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
金融监管不只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管,甚至可以说,“猫鼠同笼”比金融大鳄的“兴风作浪”更严重……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金融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有赖于创新,但是创新又是导致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这就需要对创新进行监管。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要想真正发挥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对金融市场本身的监管,以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或职能部门对金融市场主体和地方政 府等金融行为的监管,这主要强调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创新和各类金融行为要符合规范,如果发生金融乱象,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第二是对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管,以中纪委、监察委等为代表的纪律检查和监察机关对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主要是防止监管机构管理人员监守自盗,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利用权力寻租,损害金融市场秩序,谋取不当利益。所以说,当前建立健全金融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既要加强金融监管,又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即防范“猫鼠同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