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创新

2018-10-16 10:03蒲长春
党政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习近平工作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宗教工作实践创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成果迭出。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深刻作用于实践。这些重大理论创新包括宗教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在宗教方面,对宗教的本质、根源、价值、历史和关系,均有深刻独到的新认识;在宗教工作方面,对宗教工作的定位、本质、方式、方向、路径,也有极具中国特色的新观点。这些成果可概括为十个理论要点。总结和阐发这些理论成果,对于推动新时代中国宗教理论研究和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5-0034-08

改革开放40年来,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既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实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再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以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中的宗教理论为基础,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党的宗教理论为主体骨架,以“社會主义社会的宗教”为逻辑起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1〕,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最新成果。梳理、概括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核心观点和重大创新,有助于完善和发展这一理论,也有利于形成指导工作实践的政策框架。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宗教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十个重要理论观点。这十个重要观点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又来自于中国宗教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 关于宗教认识方面的理论创新

(一)在宗教本质问题上,提出了宗教历史现象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有一句经典论述,即“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2〕学界一般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观念本质的基本看法。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更多从哲学角度、从意识形态角度认识宗教,那么,中国共产党人则更多从历史角度审视宗教。1982年,在邓小平指示下制定的中共中央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3〕这一论述不但将过去认识宗教的角度从平面化提升为立体化,纠正了宗教仅仅是思想观念的认知,而且深刻揭示了宗教存在的历史必然性问题。即是说,宗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基础和背景,看待宗教必须要有历史的眼光。

从历史角度出发,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宗教既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宗教既有文化性,也有政治性。毛泽东是最早提出宗教是文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他认为,宗教是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转战陕北时,毛泽东造访白云寺,曾感叹:“古代灿烂的文化,都是和宗教紧密相连哟!”〔4〕在1952年10月8日接见西藏致敬团时,他再次提出,“文化包括学校、报纸、电影等等,宗教也在内。”〔5〕

1980年,邓小平在评价鉴真大师在中日交往和文化交流中的深远意义〔6〕时,实质上肯定了宗教的文化性特征。习近平多次谈及宗教的文化性,认为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7〕,还说,“作为一种文化,我很注意看宗教方面的著作,宗教在劝人向善方面有很多智慧,有很多有益的阐述。”〔8〕他鼓励宗教界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9〕他以佛教为例,阐述“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对“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10〕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宗教的政治属性。毛泽东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认为,“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1〕习近平也指出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12〕他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是社会意识形态。”〔13〕强调要综合认识宗教的文化性和政治性。

(二)在宗教根源问题上,提出了宗教多重根源论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揭示出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毛泽东在对李达的《社会学大纲》批注中提到:“自然支配、社会支配、万物有灵论,是原始宗教的三个来源。”〔14〕这一论述已经有宗教根源多重性观点的雏形。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15〕从思想意识、生产力水平、科学文化发展状况、阶级关系等角度全面论述了宗教存在的根源问题。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16〕这一概括相对19号文件在论述上更具有理论性和系统性。自然根源说明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根源说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认识根源说明人和自身精神的关系。这三个根源的提出是对支配人们外部力量的三种关系的总体性的理论提炼和概括。

(三)在宗教价值问题上,提出了宗教价值两重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阶级社会,宗教思想在本质上起着麻醉人们精神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在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中作为一种“旗帜”“纽带”“外衣”〔17〕,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基本认识框架,并有所深化,更为具体。毛泽东尽管认为宗教“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之一,但也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共产党员也可以和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18〕

邓小平既肯定宗教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19〕,也提醒“宗教方面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20〕江泽民在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21〕并将宗教作用的两重性和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结合起来。从群众看,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坏对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大。从民族性看,宗教既可以成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从国际性来看,信仰同一宗教的信徒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往往容易形成一种跨民族、跨国界的力量,对国家的政治和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宗教的两重性是对于宗教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三性的深化。〔22〕

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23〕习近平明确提出了“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宗教的积极面而言,习近平指出,宗教能够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24〕等多个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贡献其积极力量。就其消极面而言,习近平指出,“要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25〕,“打击三股势力”〔26〕。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二者不能划等号,但是宗教极端主义打着的是宗教的旗号,披着的是宗教的外衣,借用的是宗教的原教旨主义,裹挟的是宗教的盲从信徒。说明这种极端主义有不同于其他极端主义的外在特征。

(四)在宗教历史问题上,提出了宗教长期论

在1867年的《资本论》卷一中,马克思提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 〔27〕侧重从哲学意义上描述宗教的消亡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历史问题上,坚持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宗教必然会消亡,二是宗教的消亡是漫长的历史过程,具有长期性。

1956年2月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谈话中谈到:“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28〕1957年10月,李维汉在第七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从“五性”的角度分析了宗教的长期性问题。他指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渐解决的问题。这样,宗教就有它的群众性和长期性。……这些问题,要在道理上讲透,在政策上作妥当处理。”〔29〕宗教“五性”中首要的是长期性。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了宗教消亡的条件和途径,以及认识到宗教长期性的重要性问题。文件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30〕

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分析了宗教消亡的历史过程问题。他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31〕

(五)在宗教关系问题上,提出了宗教适应论

宗教主张有神论,而马克思主义主张无神论。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意识形态的国家,如何处理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宗教工作最核心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宗教适应论确立了理论基础和基调。文件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32〕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33〕“相适应”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作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6号文件),进一步在党的文件中明确相适应问题,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4〕。

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宗教政策的著名“三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相适应理论提升到基本方针政策的高度,并明确了其理论地位、主要依据和具体内涵。他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唯心主义、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35〕这次会议的讲话第一次对宗教适应论进行了全面阐述和分析,是宗教适应论提出的标志。

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深入阐释了“相适应”理论的内涵,他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會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36〕讲话首次提到“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与“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相呼应,是中国宗教问题处理思路的重大创新。

二、关于宗教工作方面的理论创新

上述主要观点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宗教问题过程中形成的全新理论,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和政治智慧的汇集。

第一, 在宗教工作的定位上,提出了宗教工作重要性论。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1951年5月毛泽东曾指示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等同志,在西藏应首先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37〕他还特别提出要重视研究宗教。〔38〕

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39〕2000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没有民族、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统一。”〔40〕把宗教问题摆在了一个影响全局的位置上。

习近平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41〕“四个关系”的论述强调了要从全局的广度、从战略的高度、从政治的深度来认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宗教工作事关全局事业。尽管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一部分具有特殊性,“特”就“特”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宗教问题具有很强的辐射性,不仅关系意识形态问题,也关系国家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内政,也涉及外交。宗教问题早已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问题。当今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发展机遇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容易聚集,宗教既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 “缓冲带”和“排气阀”,也可能演变为社会矛盾的“扩散器”和“助推器”。宗教还具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息息相关,宗教工作和民族工作紧密相联。〔42〕习近平强调,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都是全局性工作,强调要引导宗教为促进民族团结服务。〔43〕

第二, 在宗教工作的本质上,提出了宗教工作群众本质论。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基本工作路线,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人对此有深刻认识。毛泽东在1953年3月8日给达赖喇嘛的信中指出:“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44〕

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上,邓小平更是将宗教工作视为民族工作的一部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靠政策走路,靠政策吃饭”〔45〕,就是团结群众,争取群众的“政治”。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46〕。这一论断揭示了宗教工作的本质属性,确立了宗教工作的政治坐标,划定了宗教工作的基本范畴,蕴含了宗教工作的应有态度。

中国共产党认为,信教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事业的推动力量、建设力量、依靠力量。2002年时任福建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指出:“福建省可统计的五大宗教教徒有104万人,还有人数众多无法统计的佛道教和民间信仰的善男信女,他们也是福建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以信赖的力量,把这部分力量团结、引导到福建省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上来,既是巩固和发展福建省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也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的需要。”〔47〕他还指出,“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48〕在任上海市委书记时,他曾要求“各级党政组织要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真心实意,认认真真地为宗教界办实事”。〔49〕

第三, 在宗教工作的方式上,提出了宗教引导论。

宗教引导论既是宗教适应论的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前提条件。宗教之所以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宗教界的主动适应,二是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二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

江泽民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引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涵。他认为,“我们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政治和思想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坚决纠正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的现象,防止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要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人士,将宗教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坚持党同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以利把宗教界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50〕

宗教工作有难度,宗教事务管理干部一定程度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宗教工作或者失之于“放”,或者失之于“收”。宗教工作的难度就在于性质不好判断,尺度不好把握,态势不好掌控。习近平提出宗教工作关键在“导”,重视研究客观规律,分析主要矛盾。

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两个规律”,即宗教规律和宗教工作规律。宗教规律侧重在客体,宗教工作规律重点在主体。尊重规律,才能不急于求成,杜绝超越历史阶段促进宗教消亡的企图;研究规律,才能不草木皆兵,去除宗教问题的敏感性、神秘感和黑箱思维;掌握规律,才能不进退失据,避免夸大或贬低宗教的社会作用、泛化或窄化宗教的某一特征。习近平还指出,“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51〕各宗教均有自身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以一持万,游刃有余。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思路,习近平强调,从主要矛盾来研判宗教和宗教工作,根据社会矛盾的变化来认识宗教矛盾的变化,依照社会矛盾性质来判定宗教矛盾的性质。比如对信教群众性质的总体判断,对我国宗教发展态势的总体判断,对宗教工作成效的总体判断,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精神。

第四, 在宗教工作的方向上,提出了宗教中国化论。

宗教中国化既是中国宗教自身的演进规律,也是新时代中国宗教工作的方向和重要任务。“中国化”既指文化外在形式的中国化,也指文化承载内涵的中国化;既指本土化、区域化,也指时代化、现代化;既指文化认同的中国化,也指政治认同的中国化。

习近平在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52〕“四个必须”中,“坚持中国化方向”第一次提出。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再次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53〕“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现实意义。五大制度性宗教,除了道教之外均为外来宗教。佛教和内地伊斯兰教的中国化程度相对较高,而基督教、天主教以及新疆地区的伊斯兰教在教理、教制、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都面临如何深度中国化的问题。佛道教和内地伊斯兰教也面临着如何现代化的问题。〔54〕这一论述准确把握了新时代宗教方面问题的特征和重点,更有针对性、前瞻性、方向性,更富理论深度和厚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思想的重要创新。

第五, 是在宗教工作的路径上,提出了宗教问题治理法治化论。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从理论的逻辑起点看,渊源于毛泽东的“两类矛盾”理论。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55〕1945年4月24日《论联合政府》中,他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56〕指出了保护宗教的基本前提是遵守人民政府法律。

1982年的中央19号文件中十分明确地提出:“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及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57〕 “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58〕1991年中央6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为我国宗教政策的“三句话”之一。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升为宗教工作的“四句话”之一。并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59〕这四个要点,考虑到了合法和非法两类不同的活动,照顾到了国内和国外两个环境,是面对国际国内新形势新情况的理论发展。

2014年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其中新增“遏制极端”原则,不仅意味着新疆宗教问题治理有了新思路,而且具有普遍性意义,标志着中国宗教问题治理的思路更加注重标本兼治。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提高自己工作法治化水平”。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60〕进一步深化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原则。

以上十大观点,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创新,既创造性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又创新性地发展了改革开放之前的理论成果,也必将在持续创新推进的新时代宗教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开拓、发展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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