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2018-10-11 04:48尚庆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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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息魏某宋某

尚庆彩

2015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本付息,随后双方于2017年5月7日达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共计为130万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变。但是到2017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仍未还本付息。于是,魏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本金13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宋某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指的是在每经过一个计息后,都要将所剩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称“利滚利”。按复利法计算,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计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间借贷时非常流行。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一般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滚利”很多人就会认为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有条件地支持复利,但考虑到后期利息计入本金后可能导致利息过高,因此为民间借贷做出了一个“本息和”的上限规定。根据规定,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超过这个数额部分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总之一句话,不管怎么计算,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不得高于24%。

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说新的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4%×2),那么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24万元(148万元-借款本金124万元)。即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依法应返还魏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万元,共计148万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4%继续计算。所以,宋某的抗辩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张的复利只能部分成立。

(编辑 王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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