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2018-09-17 06:54:00李润声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7期

李润声

摘要:刑法成文化是现代刑法的重要趋势,但却会导致漏洞的出现,甚至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为减少漏洞甚至对立,应正确理解犯罪的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表述简短而模糊,对“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等构成要件的理解应加以明确,并与集资诈骗等犯罪等进行区分。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刑法定;防止漏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仅会造成银行业储蓄总资金的减损,甚至可能间接影响利率,从而扰乱整个行业秩序。同时,非法经营存贷款业务存在很高风险,一旦造成损失,不仅影响出资人利益更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动荡。

金融业紧随改革开放发展迅猛,但管理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却逐渐浮出水面。崛起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商业银行向民间吸收存款的资质,却急需资金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带活了民间借贷融资活动。但刑法条文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表述简单而不周延,国家又对金融行业加紧监管,学界对该罪名的争议颇多,而司法实务又面临正确处理该类案件的现实考验。有必要在此对现有研究成果作分析厘清,以期有效防止因不当解释刑法条文用语而造成漏洞频出等状况。

一、关于构成要件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行为主体

200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作了明确规定,若一个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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