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挖角游戏主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09-19 11:43:14陈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摘 要 2016年以来,游戏直播市场发展迅猛,“天价挖角”、主播毁约现象也层出不穷,朱浩案尤为典型。就该类问题;第一,能为平台带来竞争优势的是主播解说技能及附随的影响力、人气。因其人身依附性、不可分离,应归属主播个人。第二,平台投资打造主播人气同时自身业已受益,因投资对象的不可控性导致的风险,可通过约定事前预防。第三,适用反法限制主播更换平台,将不合理地限制其择业自由。反观,合同之诉通过支持合理额度违约金,足以救济平台预期范围内的损失,不失为现实可行解决途径。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游戏主播 竞业限制

作者简介:陈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53

一、引言

朱浩于2015年与原告鱼趣公司签约成为斗鱼TV“炉石传说”独家主播。签约后,原告对朱浩通过平台推荐、微博、微信推送、官网宣传等方式,增加朱浩的曝光度、知名度,将其打造为粉丝量逾54万、单次直播收视过百万的明星主播 。随着粉丝数扩大、影响力增长,数家直播平台联系朱浩,希望合作签约。2016年5月,原告发现朱浩于被告旗下平台直播,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挖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案争竞争资源为知名主播资源。被告擅用原告竞争资源、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着重补充挖角行为竞争效果、行业效应 。但就适用反法规制必要性(可保护利益之存在 )、合理性,未尽阐明。故本文立足朱浩案,试论挖角他人平台主播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适用合同路径解决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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