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2018-10-21 15:29包雅杰
大东方 2018年9期
关键词:上位法网络交易民商法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持续进步,网络交易成为现代社会商业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不法行为则需要通过民商法等进行约束。基于此,本文以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对各类实际问题给予简述,再以此为基础,论述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借助民商法保护网络交易安全的方式,以期通过分析明晰问题、完善理论,为后续管理工作的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交易;民商法;上位法;信息管理

前言

网络交易指發生在信息网络中的交易行为,通常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结算,该方式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交易行为受到民商法的约束,民商法并非某一部法律,而是各类民法与商法的总称。随着网络交易行为、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探析其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对于相关人群利益保护具有突出意义。

1.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现状

1.1网络交易安全现状

对当前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行为可以细化为三种形式,即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三种方式均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2017年度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发生数和纠纷数、刑事案件数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态势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交易数 242.4亿 371.6亿 434.9亿 701.6亿 912.5亿

安全问题数 152.4万 391.4万 487.5万 558.5万 607.4万

刑事案件数 0.4万 0.5万 0.7万 0.9万 1.2万

从结果上看,2013年以来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态势越发严峻,安全问题数已经突破600万件/年,刑事案件数也超过1万件/年,对网络交易安全性进行评估、设法提升,已经成为各地工作的主要内容[1]。

1.2民商法保护现状

我国民商法的数目、条文虽然较多,但针对网络安全的部分却相对不足,一方面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多发、多样,难以总结其规律进行立法;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存在差异,很难一概而论。如上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网络交易行为频繁,可以将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而西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对落后,以2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似乎略高。此外,很多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出现后,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到完全与之匹配的处理方法,如2015年10月,浙江省金华市消费者武某,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了福建省电商齐某的一批水产品,产品运达金华市后,武某发现其中一部分已经变质,但齐某认为货物发出时并没有出现变质问题[2]。现行法律中,无法针对这类问题给出明确处理,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2.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

2.1民商法可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存在典型关联,这种关联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民商法可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在现代网络交易活动中,大部分与商业往来相关,且数额相对较小,均可纳入民商法的处理范畴内,尝试对固有的缺失和问题进行处理,可以加强民商法的应用价值。与线下交易、实体交易相比,网络交易展现出较强的虚拟性,但只要交易发生,又往往涉及到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同时也有切实的交易活动,只要这些活动违反了民商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就可以根据各类法律条文、规范,对网络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安全问题进行查处,使用户利益进行维护,保持良好的网络交易安全环境。

2.2网络不法行为受民商法框架性约束

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出现后,即便民商法没有对其具体行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明确规定,主要该行为是违法的,就必然受到民商法的框架性约束,这是法律条文的基本意义所在。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存在,对其中某些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了基本说明,使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这种身份与线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代表”相当,并允许交易平台公开其确认结果。这一举措意味着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出现后,相关主体需要承担和线下纠纷类似的法律责任,民商法的保护水平得以大幅度提升,即便细节条文没有完善,民商法对各类问题的处理也更有效率,利用严格、有效的法律处理方式,对实际问题进行干预、约束。

2.3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推动民商法条文完善

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的出现,可以看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电商平台以及交互性、服务性方面的优势快速抢占市场,发展速度之快几乎前所未有,尤其是我国,网络购物、网络交易行为的增长速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网络交易行为次数是美国的2.4倍、英国的3.9倍、德国的2.2倍、日本的1.7倍;增长速度分别是上述五国的3.7倍(美国)、8.4倍(英国)、3.1倍(德国)、2.3倍(日本)[3]。在此背景下,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也更加多发。总体来看,现代网络交易多采用支付宝汇款、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银行,难以留下存根,如果出现卖家毁约的情况,难以追查。这些行为近年来越发频繁,对民商法的完善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3.借助民商法保护网络交易安全的方式

3.1优化上位法

借助民商法保护网络交易安全,首先应强调“法”的作用,将“法”作为工作的基本依据,结合当前一般性工作资料,应要求各地首先对上位法进行优化,提供更多的法律管理方向和思路,有效保护网络交易安全。上位法的优化应以现有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其进行延伸和一定程度的细化,使法律的约束价值、覆盖面进一步增加。如在《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要求所有进行网络交易的主体在单次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情况下,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面部特征和指纹信息,并由当地管理部门进行保存、备份,如果出现信息泄露问题,直接追求当地管理部门责任和交易平台责任。通过对上位法的优化,可以提升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并起到长期的积极作用。

3.2扩大地方立法自主权

在上位法框架的基础上,还要求各地出具更具管理价值的法律细则,由于我国进行法律纠纷处理时,遵循的是上位法优先原则,因此不能在所有地区的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国应用相同的固定條文,可以通过扩大地方立法自主权的方式提升法律条文的针对新。如上文所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案件级别的做法。后续工作中可给予进一步细化,以当地人均收入作为基准,确定案件的级别和处罚标准。所有地区完成地方性法律草拟后,应在当地人大会中进行讨论,形成草案,之后上交给上一级部门进行复核、核准无误后,予以试点推行。此外,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应以犯罪行为实际发生地点作为处理依据,以当地法律作为处理标准。

3.3明确网络交易细则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交易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尝试在后续工作中有效保证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要求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了解固有问题类型、发生原因,并结合未来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拟定更加详细的细则。如网络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责任等,借此使民商法的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确保在处理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时有据可依,实施过程中得到高效执行。各地可以将网络交易进行分级,以交易活动的频繁程度、总额作为基准,各类主体每个月发生100次以上交易或者单月网络交易额超过100万元,应作为一级目标;每个月发生50-100次交易或者单月网络交易额在50-100万元之间的主体,作为二级目标,其他主体作为三级目标,针对各类目标的交易活动给出标准流程和责任、义务,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如所有一级目标应在完成交易后将交易活动核心信息进行报备,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实,作为纠纷出现后的依据,借此提升网络交易安全水平。

总结

综上,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明显,要求通过后续工作给予系统化的完善。目前网络交易安全情况并不理想,存在信息泄露、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等问题,民商法对上述情况的保护情况也存在不足,仅具有框架性作用。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在于,前者受到后者约束,可以通过优化上位法、明确网络交易细则等方式完善这种约束作用,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7(29):166-167.

[2]刘晔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8):105-106.

[3]邓达奇.网络交易合同的行政规制——以《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为样本[J].政法学刊,2017,34(03):47-56.

作者简介:

包雅杰,女,江苏南京人,(1985-),大学本科学历,四级律师。

(作者单位: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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