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卡分期业务存在问题的几点探讨

2018-09-29 09:36徐舜
经营者 2018年14期
关键词:额度信用卡专项

徐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迅猛、品种创新繁多,成为个人在银行获得小额融资的主要渠道,为繁荣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挂中间业务之名、行资产业务之实”的发展现状,侧重营销较为粗放的发展模式蕴含较大风险,需引起关注,亟待规范。本文就信用卡分期业务存在的问题作几点探讨。

一、基本情况

第一,信用卡分期的种类。现在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普通消费分期,即传统的先消费后分期,分为单笔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商户分期等,一般是信用卡普通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普通额度)内小额分期;二是现金分期,是信用卡取现或授信资金直接转入借记卡、分期归还的业务模式;三是专项分期,是普通额度外特定用途大额分期,先授信额度,后消费、分期归还,是目前创新最多的类别,有汽车分期、家装分期等。

第二,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据调查了解信用卡分期业务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因为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客户的消费信贷需求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周期性影响,对公业务面临较大困难,而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收益率相对于传统信贷业务来说更高,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越来越青睐。

二、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第一,信用卡分期相关的法规不完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将信用卡透支排除在个人贷款管理之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信用卡监管的主要依据,将信用卡分期业务纳入“发卡业务管理”,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此外,在非现场监管报表中,信用卡透支纳入“各项贷款”统计,但各行执行存在不同。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规避“三查”、资金用途监测等严格的贷款监管要求,获得监管套利空间。

第二,专项分期成为隐性的消费贷款。专项分期业务是先授信后消费的模式,一般操作流程:客户以某种需求(购车、装修等)提出分期申请—银行在客户持有信用卡(或新办、或已有)的基础上核定专项分期额度,该额度只能一次性用于客户所申请的需求—分期资金在合作商户专用pos机一次性刷付、一次性直接受托支付至交易的对手账户,或划入客户借记卡账户由其自主支付。此类业务不同于一般的普通额度内先消费后分期业务,分期资金一次性划付,信用卡仅作为介质并充当还款卡。所谓专项分期实质是消费贷款,但通过信用卡分期模式银行一方面规避了严格的贷款“三查”管理要求,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简化了审批流程;另一方面,将贷款利息收入转为中间业务收入,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未预先设立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大额现金分期和专项分期额度不受信用卡普通额度限制,可高达5~10倍,上限至50万甚至100万元。但部分银行未预先设定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而在客户申请专项分期或大额现金分期时,按需增设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但个人客户信用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收入状况没有大的改善、信用信息没有一定积累,仅因持卡人有短期高额用卡需求就临时调高额度显然缺乏放大信用敞口的支撑,实际增大了违约风险。

第四,资金用途管理控制被弱化。除汽车分期用途相对可控外,大额现金分期本就不指定用途,而专项分期各家银行普遍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30万元以下由客户自主支付。而且分期业务隶属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贷后监控以大数据为主,用途管控难度较大。少数持卡人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与分期商户联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以假合同、假协议骗取银行分期业务资金,以便自己使用。这种行为往往會产生恶意逾期,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第五,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多。随着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分期业务投诉也日益增多,其根源还是用简单化的信用卡分期模式去做复杂的抵押消费贷款业务,银行对循环额度现金分期业务审核不严、资金监控不力。商业银行营销时往往简单将手续费率与贷款利息横向比较,但二者之间具有本质不同。普通贷款业务按照贷款余额收取利息,而分期业务手续费按照全额本金收取。以中国银行直客式分期为例,12期年费率为4%,换算成月费率是0.33%;若折成贷款,则月利率0.61%,年利率为7.3%,高于中行普通个人贷款利率水平;如果提前还款,仍需归还原定的手续费,并收取违约金。

三、对策建议

第一,对信用卡分期业务予以规范。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业务本质和业务界限,使信用卡分期业务回归本源。特别是专项分期和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回归消费贷款本质,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风控。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对持卡人名下各种信用卡额度实行合并管理,预先设定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对个人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此外,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对持信用卡客户名下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预先设定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对个人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同时,规范传统信用卡分期业务展业方式,保护消费者业务选择权。

第二,规范信用卡分期收入记账。信用卡分期完全占用银行信贷资金,资产质量、业务发展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实际上不应成为“中间业务”,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也不应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建议从监管上进行规范,在根源上抑制商业银行粗放发展分期业务的盲目冲动。

第三,引导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实质创新。信用卡分期业务快速发展很大部分源于银行对消费金融的创新乏力,既有消费贷款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创新的消费需求。建议完善消费金融监管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商业银行更多创新空间,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实质创新,而非目前挂靠信用卡的伪创新。

(作者单位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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