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制度下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2018-09-21 08:31白玛加布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丝路艺术 2018年11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官

白玛加布(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4)

庭前会议相关论文的发表情况

自2013年起2017年止,中国知网上的有关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论文发表情况。

第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强调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构成审判程序的庭前程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庭前程序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充当着过滤的作用,即它不仅能够在庭前进行双方的争点整理(包括事实、证据、法律的适用)案件无关或是双方均无异议的东西过滤在庭审之前,而且同时排除非法的证据(取得证据时的程序不合法)保证法官的自由心正。这样下来庭前会议制度不仅能公正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司法的效率。因此庭前会议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的地位。

第二,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就是审查证据的程序问题是否合法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在提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之后,为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对刑事庭前程序的要求。,整个庭前程序应通过相关制度的设置,落实两项基本内容:第一,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的必要;其二,经过审查,如果不需要开庭审理,则“不如开庭审理的准备程序,通过传唤、通知等方式为即将进行的庭审活动做必要的准备,以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庭前程序充当“过滤网”的角色,为庭审阶段正当程序的践行、公正审判的实现节省充足的司法资源。庭前会议制度即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入不同的程序提供了一个选择平台,将那些没有必要进入复杂的庭审程序的案件排除在庭审案件之外,既提高了这些不适用庭审程序的案件的诉讼效率,又为那些真正需要经过严格的开庭审理程序处理的案件的公正审判的实现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个基本价值的统一。

另一方面,针对需要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开示机制的设置,对非法证据排除、回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的解决机制的设置,对案件主要证据及争议点梳理机制的设置,等等。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符合正当程序的庭审活动的集中、高效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前会议制度既降低了庭审法官与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迷失于与案件实体问题不相关的程序性事项或者迷失于非案件主要争议事项的可能性,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司法效率这一价值的实现;又为庭审过程中集中解决案件主要争议的实体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这无疑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即对实体公正的实现;而且,设置庭前会议制度用以在庭前专门解决程序性事项本身就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更何况庭前会议由法官居中引导、控辩双方平等沟通的程序设计更是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第三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下的庭前会议的功能

1.排除非法证据

在庭前对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一种做法,而把非法证据在开庭审理前进行排除有着十分必要的原因。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公方证据进入庭审的资格问题。既然是讲资格“准入“问题,那就最好在庭前将其解决。第二、一旦不具备准入资格的证据进入了法庭,势必会对庭审法官的新正受到,形成预断,影响裁判者的自由心证。第三、庭前排除非法证据能够防止出现因证据调查及程序性裁判而造成的庭审中断,节约宝贵的诉讼资源。假设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庭审阶段进行,由于调查过程可能比较复杂,一旦无法当庭解决,就会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发生,甚至会多次延期。而在庭前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可以有效避免多次的庭审中断。当然有人会说,如果在庭前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不一定是一次性的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样是会要反复进行审理,这样同样要消耗诉讼资源。

2.预防法官预断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说理均在法庭。就是说,居中裁判的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有依据均应为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呈现的信息。这正是直接审理原所要求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裁判者应为对证据查具有亲历性的法官,而非“法官背后的法官”杜绝控诉机关制作的案卷对判机关的裁判产生决定性影响,从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就要求在庭前程序中设置一项程序,承担预防法官预断的功能。

3.实现程序分流

刑事庭审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包括审判者、控方与辩方在内的诉讼各方均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倘若对所有的刑事案件不分性质重,无视争议大小,也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均进行开庭审理的话,无疑是对诉资源的浪费。在开庭审理前,通过中立法官的有效引导以及控辩双方的有效与,分析与辨明案件的性质,从而决定不同案件适用繁简程度与严格程度不同程序,实现程序分流,成为刑事诉讼制度面对司法资源有限性这一现实问题时须实现的功能。而庭前会议制度即具备这一程序分流的功能。

第四,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1.整理问题不明确,致使庭审无法集中审理、有效审理

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对于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争点的整理包括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程序争点。使得庭审阶段对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集中有效的审理,在保证法官自由心证案件公正无误的同时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但是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推行之后庭前会议的这一点功能并不十分突出,甚至不及之前的效率。因为庭前会议的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是没有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致使庭审过程没有简化反而多了个庭前会议。所以延长了整个诉讼的时间。因此现阶段庭前会议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就很多。

2.庭审法官和庭前会议法官概念不明确无法保证法官的自由心证 。

庭前会议法官与庭审法官必须分开独立,也就是如果当了庭前法官,那么庭审法官必须是不同的人,这也就是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必须要保证的前提,确保庭审法官的自由心证。在上了法庭的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关系到原被告的合法权利,更有可能会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因此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冤假错案。致使司法会失去民众心中的威信。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也是在近年来不断的出现冤假错案为背景而推行的司法改革制度。庭审阶段决定着最终的定罪量刑,也就是诉讼阶段的最后防线。在很多从侦查开始错误的程序和事实或是检查阶段的错误都可以在庭审阶段予以纠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庭审法官在庭审之前不能受到控辩双方任何一方的对案件判断的影响,也就是法官在庭审之前对案件不能有预断。传统的诉讼程序是法官以开庭前对案件的卷宗材料为主在庭审之前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但是卷宗材料又是以检察院提供,而辩方没有任何的优势可言。因此传统的庭审阶段并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所以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中必须截断庭审法官在庭审之前对案件的任何接触,保证庭审法官的自由心正、保证案件的自由公正。如果这一点无法保障,那么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不会有过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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