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丹阳
摘要:有效的促进特殊教育的蓬勃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接受适当的教育,不仅对我国来说,甚至对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说都是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特殊教育立法是关键所在。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作为基本参考进行分析,获得启示,并根据相关问题提出见解,以此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教育立法探寻道路。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残疾人权益”作为一个概念逐渐出现在全世界人民的面前,“残疾人权益”具体可以有很多内容,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公平就业权等等。教育作为国之根本,对残疾人的意义同样非常重大,因此我国将为残疾人受教育提供便利写进了宪法中,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受教育权利不受侵害。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条例》还具有种种缺陷,在某些层面上限制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一、中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缺陷
(一)缺乏核心《特殊教育法》
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可以理解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基,以各类教育法律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各级行政法规为依托,地方性法规为枝叶。各类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六部重要的法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起了纲领性作用,尤其是《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教育的内容比其他几部法律更加详细与实用,是发展加强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