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所暴露的问题

2018-10-21 21:13熊世军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3期
关键词:实践操作问题

熊世军

摘要: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于现代医学专业科研领域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长期实践来看,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阻碍,与临床医疗原则不契合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很多执行标准的落实影响到了国家法律判决的公正性。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手段来削弱这些困扰着损伤程度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本文就损伤程度鉴定在实践中的问题做以阐述,并提出几点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医鉴定领域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损伤程度鉴定;实践操作;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8)13-0209-01

在以往,由于相關法律法规等内容的缺失,导致社会老百姓之间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的时候,往往会伴随着纠纷的产生,后期国家就有了专门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机构或部门,并且也出台了相关的鉴定“标准”,填补了法医鉴定的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及其执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给实践工作带来困扰,因此,需要相关领域加强对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令法医鉴定工作与时俱进,维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使损伤鉴定工作在实践中更顺畅的落实下去。

1、损伤程度鉴定在实践中所遇见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法医鉴定相关“标准”的研究,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令专业人士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这其中存在着一些不恰当的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医学检验领域对实践操作的要求,诸如,在以前的医疗条件下不能够发现的一些病变或损伤,现阶段却能够被检验得出,因此,一部分细节的“标准”内容已经过时,在其指引下,显然不能出具最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意见。从实践中发现,工作人员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过程中所遇见的类似问题有很多,法医标准不严谨的问题以及损伤条款滞后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1.1法医“标准”内容不够严谨。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并且已经在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标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以及等级划分等项目,且相关内容与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条文相配套。可见,国家有关部门在极力维护法医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临床鉴定工作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执行依据。

1.2损伤条款存在滞后的现象。随着世界医学治疗方案的逐步改善,而且相关医疗技术也在不断地升级,很多以往定义为“重伤”的病症在如今通过系统的治疗则很可能在短期治愈;同时,现阶段也存在区域化的医疗水平差异,即不同地区的医疗条件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如若在医疗水平相对落后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治疗的伤者,则很可能构成“重伤”,同样的伤病在省级或更先进的医疗机构中治疗则很可能仅仅构成“轻伤”。这种现象在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实践过程中是真实存在的,例如:在临床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各项基础的辅助检查的不完整性存在,则使得很多涉及到人身伤害的病患人员必须实施试探性医疗手段,这些医疗内容可能在鉴定“标准”中还未曾涉及到,甚至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对辅助检查不能确定的损伤给予及时的治疗,即便是在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中,也可能没有新进展,这就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推进极为不利,从中可以看到,损伤条款存在着滞后的现象,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实践工作中的重大难题之一,困扰着从事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正

2、探究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的策略

2.1削弱医疗损伤对损伤鉴定工作的影响程度。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医疗损伤对于损伤鉴定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从具体来看,则是与我国各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有关。实际上,尽管医疗损伤可能致使一些并发症或后遗症出现,但并不构成影响法医鉴定意见的作用,因其是发生在临床诊断以及鉴定完成以后。即便如此,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会积极采取最佳的治疗方案来治疗损伤,避免产生后遗症或并发症。例如:医疗损伤后人体内部组织粘连影响器官功能,医疗损伤导致的瘢痕长度延长,医疗损伤后器官功能下降,种种临床经验表明,医疗损伤后组织器官再次受伤的几率会有所增加。可见,在实践中,要尽可能削弱医疗损伤对损伤鉴定工作的影响,或根据实际情况,将无法避免的医疗损伤因素考虑在内,从而维护损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另外,也存在这种情况,即弱势一方由于病情危急,则先行进行医疗诊治,从损伤鉴定的角度来看,则不利于出具真实的鉴定意见,但从实践来看,先对其实施医疗救助则是十分必要的。

2.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新标准”出台并实施后,不仅将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而且将损伤程度分成三等五个级别。这些“标准”内容的改换,与我国刑法规定相配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司法鉴定模糊的问题。例如:在法医鉴定的实践过程中,如若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患者被诊断为胸部损伤,则开胸探查为必要性的医疗损伤,因此,无论患者的原始损伤还是损伤后治疗导致了并发症出现,则均可以将其作为法医损伤程度鉴定的有力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要考虑医疗手段及处置结果,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给出还要结合医学原理、损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才能更为精准,才更加符合现阶段法医鉴定环节工作的实际情况。

3、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往也日渐增多。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从这些实践经验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科学化、合理化的法医鉴定标准的制定极为重要。经统计可知,涉及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案件已成为各鉴定机构鉴定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一个鉴定项目,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工作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也迫切要求国家不断完善各项鉴定的制度要求,令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司法制度相契合、与社会医疗现状相契合,从而使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能够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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