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性代孕行为的犯罪化

2018-10-21 18:28:24丁世界
当代人(下半月) 2018年8期

摘要:作为新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代孕自出现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代孕给那些没有生育能力的父母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涉及了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代孕的出现挑战着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许多危害。我国刑法允许无偿的代孕行为,禁止商业性代孕行为。所以,刑法应明确把商业性代孕行为确立为犯罪。

关键词:商业性;代孕;法律规制

近年来,在环境污染、生活压力大等原因的影响下,世界性的不孕不育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代孕是基于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目前,我国禁止包括商业性代孕在内的一切代孕行为。

一、商业性代孕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

(一)商业性代孕行为入罪的合理性

1.刑法功能的要求

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许代孕的,商业性代孕行为更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并于同年的5月14日颁布、于2003年lO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卫生部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中便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规章对于商业性代孕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