期的养老金。记P是退休第一年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在之后的退休年份中养老金按照π的速度增长,所以退休后t岁的养老金水平为P(1+π)t-60。这个群体的个人账户收支精算平衡满足如下的条件。

经过变换后可以得到退休第一年养老金水平P的决定方程为,

上式等号右端的分母就是精算因子,记为AF,满足

由上式可以看出,随着个人账户的投资回报率的提高,AF不断缩小,由此个人账户初始养老金增加;随着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的提高,AF将不断扩大,这导致初始养老金的下降。

图1中分析了养老金调待率与初始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关系。假定在60岁初退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额为100单位,记账利率为5%,同时假定每期初发放养老金,平均寿命为80岁。图1显示如果在退休阶段中的养老金待遇调待率为0%,那么初始养老金的水平为每年7.43单位。如果养老金的调待率提高到2.5%,则初始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下降到6单位,最后一年的养老金增长到9.82单位。如果养老金的调待率为5%,那么初始养老金的水平进一步下降到4.76单位,而最后一年的养老金则进一步提高到12.63单位。由此可见养老金调待率和初始养老金水平之间存在着负向的关系。

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如果π=r,也就是个人账户的调待率等于投资回报率的时候,这时的精算因子缩减为个人在退休年龄(60岁)时的期望余寿,即满足下式:

综上所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过程中的三个方面之间存在着两个权衡:一方面是遗产继承与精算因子的权衡,如果要考虑遗产继承问题,那么精算因子就要增加,从而个人账户提供的初始养老金就要下降,所以遗产继承与初始养老金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另一方面是精算因子与养老金调待之间的权衡,如果希望退休后的养老金可以维持较高的增长率,那将导致精算因子的增加,这样个人的初始养老金下降,所以养老金调待与初始养老金之间也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变化关系。

图1 养老金调待率与初始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关系

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过程中三个方面的规定是:(1)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作遗产被继承;(2)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基于预期寿命计算的计发年数,但是计发年数小于实际的预期寿命;(3)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等于社会统筹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是由政府外生确定的。由此可见,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确定中缺乏精算平衡的机制,也就是缺乏了初始养老金与遗产继承之间、初始养老金和养老金调待之间的权衡,从而使得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收支失衡的风险。下面针对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一个模拟测算,以说明基金的收支情况。

考虑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同龄群体,他们在60岁的时候退休,退休时每个人的个人账户的积累为100单位,所以退休时该同龄群体的个人账户总积累为100000单位。表1中的第[1]种情况显示在不考虑遗产继承,计发年数等于60岁的期望余寿,即21年①胡英:《中国分城镇乡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探析》,《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2期。,并且养老金每年的待遇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的条件下,该同龄群体领取的总养老金在退休时点的现值为100000单位,可以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精算收支平衡。

表1 我国个人账户超额支出的水平与影响因素分解

如果考虑将参保者去世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余额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就是表1中的第[2]种情况,那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的现值将增加到117819单位,超额养老金的规模为17819单位,占同龄群体实际积累资金的18%;如果计发年数从实际的期望寿命(21年)下降到计发年数(目前政策规定的60岁退休者的养老金计发年数约为12年),也就是表1中的第[3]种情况,那么超额养老金的规模将增加到75802,占同龄群体的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为76%;进一步看,如果养老金的待遇调整率超过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也就是表1中的第[4]种情况,那么超额养老金将增加到118197单位,相当于同龄群体在退休时点个人账户总积累的118%。第[4]种情况实际上就模拟了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这时存在着同龄群体领取养老金总价值超过他们积累118%的超额养老金支出,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实现“账户化”管理,也就是存在着很大的精算不平衡因素。导致精算不平衡情况出现的因素有三:首先,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遗产继承与个人账户初始养老金基于期望余寿计算之间存在矛盾;其次,个人账户的计发年数小于实际的期望余寿,60岁对应的计发年数约为12年,而60岁实际的期望余寿为21年,计发年数远小于期望余寿;最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如前文分析,当在确定初始养老金的时候采用期望余寿作为精算因子时要求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而我国的调待没有遵循这一原则。

表2中对我国个人账户超额支出影响因素的贡献率进行了分析:(1)允许参保者退休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作为遗产被继承导致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价值相对该同龄群体实际的积累额超出18%,该因素对总超额支出的贡献率为15%;(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数由期望余寿的21年下降到12年的计发年数,导致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价值相对该同龄群体实际的积累额再超出58%,该因素对总超额支出的贡献率为49%;(3)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超过记账利率导致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价值相对于该同龄群体实际的积累额又超出42%,该因素对总超额支出的贡献率为36%。

表2 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超额支出影响因素的贡献率

为了实现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好地指导改革的实践,本文将以新加坡、智利和瑞典的个人账户制度管理经验为借鉴,提出对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二、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确定

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建立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最初的规定是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1987年开始建立“最低余额制度”(MSS:Minimum Sum Scheme),制度要求所有参保者在55岁时其公积金账户中积累最低余额的资金,待达到退休年龄后逐年领取养老金,退休者去世的时候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同时没有养老金的调待。在“最低余额制度”下平均退休后15年到20年就完全领取养老金积累了,这样就导致高龄退休者没有养老金可以领取的情况出现。为了解决高龄退休者养老金的问题,新加坡在2009年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终身入息制度”(LIFE:Lifelong Income Scheme for the Elderly),该制度为退休者支付退休金待遇直到其去世为止,可以有效地保障退休者的生活。但是这个制度就与新加坡之前一直存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的规定之间出现了冲突,为此新加坡进行制度创新予以应对。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将个人在55岁积累的用于退休的资金进行了再次分配,将私人账户中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划入到公共账户中,公共账户的资金本金依然归私人所有,但是公共账户中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所有参保者共同所有,同时政府对于参加“终身入息制度”的参保者个人账户积累补贴1%的利息率,补贴的利息可以同时增加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积累。参保者个人退休后首先从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中的本金部分中领取养老金,当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本金部分全部领取完后,可以从公共积累中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参保者个人去世为止。如果参保的退休者去世的时候,其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本金部分有余额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划入到公共积累的利息资金是不能用作遗产被继承的。所以,新加坡针对遗产继承的问题进行了折中处理,让个人保留了部分资金的遗产继承权利,也就是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本金部分资金有遗产继承权利,而个人放弃了进入到公共积累的利息资金的继承权利,这部分公共积累就成为了长寿者的养老金储备。由于个人在55岁的时候私人账户中有一定比例的资金被划入到公共账户中,从而使得私人账户的规模相对于改革前规模缩小了,所以可以用作遗产继承的资金也缩小了。当退休者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也就是私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本金部分被退休者领取完以后),若仍健在则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但是如果去世就没有遗产可以被继承了。下面对新加坡的“终身入息制度”进行模拟运算。

记Ln是n岁年初生存人口的数量,Cn是n岁年末的死亡人口数量,假定养老金在每年的年初发放,死亡发生在每年的年末。记p为养老金,因为“终身入息制度”中不考虑养老金的待遇调整问题,所以退休后每期的养老金数量都是p。fn是n岁年末个人的私有账户中的余额,记r为记账利率。在55岁的时候,记α为从个人私有账户中划出的作为公共积累计息本金的资金比重,所以公共积累计息本金的规模为f55· α,个人在65岁退休的时候,其个人私有账户中的积累资金为,

退休后每年年末私人账户的积累为,

退休后每年个人如果在年末去世时,可以领取的遗产记为dn,则有

如果fn-1< p,则个人在年末时候可以领取的遗产为,

因为公共积累计息本金产生的利息是归于公共基金的,所以在上式中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n岁年龄年初生存的人领取的养老金记为Pn,满足

n岁年龄年末去世的人领取的遗产记为Dn,满足

将所有年龄段的年初生存者领取的养老金贴现到退休时点的总贴现值记为TP,满足

其中ω是寿命的上限。将所有年龄段的年末去世者获得的遗产贴现到退休时点的总贴现值记为TD,则有

由于养老金总贴现值和遗产总贴现值都是年度养老金水平p的函数,所以记为TP(p)和TD(p),根据群体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收支平衡的原理,下面的等式成立。

通过求解上述等式,可以确定年度养老金p的水平。假定个人账户的基础记账利率为4%,奖励利率为1%,所以个人账户的总记账利率为5%,假定个人在55岁的积累为200单位,假定公共基金的划拨比重α为50%,也就是有100单位的资金利息将进入到公共积累中,利用这些假定条件可以计算出个人每年能够得到的养老金水平为25.74单位。随着划入到公共基金的资金比重的增加,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部分随之下降,个人每期能够得到的养老金水平也会增长。当公共基金划拨比重为80%的时候,养老金的水平提高到26.41单位。考虑原来的“最低余额制度”,由于没有利率的补贴,所以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4%,同样假定个人在55岁的时候私人积累为200单位,个人65岁退休后,从65岁到80岁养老金共计发放15年,不考虑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由此可以计算得到个人的年度养老金水平为25.6单位,基本上与“终身入息制度”在公共基金划拨比重为50%时的养老金水平一致。

图2中显示了当公共基金划拨比重为50%的时候,个人通过自己的私人退休账户和公共积累的本金部分所支付的自负养老金、遗产继承的金额和利用公共积累支付的公共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制度总支付中的比重,其中自负养老金占比为64%,遗产支出占比为6%,公共养老金支出占比为30%。

图2 当公共基金划拨比重α为50%时的个人账户总支出的结构分析

从图3可看出,当α为20%的时候,养老金水平有所下降,从之前的25.74单位下降到24.20单位,但是随着个人私人账户中的比重的提高,最终个人自负的养老金占个人账户总支付的比重提高到74%,相比原来增加了10个百分点。由于个人私人账户规模的扩大,所以遗产的支出比重随之增加,遗产支出占个人账户总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2%,增加了6个百分点。由于公共基金的规模缩小,所以公共养老金支出占个人账户总支出的比重下降到14%,减少了16个百分点。

通过比较不同公共基金比重下支出结构的变化,表明个人的私人养老金积累规模越大,个人自负养老金和遗产占总开支的比重越大,公共的养老金支出比重减少,由此导致养老金水平的下降,所以遗产和养老金水平之间呈现出了替代关系,即可以用于遗产支出的资金比重越高,个人的养老金水平越低,而整体上该同龄群体的养老金总支出与在退休时点的养老金总积累是精算收支平衡的。

三、智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确定

智利在1981年进行了深刻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取代了之前运行的现收现付制度①彭雪梅:《基金积累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意愿研究——基于智利1981年养老保险的改革效应》,《社会保障评论》2017年第4期。。其个人账户制度的计发方式有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退休者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模式,另一个是具有智利特色的“计划提款”模式。本文重点介绍“计划提款”模式。这个模式是在保留了个人账户遗产继承权利条件下的另一种可以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精算平衡的模式。参考Salvador在1998年的研究②Salvador Valdes-Prieto, Risks in Pensions and Annuities:Efficient Designs, SP Discussion Paper, 1998, No.9804.,个人在t岁时的个人账户积累余额为Ft,Lt为同龄群体在t岁初的生存人口数量,ω是最大的寿命年龄,r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智利的“计划提款”模式下每年的养老金待遇确定公式如下:

图3 当公共基金划拨比重为20%时的个人账户总支出的结构分析

所以退休者在t岁的养老金待遇等于t岁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t岁对应的精算因子,在精算因子中的未来养老金待遇增长率为零,同时智利还规定如果参保者t岁去世的时候,可以将个人账户在t岁的积累余额Ft用作遗产被继承。也就是智利在“计划提款”模式下每期的养老金是不同的,在每期初都要根据新的精算因子和个人账户积累余额来重新确定养老金待遇水平。

在“计划提款”模式下,每期初要将个人账户的剩余积累资金除以基于个人剩余的平均余寿和投资回报率确定的精算因子。由于个人余寿的下降速度是小于个人账户剩余积累资金的下降速度的,所以个人在退休后每年初计算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而不断减少的。假定代表性参保者在55岁退休,并假定其从55岁一直生存到105岁,在55岁退休的时候其个人账户的积累为1000单位,图4的计算结果显示,当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3%的时候,该个体55岁的养老金为56.5个单位,到65岁的时候下降到52.1个单位,到75岁下降到41个单位,85岁为19.6个单位,95岁为3个单位,到105岁的时候其养老金只有0.1个单位,基本上就接近于零了。图4还显示,如果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从3%的水平提高到7%的水平,那么在每个年龄上养老金水平都要高于3%的记账利率下的养老金水平。

图4 不同利率下“计划提款”模式的养老金随年龄变化趋势

接下来考虑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同龄群体,平均退休年龄为55岁,在退休时点上每个人的个人账户的积累为1000单位。图5中考虑了从55岁到105岁这段时期,支付给该同龄群体的所有养老金的总价值为1000000单位,其中养老金支出为844288单位,占“计划提款”模式个人账户基金总支出的比重为84%,而遗产支出占个人账户基金总支出的比重为16%。

图5 “计划提款”模式下养老金支出和遗产支出占个人账户基金总支出的比重

智利的“计划提款”模式虽然可以保留遗产继承权利,但是每期的养老金实际上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递减的,到了很高年龄的时候,养老金会低到难以保证退休后生活的程度。为此智利政府规定了最低养老金,当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超过20年后,如果个人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那么政府利用财政收入补贴个人,使个人可以得到最低养老金。所以“计划提款”模式实际上是难以独立运作的,必须配合一个最低养老金制度来进行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这是由于保留了个人账户余额的遗产继承权利,同时又没有像新加坡那样建立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养老金积累,所以单靠每个参保者的个人账户是难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的。

四、瑞典的名义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确定

20世纪90年代中期瑞典对传统确定待遇的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确定缴费的、现收现付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被称为“名义账户”制度。在瑞典的名义个人账户制度中,由于是采用了现收现付模式,所以没有像新加坡和智利那样的投资回报率,因而要采用现收现付制度的内部回报率作为记账利率,以之来确定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水平。

参考Settergren和Mikula在2005年的研究①Ole Settergren, Boguslaw D.Mikula, "The Rate of Return of Pay-As-You-Go Pension Systems: A More Exact Consumption-Loan Model of Interest," Journal of Pension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5, 4(2).,瑞典个人账户制度的总负债等于所有参保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的总和,所以总负债的增长率就是瑞典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增长率,也就是瑞典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瑞典个人账户的总负债由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当前缴费者在未来将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的现值,第二个部分是当前退休者在未来的养老金待遇的现值,第三个部分是当前缴费者在未来的缴费现值。瑞典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总负债(记为PL)等于前两个部分的加和减去第三个部分,也就是满足如下的关系式:

其中N(x)是x岁参保者的数量,1(x)是x岁参保者在当年的生存概率,k是养老金的替代率,n是人口增长率,g是工资增长率,假定起始工作年龄为20岁,退休年龄是60岁,寿命上限假定为100岁。记τ为缴费率,则每年的名义个人账户制度的总缴费满足

每年的养老金支出为,

当期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要求

用养老金总负债除以缴费收入,并将上述等式代入化简后可以得到,

其中Ar称为养老金的周转期,Ac称为缴费的周转期,两者之差是制度的周转期(记为TD),所以养老金的总负债等于缴费与制度周转期的乘积,

养老金总负债的增长率应当等于缴费收入增长率和制度周转期的增长率之和,其中缴费收入的增长率又等于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之和。如前文分析,总负债的增长率就是瑞典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所以记账利率应当是人口增长率、工资增长率和制度周转期增长率之和。在瑞典的实际情况中,记账利率等于工资增长率。这必然导致记账利率与制度总负债增长率之间的误差,所以每隔一段时间瑞典需要运作一个“自动平衡机制”来恢复制度总负债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工资增长率和制度周转期增长率之间的平衡。为了分析的简便,本文假定瑞典个人账户制度的记账利率等于制度总负债的增长率,从而忽略掉“自动平衡机制”的影响。

瑞典的名义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不考虑遗产继承机制的,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按照记账利率进行积累所形成的余额除以精算因子,参考杨俊的研究①杨俊:《对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超额支出的研究与改革建议》,《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15年第1卷。,瑞典“名义账户”制度在确定初始养老金时采用的精算因子等于:

其中rg被称为前置利率,这个前置利率在瑞典的实际水平为1.6%。结合上文中所提出的精算因子的一般公式,可以得到如下关系:

瑞典的名义个人账户制度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等于记账利率减去前置利率,例如在2010年瑞典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7%①杨俊:《全面认识名义账户制度》,《人民日报》,2015年3月2日第19版。,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为在此基础上扣减1.6%,也就是-4.3%的水平。瑞典在计算养老金初始待遇的时候使用了前置利率。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初始待遇的水平,但是也会降低未来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水平,其只不过是养老金初始待遇和调待率之间进行权衡的一个结果而已。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从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的“账户化”角度出发,分析了个人账户制度精算收支平衡要考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研究发现存在着遗产继承与精算因子的权衡和精算因子与养老金调待之间的权衡,即允许遗产继承会降低养老金初始待遇,养老金调待水平提高会降低养老金初始待遇。接着对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模拟运算,发现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缺乏对两个权衡的考虑,从而面对着系统性的收支缺口。为了改革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本文对新加坡、智利和瑞典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法进行了研究,发现了对我国有益的借鉴。

第一,在遗产继承方面,瑞典的个人账户不考虑遗产继承,智利允许遗产继承,但是智利的养老金必须每期都根据剩余的预期寿命重新确定,由此导致了养老金随着年龄的提高而递减,必须配以最低养老金制度才能对退休后的生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这是不值得效仿的。而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制度允许遗产继承,但是政府将个人的养老金资产中提取出一部分,将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做为公共积累,用于发放长寿者的退休金,而且政府还提供了一个百分点的利率补贴来帮助强化公共积累的规模,因此基本上维持了2009年改革前后养老金待遇水平基本一致,是值得效仿的对象。

第二,在养老金待遇调整方面,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制度不考虑养老金在退休后的调待,每期的水平都是一样的。智利的养老金确实每期都在发生待遇调整,但是其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根据新的预期余寿来计算养老金待遇,实际上这种调待导致了养老金随着年龄的负增长。瑞典的养老金调待由于考虑了前置利率,所以养老金每期的待遇增长率要等于记账利率减去前置利率。瑞典的养老金调待说明了一个重要的结论,也就是养老金的调待率应当等于记账利率,如果考虑了前置利率,那么就应该从记账利率中将前置利率扣除。

针对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计发问题,在调待方面应当参考瑞典的经验,将个人账户的调待率参照记账利率进行确定,但是不建议引入前置利率的做法,因为这样有可能导致养老金待遇负增长的情况,例如瑞典的前置利率为1.6%,如果记账利率为1%,那么实际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就是-0.6%,养老金的负增长率是不利于实现养老金价值应当保值的这个目标的①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4页。。在遗产继承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所以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的基础上由政府补贴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将补贴形成的利息作为一个公共积累的基金用于为长寿者发放养老金待遇。这样可以实现在考虑遗产继承模式下的个人账户的收支精算平衡。同时针对我国的个人账户计发年数低于预期寿命的问题,建议尽快修改个人账户的计发年数表,使两者实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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