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

2018-10-11 08:28陈召祥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7期

陈召祥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核心工作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只有严密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才能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保障。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创新考核政绩评价体系、健全自然资产、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生态安全奠定基础。

关键词:管控制度;生态保护红线;配套制度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快速改革,生态问题已经成为民生话题。部分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环境日渐脆弱,导致自然灾害频发,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在生态环境问题迫在眉睫的情况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部署。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要求

(一)管控目标的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基本的要求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不降低生态功能、不减少保护面积、不改变用地性质[1]。

1.不降低生态功能:保护以下三条线,有效改善和维护生态功能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生态调节和文化服务为主要方案是由生态服务保障线提供,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有人群居住的安全屏障线提供,关键的物种的保护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维持,为我国生态系统功能提供保护。

2.不减少保护面积:对保护面积的严格约束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要求。想要在一定限度内维持原有的生态系统功能,应该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相对稳定,面积稳定,无减少风险,严格约束不合理土地占有,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作用。

3.不改变土地性质:生态用地性质的稳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要求,自然生态用地是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主要内容,严格管控对生态用地的使用,严禁其他人为因为对生态用地环境造成污染,维持土地的核心性质,并加以保护。

(二)全周期管控要求

想从全周期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必须做到严防源头、严管过程和严惩后果。

1.严防源头: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为原则对源头进行把关,在法律的监管下,进行具有时效性的宣传教育,在各个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心中建立起生態保护红线的守护意识;在生态系统红线区域内以全面严格的制度对不合理的经济开发和资源抢占活动进行限制,杜绝任何损坏生态保护红线的源头。

2.严管过程:以防控生态保护红线为原则,严格要求保护措施的实施。首先,要采用24小时不间断的一体化监测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实时监测,掌握生态系统的动态资料。其次,要严格监控人类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活动。

3.严惩后果: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人员要进行严惩,对其他人员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每个人都应该把保护生态红线区域作为一种责任。首先,对造成生态损害的人员一定要严惩,绝不放纵。其次,对破快生态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工厂绝不姑息,严惩不待。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设计

(一)监测技术管控

对生态保护红线系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的有效措施就是实行“天-空-地”一体化的网络监测系统[2]。首先是利用遥感技术,对生态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地理因素和人类活动进行全面的把控。其次是建立有效生态评估体系和预警体系,及时对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做出警示。最后建立监测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平台,对多层级的生态数据进行沟通和分析,为科学的保护生态红线系统提供前提。

(二)监察执法管控

建立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动监控体系和人工执法相结合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严格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各项活动。通过生态网络监管系统的日常巡查和定位监控,借助先进的网络监控体系,构成360°无死角的监管平台。对生态系统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判断,及时勘测现场;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严格执法,把相关问题和对生态造成的损失进行记录,作为相关责任人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许可管控

行政许可的严密程度体现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与其他生态系统的不同,管控要求在面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时更加严格[3]。分类分区管控制度、规划及项目环评许可制度和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行政许可管控的主要内容。根据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不同的生态功能、保护等级差异,应该制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系统想匹配的管控措施,完成不同的控制和管理。

1.完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不代表是无人居住的区域,但是,为了使生态环境的功能保持完整,应该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主体功能、管理差异和保护需求,建立和生态系统用途相匹配的管制要求,在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使用的同时合理的保护生态空间。

2.建立分类分区管理制度。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不同管理目标。要明确各个生态系统的管理属性和主导功能,根据保护生态系统的法律条款,面对不同的生态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部的管理分区和空间差异,对人类的活动进行合理的限制,以保护生态系统功能为主,杜绝任何损害生态功能的行为。

(四)社会参与管控

生态保护的权利和责任主体是公众,应该加强公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也能使生态红线系统接受广大群众的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维护的力度。首先,可以在地方政府的许可下,介入公众参与机制。其次,利用宣传方式,引导公众自发的参与生态红线系统的保护当中去。最后,公众可以在发现损害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后提起公益诉讼。

三、结语

我国未来的生态保护工作的核心制度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的关键期为“十三五”,生态补偿、用途管制和绩效考核等内容都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主要内容,需要有关部门发挥出协同作用,联合保护生态红线制度,不断的完善相关制度,为我国的生态系统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干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J].求是,2014 (2):44-46.

[2]高吉喜.加快“三个落实”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J].环境保护,2016,44 (8):18-21.

[3]高吉喜.探索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监管[J].生物多样性,2015,23 (6):70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