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角审视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2018-09-17 06:42吴勇太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民商法法律法规

吴勇太

摘 要 信息的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产生之后,需要不断的去解决信心不对称产生的问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民商法中也有少涉及,本文就此进行初略的研究。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民商法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信息不对称的形成,是由于事件双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一方当事人拥有另一方无法获取的信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多于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所用工具多为传统的非信息化工具,与政府公权相比,较为注重主体的平等性与意识性。

1信息不对称概述

信息不对称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客观事实,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身规律,实际上,信息不对称被视为市场经济存在的一种缺陷。其实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一直存在,只是在早期并未被发现,市场经济的缺陷也没有那么明显。例如,亚当·斯密时期认为社会的发展只需要一只“看不见的手”来推动,反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随着信息经济学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2001 年,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因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即在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掌握信息情况不同,一般来说,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反之,掌握较少信息的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代理人问题等。

信息社会的来临,对传统的民商法制度带来了挑战。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逐渐显现出来,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信息在市场经济中呈不对称性的分布,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产生了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信息优势者很容易利用其有利的地位,提供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信息,而使基于合理信赖的信息劣势者信以为真,并依此做出决策。这样信息劣势者就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极易遭受损失。现代民法旨在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和行为规范,使市场参加者遵循这些规则从事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接受并使用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2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则遵循的原则

2.1交易活动成本原则

是否采取信息工具解决问题,与制度和交易成本之间并没有必要的联系,而且制与交易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所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都包括这两个成本。我国信息技术与科学技术水平在逐步提升,如果想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投入,就需要尽可能缩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当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必然会存在优势一方与劣势一方,除了双方的信号成本,社会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2.2比例协调分配原则

不管是立法还是遵守法律规范都要遵循一个比例协调的分配原则。这样才不会产生一些成本大于利益的产生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一定要坚持一个合适度,将成本降到最低,可能产生的伤害降到最小。

2.3最优组合原则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复杂、难易层度不同规制工具需要达到一个最优的组合这样才能够将每个规制工具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其中不同的非信息工具之间可以组合,不同的信息工具可以组合,甚至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也可以到一个最优的组合状态。

3基于民商法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自治与和平是民商法立法的主要原则,从其立法的原则可以看出,民商法也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从实践应用结果来看,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规制具有一定的作用。其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采用非信息工具

民商法采用非信息工具而不是信息工具,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在民法中尤为常见,而商法中的信息工具在逐渐增多。

3.2采取事后补救措施

对于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民商法更多的是在问题出现以后采取补救措施来保护受害者,多利用合同的解除、撤销或无效以及其他救济手段,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也可以看作是对弱势受害方进行的止损行为。比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则合同无效,恶意诈骗合同遵守可撤销制度等。

3.3不采用公权介入

相较于公权介入,民商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平等性和自身意志性。这是由民商法的私法属性和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然。只有在物权法中的公示环节,公司法上的登记环节等等当中,才出现了个别例外。

基于平等主体假设和意识自治基本原则,民商法在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规制时,多采用非信息工具、事后的补救措施,尽力排除公权干扰。这些规制措施往往需要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强制力,依赖于当事人为权利而斗争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行动。但当诉讼成本日益高昂,诉讼爆炸使法院不堪重负,诉讼出现拖延,当事人的诉讼因集体行动难以克服 “搭便车”的困境而衰退时,经济法上规制信息不对称的措施便应运而生。

4结语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的漏洞,这一客观现象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要不断加大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力度,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军,陈新岗.自发到自觉: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体系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04).

[2] 张丽娜,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旬刊,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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