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我国非营利法律制度的影响

2018-09-28 00:12车晓智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

车晓智

【摘 要】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处于转型时期的非营利组织起步晚,在发展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许多的局限性。而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早,发展经验与理论相对比较成熟,所以本文借鉴了国外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一些代表性理论研究,总结分析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发展环境,初步分析《民法总则》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及其相关法规建设的一些影响。

【关键词】民法总则;非盈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营利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最早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虽是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行为体,但在数百年前就存在过,如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Oxfam,中文译为“乐施会”)、拯救儿童基金(Save the Children Fund)等。

二、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规范

(一)民法总则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与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关。所以,这部法律非常重要。

(二)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规范的解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阵营。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本文就不做展开分析。

其中非营利法人应当“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这里是又将非营利目的分为了公益目的和非公益目的两类。民法总则中多次出现“公益”二字,从前后文中可以理解,“公益”就是指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处不需要理解为《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列举的若干领域,而是符合《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进行定义时所使用的“公益”的含义。)《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由这个归类我们可以看出,既然将事业单位也放入非营利法人,那么非营利性强调的是“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不包括民间性、自愿性。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里突然又出现了一个“捐助法人”的概念,似乎与前面第八十七条把非营利法人分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有些交叉。实际上,这条的本意应当是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设一层分类,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都是捐助法人。从对捐助法人的特性描述来看,事业单位虽属于公益目的,但不是以捐赠财产设立,不是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是基于会员,而不是基于财产设立,也不是捐助法人,实际上可以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称为“非捐助法人”。

设置一个“捐助法人”的用意在于,捐助法人和非捐助法人在治理结构上、权利来源要进行比较大的区分,比如说: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是依据会员的意愿来活动;而捐助法人没有权力机构,是依据捐助人(注意,此处的捐助人应当不是指捐赠法、慈善法所称的法人成立以后的捐赠人,而是指法人设立时创始财产的捐赠人)的意志订立章程,依据章程设理事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组织作为决策机构。捐助法人在解散终止时,与非捐助法人也有较大差别。从某种角度看,事业单位实际上本应也归于捐助法人,但把事业单位从捐助法人中拿出来,就使得事业单位从设立、治理到解散都可以作另外规定,比较适合现实国情,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探索。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里又出现了“宗教活动场所”,通过仔细研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问题:宗教活动场所中具备了法人条件的,将来要登记为法人,也许独立成为第五种非营利法人类型,也许是登记为基金会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不需登记为法人。具体怎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这一款显然也是为今后的改革预留空间。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在民法中得以正名,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过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由去年的《慈善法》,再到今年的《民法总则》,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了。但是民法总则强调社会服务机构也应当“为公益目的”设立,是否对现有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有所缩小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非营利组织其他相关法律规章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结社自由,但是由于我国并无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宪法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没有直接的意义。目前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法律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而在实务操作中实际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是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发展的意义

(一)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

对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总则明确了其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就是说,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项目能够享受一些国家优惠政策,在终结法人时,不能带走法人的剩余财产,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非盈利法人的主体范围

《民法总则》还对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作了相应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总则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营利、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具体类型,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庞大,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2、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法总则》确认了社会团体法人类型。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会员。譬如,有人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有国家财政支持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立的协会,没有成员。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将原来的社会团体定位改成了社会组织。二是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亦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三是社会团体既有依法登记成立的,也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成立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登记,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免于登记,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會、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3、捐助法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拥有大量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宗教活动场所也属于捐助法人。二是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因为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利润不分配,举办者不是股东,不享有分配权,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能私分,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和法人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法人制度的调整上,设立非营利法人这一类型就是对现有法律实践的尊重,比较好的满足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扈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EB/OL]. http://www.71.cn/2017/0615/951937.shtml, 2017-06-15.

[2]刘太刚. 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42-297.

[3]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百家号.解读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登台,“社会服务机构”正名[EB/OL].

https://mp.weixin.qq.com/s/ilaa1USyEacmoI5FLFCOWQ ,2017-04.

猜你喜欢
民法总则
编纂民法典应当正确处理民商法关系
无权处分
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问题研究对草案体系等若干重大问题的修改意见
论我国制定《民法总则》的三重前置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