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研究

2018-10-22 09:54:06王思迪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15期

王思迪

[摘 要]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以规制发票虚开行为,也为维护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2017年7月新出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新的规制。对比《刑法》中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的认定,税收监管现实中采取的标准则是“三流是否一致”,即交易的货物流、现金流和发票流是否一致。虚开,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其发布的背景与现今的经济状况大不一样,当然在实务中也遇到不少挑战。文章主要论述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及对实务中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增值税;虚开发票;三流一致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5. 043

[中图分类号] F8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5- 0113- 02

1 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适用

在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后,营改增纳税人及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三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待探讨。

营改增的新政策下的应税行为主要体现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而“三流一致”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所做的规定,要求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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