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嫌疑车辆查控中的“限制人车行动”解析

2018-09-18 08:07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盘查司乘人员人车

连 川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一、车辆查控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车辆查控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对嫌疑车辆及其驾驶或乘坐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击、拦截和盘查的警务活动。查控嫌疑车辆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盘问主要对司乘人员询问,核对人员信息;检查主要针对司乘人员的证件、随身物品、人身以及对乘坐的车辆。

车辆查控作为危险大、难度高和遭遇性极强的警务活动,警察应当做到先控后查、边查边控。对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73条的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在小型嫌疑车辆查控执法行动中,“控”是先决条件,其核心内容就是“限制人车行动”。限制人车行动是指控制嫌疑车辆(让车辆停下,限制其行动)和限制司乘人员行为动作(所有司乘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得受限于现场警务人员的命令);“查”是重点内容,主要为盘问和检查。只有将车辆控制住,排除潜在危险后,开展盘问与检查等警务活动才相对安全,而且在整个盘问检查过程中,警察时刻都要注意“限制人车行动”,一旦“人车行动”不受警察限制,应当立即停止盘问检查,做好防御工作,视情况再进行盘问检查,没有“限制人车行动”,危险仍然存在,切不可贸然进行盘问检查。

二、小型嫌疑车辆查控的特点

这里所指的小型车辆主要是指普通驾驶证C照准驾车型中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其设计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长小于等于6.0米,宽小于等于2.0米,高小于等于2.5米。警察在车辆查控行动中,由于车辆的存在,特别是小型车辆,其显著的特点使得查控行动变得更加危险,遭遇性更强,其查控难度也更大。

(一)对象的机动性,难以限制

小型车辆具有较强的机动性,动力充沛、起步迅速、倒车便捷、转弯半径小、机动灵活,其冲撞、碾压能力足以给现场群众和执法警察带来致命伤害。

(二)观察的间接性,潜在危险性大

由于车的内部结构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加之很多小型车,特别是私家车,在完成汽车登记上牌以后,会给汽车车窗贴上深色防爆膜、防晒膜,所以警察很难通过车窗看清楚车内的情况,比如车里有多少人、这些人手里拿着什么样的凶器、车里是否存放着武器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等等,这些都使得警察在对小型车辆进行查控时存在潜在危险性;

(三)协作的困难性,处置难度大

正因为对小型车辆查控有对象的机动性和观察的间接性,使得警察在对小型车辆进行查控过程中很难找到一条相对合理、安全的路线去接近或者去靠近小型车辆;而且警组各个成员在查控中承担着引导、盘查、警戒、武力戒备等任务,根据任务和职责的不同,会站在不同的位置上进行盘查、警戒、控制,由于车辆体积较大,或多或少的会阻碍到警组成员之间的视线交流、语言沟通、协作配合。这些都让警察在对小型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的组织协作难度大大增加。

三、当前小型嫌疑车辆查控中的“限制人车行动”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汽车行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汽车拥有量持续增加,警察车辆查控执法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警察自身思想的懈怠和查控技战术不强,导致执法过程中屡屡受到伤害,甚至流血牺牲。

2018年5月13日18时20分许,某市中心城区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一起突发事件。市中心区是其商业中心地带,人员密集,18时20分,正是下班高峰期,车多拥堵,人员流动大。一辆白色越野车不听从现场警务人员指挥,在原地围绕交警多次转圈后,逆向行驶,并与现场多辆电瓶车发生碰撞,期间有人被卷入车底,在撞向一辆汽车后停止。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将肇事车驾驶员控制。事件共造成1名群众、1名交通文明劝导员和1名辅警等3人受伤,多辆汽车受损[1]。案例反映出,警察在进行车辆查控时安全执法意识不强,查控程序不规范,查控技战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本文重点围绕小型嫌疑车辆查控中的“限制人车行动”进行探讨。综观近年来警察在小型嫌疑车辆查控中限制人车行动,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查控卡点设置不当,难以限制人车行动

有些地方的警察在开展小型车辆查控执法活动时,为了工作方便、图省事,随意的选择查控地点、设置卡点;或者因为查控任务的情况紧急,而忽略了车辆查控的安全程序,对卡点设置缺少理性的选择与判断,选择截停地点不合理、卡点设置不恰当、警力部署不到位。这种情况下警察很难运用车辆查控的技战法限制人车行动,最终导致查控任务失败,甚至造成执法警察的流血牺牲。如:某日凌晨2时20分,某市一名持枪伤人的嫌疑人乘坐出租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嫌疑人换乘了另外一辆出租车,往出城方向逃窜。由于情况紧急,接警以后,四名巡警在出城方向的一转盘处,停放警车设置卡点,对出城方向的所有出租车进行盘查,2时45分,一辆出租车疾驰而来,民警何某挥手示意车辆停车接收检查,车辆缓缓地在何某身边停下来,另外三名警察赶紧靠近车辆,呈扇形分散开,民警何某正准备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进行盘查时,穷凶极恶的歹徒快速抬手拿出手枪“砰砰”两枪打中何某的左胸,导致民警何某因公牺牲[2]。

(二)截停站位不合理,实施限制人车行动

部分警察认为自己身着警服,有一定的权利,所有的车辆驾驶员都会听从警察的指挥,让它停就停,让它往哪儿开就往哪儿开,警察不管站在哪个位置截停车辆,只要驾驶人员看到警察就能听从警察指挥,更有警察直接站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去拦截车辆,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有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相当危险的。某日23时20分许,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一条道路的下匝道处开展整治行动,任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此路段见状,向斜后方倒车企图逃避检查,交警张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任某拒不听从指挥,继续倒车,在车尾撞到后面的一辆车以后,突然加速向前,将正前方相向走来的民警张某撞倒在车的引擎盖上,并且高速行驶了1.9公里,突然紧急刹车,将民警张某甩到车道上后逃逸,导致张某受轻伤[3]。

(三)限制人车行动不能始终贯穿于整个查控活动

很多时候,民警在截停嫌疑车辆后和开始盘查前,有意识地会去注意限制人车行动,但随着盘查工作的深入进行,其全部注意力慢慢转到盘问检查上,而忽略此时对人车行动的限制,一旦司乘人员作出任何有危害警察的行动,伤害就在所难免。如果限制人车行动不能始终贯穿于整个车辆车控过程中,那么前期的限制人车行动就变成了警察做的程序化的无用功,危险也随之而来。某日23时50分,某市高速服务区,交警周某、黄某已经查缉到一辆无牌无证的小轿车,并准备将嫌疑人胡某带离,嫌疑人趁民警不备,持枪朝两名民警连续射击,致两名民警殉职[4]。

四、限制人车行动的技战术操作要领

对小型车辆查控的特点,其实就决定了警察查控小型嫌疑车辆的难点,查控程序就需要紧紧围绕着查控的特点展开。查控程序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限制人车行动”。这个环节做到位,可以为警察在对小型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提供很大程度的安全保障。

(一)控制小型嫌疑车辆,限制车辆行动

小型车辆具有较强的机动性,其冲撞、碾压能力足以给现场群众和执法民警带来致命伤害,所以要对嫌疑车辆查控时,必须先控制住嫌疑车辆,完全限制车辆的行动,没有控制住,绝不能贸然上去进行盘查检查。某市“5.13”车辆冲撞案中,嫌疑车辆不听从交警指挥,有一人在嫌疑车辆行驶过程中,去拉拽车门,实为不妥,因为没有控制住嫌疑车辆,就去接近嫌疑车辆,很有可能就被嫌疑车辆冲撞或者挂倒碾压。

2015年3月11日在某市,孙某某驾驶宝马X3越野车在红绿灯路口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警茆某某纠正后再次违反交通法规从直行车道径直驶向左转弯待转区,当茆某某再次上前进行纠正时孙某某强行加速左转,茆某某为阻止行车抓住车门,孙某某并未停车,导致茆某某被拖行,最终,茆某某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5]。2016年9月2日在某市,交警三分局协警安某正在抄记一辆违规停放的车牌,该车司机从一店内出来后直接上车并发动汽车,不顾挡在车前的安某直接撞了上去,导致安某被车轮碾压,并被随车拖行十多米……[6]此类情况已经不止一次发生在警察对车辆的查控中,所以在没有完全控制住嫌疑车辆、限制住车辆的机动性的情况下,不要贸然去接近嫌疑车辆;或者在查控过程中,一旦发现嫌疑车辆有点火开动的迹象,车辆的行动将不受警察控制时,应当立即停止查控工作,撤到相对安全的地方,比如路坎上、道路边上、行驶的反方向等等,更别说企图对行驶中的车辆拉拽车门,因为很多时候小型车车门都会从里面锁住,一旦拉拽不开,就很可能被汽车挂倒碾压;就算此时把车门拉开,仍然不能及时的限制车辆的机动性,也有可能会对警察、群众和驾驶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之前不清楚车里的情况,万一驾驶员手持凶器和警察对抗,对警察来说也是相当危险的。而此案中,不仅拉拽车门不当,而且正因为这个拉拽车门的动作,激化了嫌疑人,导致嫌疑人疯狂的驾车逃跑、冲撞群众。

那么,在对嫌疑车辆查控时,怎样去限制车辆的行动、控制住嫌疑车呢?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设置检查区,让嫌疑车辆在警察的引导指挥下减速进入特定检查区,检查区设置在公路收费站、道路的拐弯处后段、道路狭长地带、坡道的起点处等等可以让车辆自然减速的地方,可以通过摆放警示锥形桶成“漏斗形”的方式去设置检查区,压缩车道距离,达到让车辆减速的目的,在漏斗的后端设置检查车道和分流车道,需要检查的车辆在引导员的指挥下进入检查车道,不需要检查的车辆从分流车道开出,提高警察查控嫌疑车辆的效率,同时根据任务的需要,在检查区里设置警示标志,合理的安排警力(如下图所示)。

车辆进入检查区后,不能贸然上前进行检查。此刻,嫌疑车辆仍然具有较强的机动性,而且还不清楚车辆里面的情况。通过在远端喊话要求其驾驶员停车、摇下车窗、熄火、拉起手刹,必要时还可以让驾驶员把车钥匙放在车顶上或者扔出窗外;如果嫌疑车辆不听从警察的引导指挥,警察只能在保障群众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可以用警车或者征用其他社会车辆去逼停或者截停嫌疑车辆。谨记,必须完全控制住嫌疑车辆才能进行下一步处置。

(二)限制司乘人员行动,排除潜在危险

由于对嫌疑车辆观察的间接性,虽然车辆控制住了,但是仍看不清楚车辆内部的具体情况,存在着潜在危险,警察就要通过限制司乘人员的行动去最大限度的排除危险,为下一步处置提供尽可能大的安全保障。此案中,嫌疑车辆被撞停以后,在没有限制司机行动的前提下,其中一人立即上前拉开车门,拉拽司机,方式欠妥。既然是嫌疑车辆,在不了解车内情形,不能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贸然上前接近车辆打开车门拉拽司机,很容易遭到嫌疑人的持械袭击,甚至武力攻击,更何况是现行犯,其对抗程度会更大、更危险。如2002年3月31日凌晨,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副指导员张某带见习民警杨某驾驶警车巡逻至207国道襄沙路宜城孔湾段,发现路边放停的一辆轿车十分可疑,遂上前盘查,看见其中两人头戴钢盔,穿着可疑,遂请司机出示驾驶证,此时,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子突然打开车门,掏出手枪,向张某腹部射击,最终民警张某因抢救无效牺牲[7]。有前车之鉴,为什么还不引起处置人员的警醒呢?

在对小型车辆的查控中,一旦嫌疑车辆被控制以后,应当立即对嫌疑车辆进行戒备,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武力戒备,警察在保证与嫌疑车辆有一定安全距离的前提下,通过远端喊话让车上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警察的限制,司乘人员不能随意上下车,如果车上的人已经下车,不能再让其随意的回到车上;限制人员的双手,让其所有司乘人员把手伸出窗外,保证警察能看到其双手的动作,此时车辆已控制住,警察和嫌疑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危险就主要来自于司乘人员的远距离攻击,比如说枪、爆炸物等等,让司乘人员的双手始终处于警察的监视之下,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此类危险,为警察在接近嫌疑车开展盘查工作提供一定安全保障。

限制司乘人员行动,尤其是其双手的动作,要贯彻于整个对小型嫌疑车辆查控的过程中,比如在接近车辆、盘查人员、检查车辆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各职能警察一旦发现司乘人员双手有任何掏拿物品的动作或者已经掏出凶器、武器,应当立即发出警告,必要时可以武力震慑甚至火力压制,负责上前进行检查的警察应当立即停止当前行动,迅速拉开安全距离,寻找掩体进行躲避,然后再通过口头喊话、武力控制去限制其司乘人员行动。总而言之,限制司乘人员的行动是让警察在对小型嫌疑车查控时能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谨记,在没有限制司乘人员行动的情况下,不要贸然接近嫌疑车辆、开展盘查和检查工作。

综上,“限制人车行动”涵盖了控制车辆和限制司乘人员行动两大要素,要全面理解。实战中如何将二者协调起来,需要反复进行训练,使警察在大脑上形成惯性思维,在行为上达成动力定型,这样才能确保警察安全,顺利地完成查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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