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操场对外开放应明责

2018-09-21 08:45:08何勇
教育·综合视线 2018年8期
关键词:校园学校

何勇

去年,苏州市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操场对公众开放的安全事故民事索赔案。一名踢球者把一名跑步者撞成了脾脏破裂,法院判决撞人者和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和20%的赔偿责任。近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8年7月18日《检察日报》)

从法律角度说,法院判決学校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没有问题。但这样的个案判决,无疑在客观上击中了学校的“玻璃心”,可能会引起一些学校对开放校园公共设施的焦虑和担忧,甚至会因噎废食,直接选择关闭本来已经对社会开放的校园操场等公共设施资源。为此,司法部门有必要就学校开放操场发生安全事故发布一份司法指导意见,明确学校在对社会开放操场等公共设施后需要担负的责任,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责任划分,降低学校的责任风险,打消学校顾虑;同时,政府要分担学校开放操场后扩大的责任,并在城市规划时扩大公共设施资源的供给,减少对学校开放操场等公共设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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