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 任文松
功能主义开创者孔德、斯宾塞等人认为功能特征是区分社会事物的重要标尺之一,功能差异可以区别、衡量不同的社会系统。作为社会研究的重要分析范式,功能主义的功能分析是以功能为研究对象,注重考虑事物所呈现的社会效果进而解释现象或认识现象。作为一种社会认知模式,功能主义的功能分析理论同样适用于法学研究领域。从诉讼法角度出发,诉权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必然也呈现一定的社会功能。在应然视角下,诉权必定承担多种功能期待,但在实然视角中当事人行使诉权形塑的“功能”与诉权应然意义中的功能期待相比,可能是一致的或是有差异的,甚至截然相反。
一、实践域内的功能断裂:诉权滥用的表现
诉权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诉诸法院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权利。若不先发现诉权的功能,就不能了解诉权存在的意义。诉权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主观权利诉求能够成为一项客观的、可以实现的权利,从而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起诉、参与应诉、积极上诉等以启动相应的审判程序,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保障当事人在法院有恶意剥夺当事人权利、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诉权对裁判提出“抗议”,从而有效制衡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保障当事人在其权益受到任何侵害时,能够通过行使诉权最大限度地接近司法正义,解决民事纠纷从而保障和谐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