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老人需求 算清经济账

2018-09-30 11:54阿龙
新天地 2018年7期
关键词:张大妈儿媳养老院

阿龙

如今,入住养老院养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养老都已不再是新鲜事儿,而且这种养老趋势大有增多之势,与此相伴而生,新型养老纠纷也与日俱增。

理应分担护理账

案例:84岁高龄的张大妈,丈夫早逝,虽有3个儿子,可与儿媳妇不睦,但都不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张大妈一直独居单过。其逝去的丈夫是国家干部,她本人每月有抚恤金500元,3个儿子每人每月交赡养费一百元。由于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最近张大妈要求上敬老院,敬老院每月收费1500元,包吃包住包护理。

为此,她要每个儿子每月多出200元赡养费。三个儿子认识不一,有的不同意她进敬老院,不同意分担她进敬老院的费用,认为自己收入不多,供养孩子支出很大,再增多赡养费用,有困难。张大妈将他们告到法院,子女要抚养,父母要赡养,二者不能偏废。经调解,3个儿子尊重老人的意见,同意分担老人的相关费用。

说法:老人进养老院,子女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应当由老年人自主选择,生活不能自理的张老太选择进养老院养老并无不妥,应予以尊重,合理分担费用属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应该支持。

遗赠反悔要退钱

案例:孤身一人的柳大妈独生儿子病逝以后,本准备住进养老院,可儿媳跟她说,还是住在家里舒心、踏实。随后,她與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妇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卖房的三十万元钱,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

没想到儿媳妇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尤其是近些年柳大妈年老多病,不能做家务,儿媳对她更加冷淡。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的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动口辱骂她,动手推搡她。鉴于儿媳不尽扶养义务,柳大妈向法院提出了与儿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求。

说法: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就此《继承法》在三十一条中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精神赡养不能忘

案例:71岁的刘大伯,有一子一女,由于不想给子女添麻烦,去年他身体健康欠佳后住进养老院。可令他想不到的是,自从他入院将近1年了,子女愣是从未来看望过他,只有一回,他的孙子假期的时候偶尔来过一次。前段时间,他在室内活动时,因地滑被杂物拌倒骨折。其后,院方与其子女联系,其子女仍然没有来看望他。他们认为入院费钱交了,有人看护、有人担责。工作忙,去不去也是那么回事。刘大伯伤心之余,遂打算将子女告上法庭。

说法: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养老院毕竟是养老院,子女不能把老人送进养老院而撒手不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子女送老人进院时应与养老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老人入院后子女应经常去看望予以精神慰藉,与老人和养老院做好沟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有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大多数老人都有自主权决定在哪里养老,可是有一些老年人养老观念以在家养老为主,普遍缺乏养老规划,养老意识不强。因此到了年老之后容易因此与子女产生矛盾,受到子女意见的干涉,在养老这件事上是由子女做主。建议老年人提前与家人子女沟通养老规划,包括费用的承担比例等等。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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