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思路

2018-09-14 11:00孙琳
青年时代 2018年16期
关键词:共青团组织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孙琳

摘 要:群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该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未成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重视发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第三部门理论是共青团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要理论依据。探索将共青团组织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共青团组织;第三部门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人类刑罚观念革新的产物。[1]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发端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真正的井喷发展始于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下达《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并在全国6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通过中国知网以“社区矫正”为检索词,查询到的各类研究成果达13585篇(详见“表1”)。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通过中国知网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为检索词,查询到的各类研究成果有1343篇,仅占社区矫正类研究成果总量的9.8%。以2005年司法部下达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标志,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之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思考、司法功能探讨、具体工作开展等方面;之后的研究则着重明确社区矫正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并在强调国家力量的同时将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视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通过中国知网以“社会力量”“社区矫正”为检索词,查询到的各类研究成果有501篇。

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由于其强制性色彩及灵活性、专业性缺乏而受到质疑。学界已对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观点达成共识。现阶段国内学者关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可运用的专业方法,或基于某一理论或立足某一视角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做深入剖析。如董明伟借助现代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探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策略,费梅苹在社会互动理论的基础上论证构建社会互动情景帮助未成年人改变偏差行为。

现有的关于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研究仅停留在具体的技术层面,缺乏长效的制度设计。例如,怎样筹集社会资源、获取政府财政支持,如何建立统筹各方的有机服务系统,以及如何保障该系统的有效运作等。这些问题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下已非政府之力所能解决,而依靠分散的社会力量更是难以实现。

如何使社会力量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效融合,是推动现行研究发展的关键。“第三部门理论” 认为第三部门所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在弥补政府和市场功能不足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目前,青少年事务管理呈现第三部门广泛参与的趋势。但是将该理论应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研究尚属空白。实际上,在广州、上海等地共青团组织已经开始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及支持,使得共青团开展工作缺乏有力的依据。本研究尝试将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共青团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发挥其优势将社会力量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效融合。

二、第三部门理论的引入

第三部门是独立于国家公共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市场组织不愿做、做不好、不常做的事的组织,它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一部分人的利益。[2]外国对社区矫正乃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特别是第三部门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已有成功的模式。如法国政府对未成年事务的第三部门的管理是一种导向式管理,分别通过法律、政策、经费三条途径引导第三部门使之成为政府与国民个体之间的中介。日本实行项目官员责任制,其领导下的机构及民间青少年团体是日本未成年人事务管理的主要阵地。

共青团组织是在中国国情下的一种特殊的存在形态。因此,将共青团组织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连接的桥梁,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研究的在国外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国外学者运用 “第三部门理论”管理青少年事务的研究仍值得借鉴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维特使用的。该理论认为政府和社会应有各自的责任和职能。政府为社会和民众提供服务时不应全由政府直接进行,而应采用各种方法通过第三部门组织实现。第三部门是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庞大的社会组织体系的总称。

国外运用第三部门理论管理青少年事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政府牵头,第三部门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的模式。政府从法律、政策等方面保障第三部门工作的有序开展。如德国的青年联盟、联邦青年联合会等。另一种模式是由国家专门建立青少年事务管理机构,该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指定的法律、政策向第三部门购买服务。如法国的青年体育部、泰国青年委员会等。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第三部门理论的研究不仅有强大的理论基础也有丰富的社会实践,该理论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思路和理论支撑。

三、共青团组织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一)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有着深度的契合关系。社会化是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必要手段,而再社会化的强度比社会化要强烈,而且要求个人放弃一种生活方式而采取另一种与从前迥异的生活方式,要求个人与过去一刀两断而且被完全改造。[3]未成年人犯罪后经过共青团组织引入专业、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二)有助于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获得更有效的帮助

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通过多元化手段,促进社区服刑未成年人“自我增能”回归社会,也使得本选题更具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有助于发挥团组织枢纽功能打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人才队伍

共青团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功能,主动联系、服务、引领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建立社会领域人才库。形成共青团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社工为主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

四、共青团组织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思路

将共青团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应按照如下思路推进,推动和完善对未成年的惩罚教育、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有限政府的建设、共青团职能的拓展。

首先,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政府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出发,论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该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范围、特点及其理论依据等基本问题。

其次,根据调研和实际案例,分析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运行现状,总结其所表现出来的规律、特点,并对当前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再次,分析当前该制度運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以第三部门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论证引入“第三部门”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必要性。

复次,结合共青团组织的工作现状分析共青团组织的性质、社会地位、管理青少年事务的内容等,论证共青团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契合制度发展的需求。并进一步分析如何从机制上保证共青团的地位,理顺共青团与各方之间的关系。

最后,找准共青团工作的方向,建立一套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力量的管理机制,包括调研机制、保障机制、沟通机制、评价机制等。探索共青团组织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路径。

参考文献:

[1]方舒.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检视与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13(3).

[2]陈茉.政府权力下放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第三部门理论为视角[J].人民论坛. 2014(7).

[3]伯纳德·巴伯信任: 信任的逻辑与局限[M].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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