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研究

2018-10-21 09:31:37朱淑华
大东方 2018年7期

摘 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2年《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专利侵权当中,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以解决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引入专利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学者关于引入的不同看法进行对比分析,笔者持支持观点进行阐述。对专利权有关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赔偿额度性质以及可能出现权利人滥用等三个方面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专利权;补偿性赔偿;权利滥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专利法的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多是对侵权责任方面的适用,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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