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绿色通道

2018-10-15 02:25:18章义荣徐如华滕杰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7期

章义荣 徐如华 滕杰

一、财产性判刑履行意义及现状

财产性判项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在日常检察工作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大量罪犯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时,现阶段对财产性判项履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困难。

笔者对省内某监狱的罪犯的财产刑判刑具体分布及履行情况做了调查统计。截止2018年3月底,监狱在押罪犯中有财产性判刑罪犯占比达87.58%。从判处罚金刑罪犯来看,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数占比69.1%。从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罪犯看,履行完毕的仅占13.8%。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监狱在押罪犯中被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占大多数,且有超过五分之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履行情况较差。

二、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较差的原因分析

(一)罪犯履行意识较差

大部分罪犯均认为自己已被判刑入监改造,是否赔偿受害人或其亲属因其犯罪受到的损失或者缴纳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与否对自己的改造没有任何影响,即使履行了也不能使自己的刑期得到减免,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一直以来,监狱在考核罪犯改造情况及呈报减刑假释时也不注重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减刑、假释案件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挂钩之后,情况虽有好转,但仍有部分罪犯没有认识到履行财产性判项也是改造的一部分,不愿意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或仅仅愿意履行极少部分以换取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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