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2018-09-30 03:11潘宇璐
商情 2018年3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责任

潘宇璐

【摘要】当代信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步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丰富,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更为便捷,在家中便可以知晓世界各地的信息。互联网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其虚拟的特性使个人的权利面临一定的风险,个人信息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如今,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并且这种现象正朝着普遍性的方向发展。因为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特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将会给公民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为了维护公民在网络上的人格权,于当今时代下,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

互联网在新时代下应运而生,发挥着自身的效用,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其存在不仅会为社会带来积极影响,它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应引起社会的注意。网络已经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部分,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当中,例如利用网络购物、寻找失散多年的亲人、解救处于水深火热的贫苦人民,为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他人应有的权利。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利用网络对个人的信息进行搜索并将之公布于眾,使某些公民遭受到了社会的非议,对其精神造成了损伤。并且,此类事件当下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已经到了不得不对其进行干预的地步。

一、个人信息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概述,所以在学术界引起的争论较大,众多学者各执己见,说法不一。归根结底,个人信息通常认为是与公民个人相关联,可以用来寻找到特定人的相关信息,是公民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使得每一位公民具有自身特点,是独一无二的。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两种属性,一种是显性的,一种是隐性的。显性的个人信息是公民表露在外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隐性的个人信息则是指不容易为大众所熟知的信息,比如家庭住址、性格爱好、价值观等。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

在我国的法律上,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具有相似的属性,但并非同一事物。个人信息被认为是个人所有的信息,范围较广。而个人隐私指的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信息,这些信息公民本人并不想被外界所知晓,外界也并不需要知晓。

二、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形式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属性逐渐为公众熟知,诸多个人信息被应用于商业领域,为个人创造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擅自收集他人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还有一些行政机构因为自身工作的需要,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在网络上搜集他人的信息。正规程序收集他人信息,需要在公开场合并征得公民个人同意之后再对其信息进行收集。由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重视以及保护程度不断加强,一般不会轻易允许他人搜集自身的信息,因此,现实中通过网络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量属于非法收集。

(二)非法传播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之后,为牟取不法利益,一般会在公民个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相关机构。这些机构在拿到信息之后,常常会将其再次出售,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肆意传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了侵犯。此外,由于社会矛盾不断发生,一些人为打击报复,会恶意侵入他人的电脑,获取个人信息,然后将其在网络上进行曝光,以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艳照门”事件,便是非法传播个人信息的典型事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三)非法利用个人信息

一些商家为加大对品牌的宣传,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电话、邮箱,然后向他们发送垃圾信息和邮件。另外,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大众购物的主流,商家极其注重自身的声誉,顾客根据意愿给出差评之后,一些商家通过渠道获得顾客的个人信息,对其实施恐吓,迫使顾客删除差评。还有便是之前所谈到的通过网络信息交易牟取私利,这些都是在网络上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

(四)网络平台管理漏洞

为了进行网上活动,用户在网络上常常需要注册个人信息,允许网络平台掌握自身的信息。但是网络平台在获得这些信息之后,疏于防范,疏于管理,并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地保管。一方面是因为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也是因为自身技术存在缺陷,使得公民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为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创造了条件。

三、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

(一)侵权主体的虚拟性

网络具有虚拟的特性,公民在网络上的存在也是虚拟的。公民在网络上创造一个虚拟身份,其显露在外的是特殊的网名。所以在遭受侵犯之后,不易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进行追踪。并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侵害行为不能得到定性,不利于对其作出处罚。

(二)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人们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上网,并进行网络活动,那么不法分子获得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地点也会是多样的。通常情况下,不法分子在一个地方实施侵害行为,但在另一个地方完成侵害。并且每一位网民的个人信息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不管是明星、高官还是普通人,都会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侵权的范围较广。

(三)侵权客体的竞合性

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侵害行为时,大多数情况下还会侵害到另外一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是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相互交错,在一方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与其相关的人的信息权益,即一个侵害行为对多人造成伤害。且这种伤害以精神伤害为主,可以说,在侵害个人信息网络权益时,常常伴随着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四)侵权方式的技术性

作为新时代的高科技产物,网络侵权行为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准,这使得预防侵权行为和查实侵权责任的难度也明显加大。例如,黑客需要对代码有较高的认识,可以破除一般的防火墙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还会为了躲避追捕将侵入的痕迹抹去。另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ps等技术手段更好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给侦查带来更大的困难。

四、保护个人信息网络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1.完善个人信息权内涵

个人信息权得到法律解释是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础。在立法层面上,将个人信息设立为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将引起全体社会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重视。同时,要注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进行区别,二者并非同一类事物,但是二者也不应该有等级上的划分。在人格权法中完善个人信息的内涵,使个人信息权成为人格权法中具体的一部分,这也是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前提。

2.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纵观欧洲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取得有效成果的一大原因便是因为其国内设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应从国外保护个人信息的做法上汲取经验,在遵循意图明确原则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并制定网络平台收集网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化章程。同时,对于管理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缺陷的网络平台,要具备相关的法律能对其作出惩罚。

(二)加强行业自律

外界的规章制度只是各項保障措施,要想从根本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网络上的保护,必须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事先防控比事后救济更加有效,且在此类案例中也更为必要。只有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氛围良好,才会从根本上杜绝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应与法律相互结合,在灵活多变的环境中,形成属于自身的、具有行业特色的自律氛围。以美国为例,美国现今所实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模式是由上层宏观调控、网络隐私认证、行业隐私保护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所形成的,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果,切实保障了美国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将美国的经验应用于我国实践,首先,有关机构要制定符合我国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以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其次,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相关的行业准入及嘉奖、警告、拉黑、退出等奖惩机制,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

(三)加强监督

一定程度的监督是保障制度有效落实所不可或缺的,有效的监督会使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达到预期标准。监督可以分为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两个部分。行政监督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在网络上监督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以及流向趋势,确保网络平台正确使用以及管理其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定期对网络平台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社会监督主要是利用社会群众的力量。社会群众是网络个人信息采集的对象,是网络活动的参加者,也是个人信息网络侵害的对象。当遇到个人信息网络侵害时,他们是直接的受害者,所以社会群众具备监督的源动力。众人拾柴火焰高,集合社会群众的力量,必会使不法分子无所遁形。

五、结语

信息时代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个人对于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个人信息的网络价值也越来越大。保护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权益,既是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在个人信息网络侵害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针对个人信息网络侵害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网络侵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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