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认知与功能再造

2018-10-18 08:04吴成峡张彩云
江汉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角色功能

吴成峡 张彩云

摘要:社区治理是一个生态系统,其生存和良性运转需要各治理主体在明确自身角色和地位的基础上,发挥应有的主体功能和作用,从而形成参与社区治理的合力。建国以来,我国社区治理已经或正在经历全能政府模式、嵌入式“三社联动”模式和增能式“三社联动”模式,各治理主体在需求表达、问题讨论、活动策划、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等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也必须破解治理主体在以上角色中的越位、失位或缺位难题,从而在规范社区治理主体行为边界、重构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功能关系的过程中,走向参与式“三社联动”,形成政府在行动、社区在行动、社会在行动、社区居民在行动的格局。

关键词:社区治理;治理主体;角色;功能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7-0118-06

一、问题缘起和文献综述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以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便普遍得到了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指出,要加快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如何构建城乡社区协调运作的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也成为众多学者共同探讨和关注的话题。而学者们的分析视角主要有:第一,社区治理机制的视角。该视角将社区看作一个互动系统,认为应该形成“以居民自治为核心,广大居民和多种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①。第二,社区治理路径的视角。该视角强调“立足政府、社区和居民的三向维度和三维关系”②,“走向多方合力、协同自治”③ 才是完善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第三,社区治理模式的视角。该视角认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出现了双向适度调整”④,“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过程中,社区治理应在‘强政府—强社会模式下运转,以多元协同共治作为理想模式”⑤。第四,社区治理主体的视角。该视角指出“地域性党政组织的主导功能进一步凸显,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明显上升,基层社团的参与功能开始显现,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始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⑥,基层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结构正在逐步趋于完善。

以上研究视角的共同点在于:强调将权力的向度从“自上而下”转向“自下而上”⑦,主张构建多元主体互动的社区治理体系。但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一个事实:在构建社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面对国家权力在部分社会领域的消退,社区各治理主体是否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行动能力来填补国家在社区某些治理领域的空白。因而,如何定位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有效地进行功能再造,建立跨界合作、协同参与的社区治理网络体系成为解决当前社区治理难题的关键所在。

合理定位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功能边界,是完善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社区治理体系的重点。因而,本文试图在梳理和提炼我国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和功能变迁的实践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探究各治理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角色扮演,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的对话中把握社区治理主体角色,理顺主体角色关系,重塑主体功能,促进社区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体系的完善。

二、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和功能的变迁

社区作为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并共同作用的场域,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因而,可以选择以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为观察视角,探索未来社区治理的改革之道:在回溯我国社区治理历史变迁的过程中,立足于社区治理主体的现实结构关系,寻找和定位各自的角色。鉴于此,本文以社区事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为着眼点,聚焦社区治理中各行动主体的结构行为关系,将社区治理模式划分为全能政府模式、嵌入式“三社联动”模式、增能式“三社联动”模式、参与式“三社联动”模式⑧,并以需求表达、问题讨论、活动策划、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等六个变量⑨为基础,将不同时期的社区治理主体纳入到同一个分析框架中,通过分析不同社会结构下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现实中决定权和行动权的掌握和行使情况,观察其地位和行为关系的变迁,探讨社区各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

(一)全能政府模式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尽快稳定社会秩序,采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对物资进行统一调配。而单位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国家体制分支上的一个纽结。一方面,单位成为集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泛功能化”的组织,为进入单位体系管理的人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整合单位体制外的人员,街居组织开始组织居民开展生产自救,为部分居民提供生活来源,设立了诸如清洁卫生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照顾烈属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救组织。⑩ 至1956年底,居民委员会几乎已遍布全国城市,“此时的街、居委会一定程度上也充当着单位体制的扩充源”。单位制是当时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组织架构,单位成为城市基层政权在城市基层的延伸和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渗透,尤其是“单位作为城市基层社会政府的基本控制与服务的主导角色,其主渠道地位是很明显的”。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单位体制下同质性较强的居民结构随之被打破,这导致依靠单位制满足居民的所有需求已不再可能,城市社区迫切需要新的管理模式。1985年,国家民政部在推广四级福利服务网络化经验后,便在全国城市开展了以民政对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该时期的社区服务主要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和为普通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参与并完成社区服务的主体也主要是民政部门和基层政府的卫生、教育、劳动等部门。

在该模式下,政府是“城市社会的唯一治理主体,公共权力资源的配置呈单极化,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式管理”,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几乎包揽社会成员一切社会事务。其显著特点是权力和资源在行政体制内封闭循环,社区其他治理主体缺少生长空间,行动僵化。在此过程中,政府以微观直接参与者的角色主导社区建設,依靠自身独有的权力和垄断性资源,将社区行动权和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社区治理中的需求表达、问题讨论、活动策划、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等方面,都发挥着全能和全权的功能作用,从而代替了其他治理主体的行动角色,不免存在着角色越位的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则是政府在基层社会的“代言人”,在社区治理中代替政府扮演着产品“提供者”的角色。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角色和功能作用被社区行政化禁锢,几乎未得以体现。

(二)嵌入式“三社联动”模式

20世纪末,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全能政府模式下的社区服务已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在国家倡导、地方实施、社会创新的基础上,多种“模式性”社区服务开始日渐显现。尤其是在2003年,上海率先尝试购买社工服务,将社会工作的技术和方法引入到社区建设中。此后上海经验便开始走向全国,成为广州、深圳等多地借鉴实施的参照。在该时期的实践探索中,形成了嵌入式“三社联动”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政府借助公共政策、资金支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形式购买服务,由专业的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这一过程主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于自身对社区的了解程度,自主讨论社区问题,并作为联系居民和政府的中介,代替居民进行需求表达。在多种需求成为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内容后,再由政府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由中标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策划活动、链接资源、制定公约并向居民提供产品。这使社区建设由以往的政府决定和行动,变为社会组织决定和行动。

可以发现:在该模式下,明显改变的是以全能主义为特征的政府职能正逐渐过渡给社会组织来承担,社区行动权和决定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了社会组织手中。社会组织在需求表达、问题讨论、活动策划、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中都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但由于社会组织“受权力本位和资源依赖的制约”,在社区服务中注重增强社区对服务的依赖性,弱化了社区自身的组织化功能。其关注服务而非组织居民的角色失效问题,导致了社区和居民的角色缺位,出现了“政府、社会在行动,社区居民不行动”的状况,社区居民委员會和居民的角色和功能在此模式中并未得到有效彰显。

(三)增能式“三社联动”模式

嵌入式的“三社联动”在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服务成本过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加重,居民的角色和功能在全方位的服务中沉寂等一系列社区问题。如何有效地改变这一状况便成为基层地方政府创新社区建设关注的问题。2013年,在成都市成华区、济南市历下区等多地的实践中,社区治理模式逐渐演变为增能式“三社联动”。

“增能式”三社联动是政府通过制度激励、资金扶持,大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专业能力建设,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策划和运作社区公益服务项目。首先,通过专业社工方法的训练,由社区工作者通过“问题诊断技术”和“需求调查技术”引导社区居民自我表达参与公益服务的意愿,将话语权充分交给居民。其次,采用“公益项目策划技术”、“公约协商技术”、“社区社会资源链接技术”等一系列完整的技术,将社区治理的问题讨论权、活动策划权、公约制定权、产品供给权、资源链接权交予社区居民,从而引导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发居民行动的积极性。在此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简单地下放权力或是单纯依靠专业的社会组织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而是注重增强居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动意愿和行动能力。然而,由于过度强调社会组织退出以交还社区自主空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导致其在社区治理中处于角色失位状态。

总起来看,在“三社联动”的两种实践模式中,社区治理的决定权和行动权由不同的社区治理主体掌握和行使,但其共同点都在于:政府不再是权力唯一的合法来源,政府与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调整和改善,社会力量逐步得到培育和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逐渐多元化。各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在不同阶段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体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嵌入式“三社联动”和增能式“三社联动”时期一直倡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并且各地也作了许多实质性的改革和探索,但在多元参与的社区建设历程中,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在不同的实践阶段都出现了或有或无、或强或弱的状态。

三、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和功能的建构

在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和功能变迁的历程中,无论是全能政府模式还是嵌入式或增能式“三社联动”模式,政府一直作为积极的行动者,寻找着改革的方向。并且,随着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和治理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随着政府体制的变革悄然发生着变化,社区居民在外部驱动和内部引导的过程中也逐渐发挥着自身的作用。然而,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上述实践模式中所出现的角色越位、失位或缺位等问题也一直制约着社区的发展。而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对各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有一个明确的认知,重构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关系。

(一)政府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再造

从我国社区建设历程中可以看出,社区建设的动力最初来源于政府,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市民社会发展不完善、社会力量较为弱小、政府拥有独特性权力和资源的“强国家—弱社会”背景下,社区建设更需要政府发挥统揽全局的主导作用。然而,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全能或包办。政府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其他治理主体均是平等的参与者,“不存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明确界限”。因而,细化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角色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结合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变迁历程,可以将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细化为以下三种:一是统筹规划者的角色。这一角色是基于政府具有维持基层社会稳定与持续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提出的。主要表现为政府不再单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公共政策支持、公共财政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与监督。二是引导培育者的角色。这一角色要求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要善于借助“外力”,将权力逐步下放给市场和社会。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促进社区治理多元化,一方面要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疏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另一方面要积极孵化和培育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是服务供给者的角色。这一角色是由政府的固有职能所决定的。社区治理和发展需要必要的物质保障,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为社区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是其应有的责任。

因而,在社区治理中,要注重发挥政府以下功能:一是发挥政府的政策创制功能,政府应通过创制政策,完善社区事务的运行机制,强化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健全项目购买和补贴等吸引社会力量进入社区的相关制度,同时,注意加强对各社区治理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功能。政府应积极履行自身的本职工作,为社区提供居家养老、专业社工服务以及卫生工具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为社区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同时,政府应扩大购买社区服务的规模和范围,积极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三是发挥政府的引导共治功能。政府应主动调整与市场、社会的关系,通过多维赋权方式把适合市场和社会做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形成政府引导、群众组织参与、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外引专业社会组织、内育社区社会组织的方式培育新兴治理主体,搭建多方平台,推动多方资源共享互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再造

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天然的法理属性。而在历史长河中,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渐演变成“拾单位之遗,补单位之缺”的组织。如何定位其角色,是认识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关键。

结合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变迁历程,可以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角色扮演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自治引导者的角色。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社区居民表达自身需求,发现意愿居民、培育居民领袖,并引导居民领袖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社区治理活动,实现居民组织化,最终将社区事务的行动权和决定权交给居民;与此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借助自身的政治优势,与政府互动,争取项目,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环境。二是资源链接者的角色。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创新资源链接方式,与外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立资源对接联系,向社区内部输送资金、技术、人力、物力等资源要素,為社区治理主体的治理活动提供资源保障。

因而,在社区治理中,要注重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功能:一是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引导功能。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身需要树立“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坚持参加社区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区引进社会组织中具有较强社会工作技能、专业社会工作教育背景和社会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社工人才,促使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升知识素养,学会运用专业的社工技术和方法,发现居民需求,增强居民自治意识。二是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源链接功能。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关于常态业务、专项工作的专题会议,将社区工作理论与社区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资源链接能力;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尝试通过以资源换资源、资源换服务以及服务换服务的方法,积极链接辖区医院、学校、商超、银行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为社区提供资金、场地、人力等服务支持。

(三)社会组织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再造

社会组织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国家建设、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边缘问题和涉足到政府相对薄弱的领域”。因而,需要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力量,使之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

结合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变迁历程,可以将社会组织的治理角色主要细分为两种:一是社区协助者的角色。这一角色是指社会组织协助政府转变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社区进行服务产品的供给,同时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自治。二是社区增能者的角色。这一角色是指社会组织在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通过运用专业的社工技术,对居民的需求表达、活动策划、公约制定进行引导,赋予社区居民现代化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逐渐提高其自组织能力。

因而,在社区治理中,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以下功能:一是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方面,社会组织应组织专业社工人才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对持证社工的价值理念、专业理论、实务技能的训练,增强社会组织自身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专业社工方法细化社区需求,组织开展社区需求调查,与社区进行资源互补和服务需求对接,增强自身满足居民需求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业能力。二是发挥社会组织的增能功能。社会组织在服务社区的同时,应通过运用专业社工技术,陪伴社区居民委员会孵化和培育社区新的社会组织,并引导、组织和增能社区居民,促使居民发现社区治理需求,进行自我服务。

(四)社区居民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再造

“在具体的社区治理中不仅要以居民主体的需求为目标导向,还要以居民自治及其公共性利益为重心”,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构成了社区治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在社区治理中要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人的能力建设,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培养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

结合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变迁历程,可以将社区居民的角色主要细分为以下五种:一是需求表达者的角色。社区是居民的,社区需求要由居民来表达,而社区居民委员会只是居民需求的发现者,应该与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一起为居民提供需求表达渠道。二是问题讨论者的角色。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的重要主体,对于社区中所出现的问题,有责任进行讨论、反映、尝试解决。三是活动策划者的角色。即社区居民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出自己活动的主题和具体方案,自主策划社区治理活动。四是公约制定者的角色。即社区居民在专业社会工作技术和方法的引导下,针对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同认可的自治公约。五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即社区居民在居民领袖的带领下,力所能及地利用社区现有的治理资源,在自治公约的规范下,自己解决社区问题、进行服务产品提供。

因而,在社区治理中,要注重发挥社区居民以下功能:一是发挥社区居民的需求表达功能。社区应积极开通居民听证会、社区对话、院落自治等参与渠道,针对涉及社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引导居民提出自治议题、开展协商讨论、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二是发挥社区居民的问题讨论功能。对于社区中所出现的公共问题,应以尊重居民意愿为基础,广泛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引导居民参与,协助社区共同寻找破解路径。三是发挥社区居民的活动策划功能。应通过协商对话,坚持“只有不同,没有对错”的宽容原则,采取“你说我听”、“我说你想”的讨论方式,给予居民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由居民自主制定主题和行动方案,自发开展文体娱乐、外出游玩、公益捐赠等活动,在有效的社区活动中,促进居民交流,增进邻里感情,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四是发挥社区居民的公约制定功能。应引导社区居民思考自身能够做什么,形成关于居民活动时间、地点、次数以及基本行为规范的公约,共同规范自身行为,进行公约自治。如可形成院落打扫的楼道自治公约、开展公益活动的志愿者队伍规范公约、进行社区住户矛盾化解的业主委员会公约等。五是发挥社区居民的服务提供功能。社区居民应在领袖团队的带领下,自觉遵守公约,利用社区现有的治理资源,解决社区问题、提供服务产品,从而达到自己服务自己的目标。

四、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和功能关系的未来走向:参与式“三社联动”

从社区治理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随着社区建设历程的变迁,各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逐渐体现,并逐步走向完善。在全能政府模式下,政府主导着“总体性社会”的构建,从公共政策支持到公共财政扶持,从社区问题讨论、需求表达、活动策划到社区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都在政府的包办范畴之中。在该模式下,社区作为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并未得以体现,从而造成居民冷漠、社会无行动的局面。在嵌入式“三社联动”模式下,政府让渡部分资源和权力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进行活动策划、公约制定、产品提供、资源链接。在此过程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问题讨论和需求表达的功能却逐渐被边缘化。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以迎合居民需求为重,导致社区居民产生依赖心理,只愿享受服务而自身却无行动。在增能式“三社联动”模式下,政府在进一步认清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加强制度供给和资金投入,注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能力建设,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赋权增能,使其逐渐重回引导自治角色。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主人翁的身份也逐渐得以显现,逐步掌握和行使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然而,在这一时期,由于弱化了社会组织的功能,社区治理又出现了社会组织缺位的状况。

社区的本质和属性决定了社区建设的社会性和全员性,“社区中的所有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利,遵循共同认可的规则,民主地决策社区公共事务”。而国家或政府的过度膨胀不仅会压制社会和个人的自治空间,甚至会导致政府不堪重负:不仅无力承担社区建设的重任,还有可能破坏社区内在的“生态环境”。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关系的理想形态应为参与式“三社联动”。在该模式下,政府从微观社区治理领域退出,以宏观间接主导者的身份参与社区治理,通过多维赋权方式把相应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政府作为统筹规划者、引导培育者、服务供给者,在公共政策支持、公共财政扶持、社会服务购买和社会能力建设中发挥自身独特的权力和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引导者和资源链接者,对外链接资源、对内联系居民,为社区居民的社区行动提供行动要素和条件。社会组织作为协助者和增能者,通过专业社工技术和方法,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参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的需求表达者、问题讨论者、活动策划者、公约制定者、服务提供者,通过自身能力的发挥,解决问题、提供服务,真正践行“社区是居民的”理念。

社区治理是多元行动主体角色和功能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一过程是政府主导、社区(“两委”组织)引导、社工陪伴、社会扶持、居民自治的整体性变革。而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认知和功能再造也并不是单纯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角色功能,而是在整个社区系统内将治理主体的角色功能进行有机联系、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持续运作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对于地方治理来说,参与式“三社联动”更是社区治理主体关系未来的一种渐进式改革走向,它在不改动现有体制的情况下,明晰社区多元主体的角色,界定社区多元主体的行为边界,为社区治理主体功能的发挥提供可行性参照。

注释:

① 张金荣、孙彦鹏:《转型期完善社区治理与协动机制的再探讨》,《东北师大学报》(哲學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② 张艳国、刘小钧:《我国社区建设的困境和出路》,《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3年第3期。

③ 庞小宁、贾心洁:《城市社区治理:从政府主导走向协同自治》,《未来与发展》2013年第12期。

④ 朱仁显、邬文英:《从网格管理到合作共治——转型期我国社区治理模式路径演进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⑤ 张卫、成婧:《中国式社区治理模式的深层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⑥ 唐忠新:《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变迁——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为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5期。

⑦ 吴晓林:《治理转型遵循线性逻辑吗?——台湾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转型的考察》,《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⑧ 陈伟东教授以居民的决定权和行动权为着眼点,以公共政策支持、公共财政扶持、社会服务购买、社会能力建设、服务需求表达、服务活动策划、服务公约制定、服务产品提供、服务资源链接等九个变量为纵向维度,以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四个行动主体为横向维度,凝练总结出社区建设的不同阶段和模式。本文以此为依据,分析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变迁模式,透视社区治理演进历程中各主体的角色以及主体之间的角色关系状态。

⑨ 本文将公共政策支持、公共财政扶持、社会服务购买以及社会能力建设作为政府角色功能的应有之义,因而不纳入变量进行维度分析。

⑩ 《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124页。

唐忠新:《城市社区整合与社区建设》,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张勇:《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回顾、反思与前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

张勇:《我国六十年城市社区建设历程、脉络与启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陈伟东、陈艾:《居民主体性的培育:社区治理的方向与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4期。

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主体:利益相关者》,《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侯玉兰:《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王欣、杨君:《再组织化、公共性与社区治理》,《长白学刊》2017年第1期。

肖林:《“‘社区研究”与“社区研究”——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罗兴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4期。

周庆智:《论中国社区治理——从威权式治理到参与式治理的转型》,《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6期。

作者简介:吴成峡,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张彩云,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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