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探讨

2018-10-08 11:04李卓竟
商情 2018年4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

李卓竟

【摘要】伴随着网络信息行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更加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互联网在使用中也会存在一定的负面问题,如果对其进行非法利用,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本文就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为切入点,探讨其特点与侦防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犯罪 特点 侦防对策

前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愈加繁荣,不仅拓宽了企业发展经营的渠道,而且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经济利益获取渠道,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金融犯罪。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网络金融犯罪率,就需要相关部门收集网路犯罪情报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不法分子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和反侦察意识高

现阶段,利用互联网形式进行犯罪的人员,在实施犯罪活动时,一般都取得了相应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是成员身份,借用合法公司的名义和旗号实施犯罪活动。比如,在返利方面,经常借用“消费返还”、“网络加盟”和“循环消费”等形式来增强迷惑性,掩盖犯罪事实;部分不法分子还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网站进行程序设计、数据管理、信息维护,定期销毁交易纪录和信息通讯等信息;还会依靠国外网站服务器进行跨区域犯罪活动;甚至一些犯罪组织直接在国外指挥国内人员进行犯罪,这就增加了相关部门打击网络犯罪源头的困难程度。

(二)虚拟性高

网络金融犯罪,多是犯罪分子利用操作电子虚拟设备,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犯罪。其犯罪形式多为虚拟形式,并且多數是依靠广告点击、电子商务和网络教育等形式,隐藏不正当犯罪行为,借此实施金融犯罪活动。

(三)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

不法分子在进行网络金融犯罪时,通常仅需要建立几个虚拟性质的网络空间,然后通过设置相应的命令,发布相应的网络金融消息,就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货币形式进行收费,不仅可以有效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减低犯罪成本。另外,建立的网站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中金融犯罪分子借助网络渠道可以快速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多层次金字塔金融组织形成,传播速度极快难以控制。

(四)犯罪手段多变,法律定罪困难

利用网络渠道实施金融犯罪的形式多样,比如网络传销和网络正规营销间,由于界限较为模糊,这就提高了对网络金融犯罪定性的难度。而处理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即便网络犯罪损害了很对人的利益,也难以对其进行科学合理量刑定罪。

二、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的侦防对策

(一)构建网路犯罪全情报导防工作机制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情报对网络犯罪侦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建立相应的网络犯罪情报工作系统,提高对犯罪信息的掌握程度,为后期开展网络金融防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实际进行建立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对网络金融犯罪信息和情报的收集力度。在此过程中,为了提高信息情报收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对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模块进行变革,借鉴网路运营平台思路,由情报部门牵头,依靠网安、刑侦和通信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统一进行信息收集,适当的汇集商务公司、社交网站和网购平台方面相关的犯罪线索,为构建信息平台创造条件。

其次,建立网络金融犯罪实战分析平台。对此,应集合通信、网安和情报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有效技术手段,并借助网络交易、时间位置、社交网络和电子文本等,对网络后台数据库进行分析,通过对比、重组等形式梳理网络犯罪资金流、物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也可同腾讯、淘宝和百度等公司合作,加强对互联网社会信息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以此促进网络金融犯罪实战分子平台的建立;

最后,构建统一化的情报线索管理平台。这一平台可以通过不同的信息来源和信息预警,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增强犯罪情报系统的平台研判、及时审核以及研判反馈等功能,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其进行技术支持引导。另外,在案件解决后,还需对其进行信息分析、评估,不断完善网络信息为情报管理平台。

(二)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利用

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时,还需依据法定程序,结合多种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获取犯罪电子证据,并根据相关的犯罪内容使用冻结和技术侦查等形式恢复,并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电子证据信息的完整性,又可以为打击范围提供有效的情报支持。同时相关部门在处理金融犯罪问题过程中,还应将信息获取建立在情报导侦工作的前提下,以此来确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时间,并利用“现场冲点式”手段获得电子证据,尽可能避免电子证据被损坏或者是丢失。另外,由于多数的网络犯罪分子会留下犯罪踪迹,这就应适当对相应网站进行渗透,记录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并利用掌握的各种电子证据严格预防、打击犯罪。

(三)加强境内和境外相关部门合作

受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侦防网络犯罪,不能仅依靠于公安机关部门单方面的力量,这样难以真正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控制。对此,就需要突破地域限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警种和跨国界的网络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合作机制。公安机关用在其中做好内部协调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和工商、通信、银行、网络运营商等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合作机制,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另外,还要重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积极主动同境外警务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的取得更多方面的支持,加强对跨境网络金融犯罪的侦防效率。同时在取证、抓捕和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也应建立直接和办案单位对接的跨境合作机制,减少形式审批流程,提高范围问题解决效率。

结论:总而言之,在利用互联网时,要重视对互联网的合理利用,加强对网络的犯罪率的控制。对此,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情报收集,并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合理的分析,找出犯罪的特点和实行方式,建立相应的侦防部门,制定科学的侦防对策,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控制力度,提高网络金融平台的安全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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