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平台下网约车消费者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2018-09-21 11:08:22顾媛元
中国市场 2018年23期

[摘 要]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方便了公民生活,但是同時也存在着如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较低、事后维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利不易得到保障,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情况虽得到了好转,但从“2017中国消费·维权高峰论坛”反映的情况而言,这些问题仍未解决,因此急需就共享经济平台下网约车消费者权利保障所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方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消费者权利保障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159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迅猛发展的现代经济范式,其带来的不仅是创新与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而网约车,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新兴业态,也是一种共享经济,[1]虽然其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出现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等问题。在2016年11月11日起实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赋予了网约车合法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限定,但是却没有对消费者权利保障相关事项进行具体说明,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很难进行。同时从2017年12月召开的“2017中国消费·维权高峰论坛”来看,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消费者权利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1.1 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较低

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对能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了准入条件限制,但准入门槛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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