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反悔权

2018-09-27 09:31陈奔
大经贸 2018年8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導致网络交易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其中退换货问题是主要焦点,因而赋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并完善相关制度,是保障消费者反悔权运用的关键。

【关键词】 反悔权 实施困境 完善建议

信息技术的进步催生了互联网产业的全面发展,在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中,互联网产业的演变进程呈现出由新闻娱乐向电子商务转变的趋势。因此,网络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形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选择。网络消费的兴起改变了传统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关系,在带来便捷服务和经济实惠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很大的现实困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消法》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网购方面获得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增进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实现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反悔权制度在国外被称为“冷却期制度”或者“无因退货”制度。针对上门推销中存在的众多的欺诈行为赋予消费者四天的冷却期,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无权威一致的说法。虽然概念尚无确定,但是其内涵大致都一样,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无条件取消其购买商品或者预定服务的合同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二、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实施困境及原因分析

新《消法》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中的合法权益。虽然新《消法》实施以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它赋予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在行使过程中却遭遇“看上去很美”的尴尬。从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一共受理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直接和《新消法》有关规定相关的投诉1380件,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741件,占到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53.69%。其实,在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过程中,买家和卖家都遭遇过困境。

三、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定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它只在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规定了反悔权,对于其他领域并没有涉及,范围十分有限。而且现有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操作性,这些法律规制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也没有规定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维权的有效救济途径,很难实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这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亟待完善之处。

1、明确不宜退货商品的界定标准

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推行反悔权制度,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反悔权制度。因此,应对《消法》第25条第二款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确认程序,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的金额、商品的退货成本、商品的性质相综合来确定是否退货,达不成一致的消费者可以不购买,经营者可以不销售。

2、应不影响二次销售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不仅应当完好,且应当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通常都会打开包装查看说明书,行使必要的检查权,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消费者理性地选择是否行使反悔权。但是这些行为的后果应不得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

3、应规定适用反悔权的最低额度

一旦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经营者将付出更多的费用,比如退货服务费等,还可能对经营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商品价格较低,很可能造成反悔权制度的运行成本高于商品本身的价格,这样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设置反悔权适用的最低额度。

4、对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制度进行规制

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诚信且缺乏相关信息的非理性冲动消费者。实际上,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必须衡量自己的利益、经营者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只有上述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滥用反悔权、随意毁约、任意退货的行为,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交易经济模式的发展,在让经营者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反悔权制度中还需要专门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反悔权的赔偿规则。对恶意退货还要有一定的制约和处罚,如果滥用权利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将依损害性质和程度而追究刑事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5、政府及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

要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作。健全法制,针对网络消费的特殊性来完善立法,将消费者的诸多现实权利纳入法律体系,进行有力保护;加强惩戒,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绝不姑息,加大惩戒力度,以达到重典治乱的效果,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度符合本行业特殊规律的行业规章,加强规制的针对性,还要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马云,《“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打响》,香山财富评论,2015-06-11。

[2] 李玉虎,《消费者增权理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财贸研究,2008年第4期。

[3] 周显志,陈小龙,《英美日消费信用冷却期制度及借鉴》[J],世界经济,2002(8)。

作者简介:陈奔,1984年8月生,男,汉族,湖南岳阳人。 湘潭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法学学士,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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