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突出问题 严明组织纪律

2018-10-12 05:27刘姝殷
紫光阁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拉票民主集中制

刘姝殷

党的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党的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说:“党应该是组织的总和(并且不是什么简单的算术式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党的力量来自于组织,而坚强有力的党组织必以严明的组织纪律为基础。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肃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有坚定的组织观念和服从意识,自觉维护党在组织上的团结统一和在行动上的步调一致,这是不断增进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将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一起放在突出位置,凸显了组织纪律对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也明确了必须把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作为加强纪律建设重点的要求。当前,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党内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人主义和自由散漫的情况仍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推动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全面严起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组织纪律方面,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新型违纪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组织纪律性,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关于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了5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条例》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条,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增加两款,即“(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党内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党章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然而,在实践当中,民主集中制缺失、违反集体决策原则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假借集体决策名义进行集体违规,用形式上的民主代替集体决定。比如,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对自己关注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先行定调,个人拍板决定,重大问题不经班子讨论、酝酿,甚至是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在集体决策上阳奉阴违搞变通,把重大项目、资金、人事等事项分解成小项目,故意绕开领导班子民主讨论和集体决定的程序制约;还有的视集体决策为违规操作的遮羞布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认为假托集体决策就可以为集体腐败免责,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的外衣,等等。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有效手段,必须贯彻坚持。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现实中在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要防止集体决策被个别人的私心杂念所扭曲,在实践中变味走样。

《条例》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作出补充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增加一项规定,对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拉票賄选是违背组织原则、破坏民主选举的违纪行为,是对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公然挑战。选举是关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神圣事件,选举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能否被代表和体现。党中央多次强调,要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些党员干部把党组织当作自留地,公然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甚至有组织地、利用公款进行拉票贿选,如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这些案件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在党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新修订的《条例》,将严厉查处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提炼,落实成为具体的纪律条规,对那些为了个人利益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非组织活动进行严肃查处。这对保障选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也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对拉票贿选实行从重、加重处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彻查选举领域违纪行为并坚持严肃处理,才能严明党纪国法,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信。

《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 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 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细 化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用人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政治生态污染之源,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警惕和防止的“七个有之”,其中就包含了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防止各类“潜规则”产生。在2015年印发的《条例》当中,针对这一问题就有相关规定。但一段时间以来,在干部任用上不问德才、只看关系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托关系、递条子、打招呼的现象禁而不绝,企图违反程序、走歪门邪道的想法还有市场,跑官要官的土壤和人情运作的空间仍旧存在。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把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典型违纪行为具体列明,就是要划出一条明确而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彰显对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具体情形,也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形成了有效衔接,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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