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郭洁昕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为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是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为全口径无遗漏统计和管理奠定基础。明晰概念是实现国有金融资本全覆盖管理的必要前提。《意见》将国有金融资本界定为国家及其授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同时指出,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 有的权益,主权财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以及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全部属于国有金融资本。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授权管理,结束“九龙治水,各管一摊”的局面。当前,中央和地方多部门、多机构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但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形成“谁都行使管理权力,谁都不完全承担管理责任”的局面,规则不一,影响了管理效能和决策效率,不利于做强做优国有金融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