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虚拟主体间的隐身交往关系

2018-10-21 17:37:59张云艳
传媒论坛 2018年8期

张云艳

摘 要:随着媒介技术成熟,网络直播成为人与人即时互动交往的重要形式。本文从虚拟主体间性理论维度出发,将主播与用户群体放在同等地位上,为厘清主播与用户群体的互动交往关系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网络直播;虚拟主体;隐身交往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2018)08-0-02

随着媒介技术的成熟,网络直播凭借个性化、私人化、即时性、互动性等优势成为传播和接收信息的新平台。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信息,“截至2017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达到2.24亿,较去年底增加7756万,占网民总体的29%;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达到2.2亿,较去年底增加7522万,占网民总体的28.5%。”①

一、网络直播中的虚拟主体

胡塞尔认为,“正如他人以身体存在于我的感知领域中一样,我的身体也存在于他人感知领域中;而且一般地说,他人立即会把我的经验为他的他人,就像我把他经验为我的他人。”他强调“自我”与“他我”共同存在,在此基础上,“自我”与“他我”具有同样的权利、地位,平等交往。一个“自我”可以与一个“他我”形成共同存在,也可以与多个“他我”形成共同存在,但是胡塞尔的共在性是在现实生活世界前提下所提出的。

在虚拟网络中,主播和用户群体分别借助媒介技术完成直播和观看。主播与观众群体共同拥有一个虚拟世界,形成了互为前提的共同存在。主播和观众拥有同样的权利和地位,彼此平等地进行交往。主播需要通过表演才艺、分享自己生活经验、展现与众不同的一面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和窥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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