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之救济与法律责任解析

2018-09-24 08:11王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监察部门保险金薪资

王彪

一、引言

退工手续的办理与否,决定了劳动者能否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更关系到劳动者后续能否顺利入职新用人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薪酬待遇、工作交接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拒绝或拖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最终导致纠纷甚至诉讼的发生。

二、什么是退工手续

事实上,“退工手续”是社会生活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但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定义务,此确非虚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就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等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的完整退工手续包括: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③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退工登记”或“失业登记”);④返还劳动手册;⑤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的,用人单位还应返还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此即为广义上的退工手续。

可见,上述“退工手续”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尤其是退工登记或失业登记,是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更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直接条件之一,是退工手续中的关键一环。

三、退工手续的办理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与《就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退工手续时如何维权

维权途径之一: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退工手续引发的纠纷,主要基于以下两项事实:其一是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办理退工手续,且此后仍拒绝或拖延不予办理的;其二是用人单位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对于退工单或劳动手册所记载事项,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理由(是协商一致解除、辞职、辞退,亦或是违法解除等),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

基于上述两项事实,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退工手续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客观实际重新办理适格的退工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多数司法实践意见认为劳动者此类诉求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应及时持相关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维权途径之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劳动者财产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诉求用人单位向其赔偿损失的,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此,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全国性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方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通知》”)对此问题的回答比较有代表性,其第五条规定如下:(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据此,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条件之一为该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因此,如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则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从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因此,对于前述情形下劳动者财产权益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对法定的办理退工手续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用人单位实际办理了适格的退工手续之日止这一期间(“延误退工期间”),按照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二类是赔偿劳动者“其他实际损失”。该类损失主要对应的是劳动者无法如期入职新用人单位,由此丧失工作机会,或无法参与新用人单位工作丧失领取薪酬造成的财产权益损失。基于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正当性并无太大异议,比较有争议和难度的是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以劳动者提交的其与新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按新劳动合同载明的薪资数额为标准直接计算延误退工期间的“其他实际损失”,可以想象,司法实践中会大量出现劳动者为获取高额赔偿,与新用人单位签署虚假“高薪”劳动合同情况。这将使得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这一原本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可能为一些不诚信者所利用,成为损害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条款。

有鉴于此,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进而导致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赔偿责任标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以劳动者所处行业的一般薪资水平为基准。其次,可以结合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薪资待遇、工作年限、岗位职务、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等因素综合确定。最后,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薪资数额具有合理性,且劳动者在延误退工期间实际提供了劳务,则可再适当调整赔偿标准。

六、结语

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况时,一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二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延误退工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本著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广大劳动者应及早准备确实、有效、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维权过程中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便他们查清事实后支持劳动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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