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治纪律提供新的有力依据

2018-10-12 05:27张玲
紫光阁 2018年10期
关键词:处分党中央纪律

张玲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政治纪律内容的修订,是严格遵循党章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严格监督执纪提供了新的有力依据,在四个方面做到更加深入完善。

从修改力度上看,政治纪律的重要作用更加突出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政治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对共产党员的基本政治立场和政治行为作出了纪律规定与约束。党的五大更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要求“重视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既是党历经千难万险,由弱小到强大、从成立到执政、经苦难到辉煌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管党治党实践中形成的宝贵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2015年,为适应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对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党的“六大纪律”,并将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凸显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对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关政治纪律的一些错误认识仍不容忽视。有的党员将政治纪律“抽象化”,认为政治纪律只是一个嘴上说说的概念,不需要了解学习,甚至违反了政治纪律还不知道;有的党员将政治纪律“淡漠化”,认为政治纪律是党中央的事,自己职微权轻,不会触及政治纪律,不愿意了解学习;有的党员将政治纪律“僵硬化”,认为只要不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公开反党、叛党,不违反政治纪律;更有甚者将政治纪律“虚无化”,视为无物,毫无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一再突破政治纪律的底线。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了更好地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于2018年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与2015年版相比,新条例共增加11条,其中政治纪律部分就增加了5条;新条例共修改65条,其中政治纪律部分就修改了12条;新条例共增加了近2000字,仅政治纪律部分就增加了700余字。无论是条款还是文字,政治纪律部分的修改在六大纪律中都居于首位。修改力度之大,修改内容之多,体现了党对政治纪律更加重视,彰显了党中央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从修改逻辑上看,纪律建设的政治 性更加凸显

党的十九大将政治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并明确指出,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新条例对政治纪律部分的修订,逻辑清晰,体现了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凸显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一方面直指政治纪律的核心要义。新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开篇,就增加了第44条,即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违纪行为的实质就是蔑视党中央权威、不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的案件中,违反政治纪律几乎成了一个“标配”。通观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周本顺、王三运、鲁炜等人的违纪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因此,新条例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作为首要的政治纪律。

另一方面,針对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作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形象地用“七个有之”来概括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新条例修改的第49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七个有之”中“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的回应。增加的第50条“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吸收了原《条例》第53条中“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等内容,是对“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的回应。第52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是对原条例组织纪律部分第69条的修改,此次修订将这一条款并入政治纪律,正是对“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的回应。此外,新《条例》第67条在原条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基础上增加“监督责任”,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两个责任”思想的贯彻落实。依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对政治纪律条文进行修订,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一切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与党中央步调一致,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从修改内容上看,政治纪律的内涵更加全面精准

条例修订后,政治纪律部分由原来的18条、3000字左右,拓展到26条、3700余字,内容更加全面精准。

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更加详实。新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包括9个方面的行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有政治问题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参加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利用民族、宗教、宗族进行分裂对抗活动;理想信仰不坚定;在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较之原条例7个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详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新条例增加的第51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是针对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的为数不少的表里不一、欺上瞒下的党员干部所作的规定。增加的第55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是针对巡视巡查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做出的相应规定,一些中管干部拉拢腐蚀纪检干部和巡视干部,打探巡视信息,无不受到党纪的严惩。

三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和处分的表述更加严密精准。新条例第49条将原条例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新条例第52条将原条例中的“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修改为“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新条例第68条增加的“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等,都是对原条款语句的具体阐述。这些修订使得政治纪律的约束更加精准明确,不仅利于理解、遵守,也更加细化了执纪的“刻度”。

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更加注重纪法衔接、纪纪衔接。新条例依据现实需要,立足于相关国家法律和党的法规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规定。第46条中增加的“诋毁、诬蔑英雄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内容,就是加强对革命先烈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的法律相关条文的衔接,要求党员干部不准歪曲党史、国史、军史。增加的第55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也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37条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义务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互相呼应。

从修改细节上看,政治纪律的要求更加明确严格

新条例对政治纪律的修订不仅内容“全面”,而且要求“从严”。一是重拳出击,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力度。新条例第61和64條,分别对组织、利用宗教或是宗族进行分裂对抗活动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将处分提高到开除党籍处分;针对“其他参加人员”,也提高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形成强力震慑。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要求是面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委(党组)的,是管“绝大多数”的。值得注意的是第50条“搞山头主义”和第68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约束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体现了对“关键少数”更为严格的要求。通过抓“关键少数”,强化政治责任,达到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三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分不是目的,救治才是核心,新条例第62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对于信仰宗教的党员,党并没有“一刀切”地给予纪律处分,“加强思想教育”、对没有转变者“劝其退党”,无不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怀与厚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干部要坚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严管与厚爱相统一,“治病树”与“拔烂树”相结合,是始终坚持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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