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校园性侵法律研究

2018-09-15 08:56张雪霞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3期
关键词:儿童性权利校园

张雪霞

摘 要 近年来,校园儿童被性侵事件屡屡发生,为进一步防范校园性侵,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从国内校园性侵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分析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 校园性侵 法律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儿童被性侵事件频繁发生。根据“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其中,校园性侵害是其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关注校园性侵事件,探析事件频发原因、特点研究相应解决对策,保护校园儿童,是极其有必要的。

1校园性侵害的特点及法律成因

儿童性侵害是指侵犯者以威逼、利诱、哄骗的方式胁迫不满18周岁的儿童与其发生性活动的行为,这些性活动包括猥亵、强奸、性虐待等。校园性侵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存在“变相”的信任。在大部分校园性侵事件中,侵犯者基本是被侵犯者的老师或是学校其他相关人员。在日常学校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被侵犯者将侵犯者视为自己可信任、可依赖的对象。侵犯者正是利用被侵犯者的信任来对其进行变相的伤害。其次,侵害过程隐蔽且周期长。与一般性犯罪比较,由于在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被侵犯者将侵犯者相处时间很长,导致很多校园性侵事件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犯罪者常以合理、日常的借口来实施侵犯,作案场所主要在教室、办公室等场不易被发现察觉,具有隐蔽性。再次,校园性侵手段多样且场所相对集中。校园性侵中侵犯者大都是教师或工作人员,被侵犯者无心理防备,侵犯者利用这种“优势”,以哄骗、威胁、恐吓方式,以各种借口对儿童实施性侵害。场所集中在教室、办公室、微机室、教师宿舍、实验室等。

造成校园性侵害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含社会因素、教育因素、法律因素等。从法律成因方面来说,一是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匮乏;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对校园性侵的规制不够严密,无法最大限度保护校园未成年人的性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校园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集中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中。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这些法律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方面亟待完善。

2美国的校园性侵法律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性权益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各国、各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关了保护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对儿童性侵害的保护。2006年7月,国会签署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其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暴力犯罪的侵害,预防儿童虐待和儿童色情,促进网络安全,记住亚当沃什和其他遭受犯罪侵害的儿童受害者”。同时,在长期的实践中,美国建立了儿童代理律师及专门机构询问制度。美国的儿童代理律师以《虐待疏忽案件中兒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为执业指南,为儿童进行适当的服务,包括儿童在学校内遭受性侵害和在家庭内遭受性侵害。美国涉及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机构包括儿童保护中心和多专业儿童性侵害小组。儿童保护中心主要为儿童提供一系列服务,允许法律执行者、儿童保护工作者、检察官、受害人保护者、医疗专业人员和精神卫生治疗师在侦查、起诉和对待儿童受害人方面相互合作。多专业儿童性侵害小组为协调处理机构,主要用于协调为处理性侵害案件提供所需的帮助。

3完善我国校园儿童性侵害防范的法律建议

基于我国校园性侵日益严重以及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不足的现状,结合国外或其他地区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可逐步建立完善的校园性侵防范法律体系。

首先,主动积极立法,提高立法层次,注重司法解释。为了强化儿童性权利保护,有必要积极主动在儿童性权利保护领域进行立法,对政策规定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并配套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惩戒违法者。同时,也应将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作为完善校园性侵害防范司法体系的重要方式。目前,对于校园性侵害行为并无在刑法上增设新罪的必要,那么刑法在校园性侵司法实践中遇到适用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规制。这样有利于办案法官在审判校园性侵害案件时的适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其次,增加惩处方式,加强事后监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章针对儿童权益保护明确规定了的法律责任大多数为行政处分。笔者认为,单纯的行政处分不利于保护儿童性权利,建议可参照台湾地区,增加行政罚款等法律责任,并加强事后监督,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事件。

再次,强化监护义务,加强儿童教育。儿童权利的保护中,儿童不仅是被保护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是积极主动的主体,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目前我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监护者性教育义务缺失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空白的问题。所以,建议将监护人对儿童进行性教育设置为法定义务,让监护人意识到自己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重要性,这样能够培养孩子的性保护观念和健康安全,形成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避免儿童遭受校园性侵等。

参考文献

[1] 戴超.论校园性侵的司法化抗制[J].青年学报,2014(02).

[2] 廖怀高.台湾地区校园性侵害处理模式研究[J].重庆行政,2014.

[3] 付玉明,席晓运.防范校园儿童性侵害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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