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现状与变动情况

2018-10-23 11:14孙鹃娟李婷
人口与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姻老年人家庭

孙鹃娟 李婷

摘要:根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及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等数据,对我国老年人的婚姻及家庭现状和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的婚姻总体表现出有偶率高且丧偶率、离婚率和未婚率低的特点;与2010年相比老年人的丧偶率降低而有偶率提高,女性老年人与男性老年人的有偶率差距在缩小,但离婚老年人的比例不断增长;城市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离婚老年人比例较高,农村、欠发达地区老年人的未婚问题相对突出;从2010年到2015年女性老年人有配偶比例降低的幅度、丧偶比例提高的幅度都大大高于同年龄组的男性老年人;2015年我国老年空巢家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到3462%,家庭中有多个老年人的现象也略有增多。本文针对当前老年人婚姻家庭中的需求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家庭;队列分析;空巢家庭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8)04-0099-10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804010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婚姻与家庭是人们在晚年获得各种支持的重要载体。老年人所处的婚姻家庭状态对于其健康水平、经济来源、照料方式、生活方式和生活满意度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1-2]。不同婚姻家庭状态下的老年人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随着人口老龄化尤其是高龄化的加剧,一个基本假设是我国丧偶老年人的数量和比例会不断增加,老两口能够相互陪伴、照料的比例相应减少,由此将加大子女照料或社会照料的压力。但在现阶段究竟我国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怎样?与过去相比是否的确下降了?对此本文结合最新调查数据来分析。

与婚姻状态密切联系的是老年人的家庭户状况。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与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密切相关[3-4]。当前中国老年人的家庭正经历深刻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近年来的研究发现,中国老年人家庭正面临核心化、小型化趋势,主导家庭关系的核心力量由亲子关系转化为夫妇关系,中国进入老年人独居和与已婚子女同居并存的阶段,大量隔代家庭出现[5]。2010年,生活在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比例已经超过

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

三分之一,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只与配偶同住的比例逐渐下降,独居比例逐渐提高[6]。但是,也有研究认为,虽然中国家庭总体上正趋于核心化,但就老年人家庭而言,三代户家庭仍然是最主要的居住方式[7]。上述研究多以“六普”甚至更早期的调查为基础,随着近几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加之各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差别较大,老年人的家庭户情况也可能呈现新的特点。

为了解最新的全国老年人婚姻家庭信息,本文将以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探讨老年人婚姻家庭的现状和特点,并结合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等相关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

本文所采用数据主要来自于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此次调查是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的方法,对我国境內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进行调查,最终样本量为213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5%。根据这次调查数据推算,2015年我国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2182万人,占总人口的1615%;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374万人,占104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60个百分点[8]。为了观察变化趋势,本文也采用了1982—2010年第三、四、五、六次人口普查相关结果与之进行比较。

二、中国老年人口的婚姻类型与变动情况

在人口研究中,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主要指老年人在婚姻方面所处的状态。普查和抽样调查通常把婚姻状态分为未婚、有配偶、离婚和丧偶四类。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发现,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配偶、丧偶、离婚和未婚的比例分别为7421%、2332%、098%和149%。总体上我国老年人口的婚姻呈现“一高三低”(即有偶率高,丧偶率、离婚率和未婚率低)的特点。与前几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体现出的明显趋势是:有配偶率和离婚率提高、丧偶率下降、未婚率在经历上升后开始下降,见表1。

与2010年相比,2015年中国有配偶老年人的比例上升了366个百分点,丧偶老人的比例降低了357个百分点,未婚者的比例下降了029个百分点,但离婚老年人的比例上升了020个百分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有配偶比例一直持续上升,三十多年间提高了2008个百分点,意味着当前我国近四分之三的中国老年人处于有偶状态。这是我国老年人寿命延长、健康状况改善的积极结果之一。

如果把丧偶、离婚和未婚老年人都归为无配偶老人的话,那么2015年我国无配偶的老人约为总体老年人的四分之一(2579%),其中丧偶老年人的比例最高,但从发展趋势来看,丧偶老年人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丧偶老年比例的降低一方面应归因于老年人健康水平的提升和死亡风险(尤其男性老年人)的下降,另一方面与我国老年人口内部结构仍以中低龄老年人为绝对主体,高龄化尚未达到较高水平有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人口的结婚率很高,人们在进入老年期后有配偶的比例也相应较高,老伴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很多老年人晚年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但在高龄化日益显著的进程中随着老年人余寿的延长,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丧偶的风险在不断加剧,丧偶往往使老年人对其他社会支持方式的需求也更为突出。

1分性别和年龄老年人的婚姻类型及变化

2015年在我国男性老年人中,未婚、有配偶、丧偶和离婚占比分别为286%、8197%、1405%和112%,而女性老年人中对应比例依次为019%、6688%、3207%和086%。男性老年人丧偶比例远低于女性,有偶率远高于女性,未婚和离婚比例均高于女性老年人,见表2。

与2010年六普的结果比较,男性和女性老年人的变化幅度差别较大。五年来男性老年人丧偶比例的下降幅度远低于女性老年人,而男性有配偶比例上升的幅度也明显低于女性老年人,或者说是2010年以来由于男性老年人死亡水平的下降幅度更大,使女性老年人有偶率的提升和丧偶率

的下降幅度都高于男性老年人。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这五年间女性老年人离婚的比例较男性老年人上升的幅度更大。从更长时期的对比来看,与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比较,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上升的幅度大于男性老年人。两性之间有配偶比例的差距不断缩小,由1990年的2472%下降到2015年的1509%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与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所得,1990年男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为7264%,女性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为4792%,两者相差2472%;2015年男性能老年人中有配偶比例为

8197%,女性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为6688%,两者相差1509%。

。不同性别老年人有偶率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性和女性预期寿命水平的不同,女性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且妇女倾向于找比自己年纪大的丈夫[9]。但近三十年来随着两性老年人之间存活率的差距逐渐缩小,有配偶的差距也在不断缩小。

越高龄的老年人有偶率越低、丧偶率越高是一个必然规律。2015年60—64岁低年龄组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为8768%,丧偶比例仅947%;而在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中,有配偶老年人比例仅占3779%,而丧偶老年人的比例上升到6054%。与2010年相比,2015年所有年龄段老年人的未婚比例都更低,特别是60—64岁以及65—69岁年龄段的老年人下降比例最为明显,同时各个年龄段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显著上升,特别是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有配偶率提升了近3个百分点,这是一种不小的进步。

与2010年的结果相比,

各个年龄段老年人的丧偶比例稍有下降。同时,各年龄段老年人离婚比例均有所提升,尤其是60—64岁低龄老年人的离婚率提升较为明显,详见图1和表3。

为了更细致地分析不同性别的老年人随年龄增长其婚姻类型的变化程度,我们把年龄和性别进一步结合来进行观察。2015年调查结果显示,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下降幅度更大,从低龄到高龄的差异更加显著。女性老年人中丧偶者的比例随着年龄增加迅速上升,在75—79岁组已经有超过一半(5279%)的女性丧失配偶,80岁以后女性丧偶者的比例已高达四分之三(7493%),而男性在75—79岁组、80岁以上组丧偶比例分别为2341%、4066%,远低于同年龄组的女性老年人,特别是在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中,女性丧偶比例高出男性3427个百分点。高龄化将使得女性老年人的丧偶、独居等问题更加突显。就未婚和离婚而言,男性老年人在每个年龄段上的未婚和离婚比例都高于女性老年人。特别是男性老年人的未婚率在60—64、65—69、70—75岁组分别达到285%、305%和312%。对于未婚老年人来说,由于配偶和子女支持缺乏往往使他们对机构养老的需求更大,详见表3。

2分城乡和地区老年人的婚姻类型及变化

在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各地区在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而这些地区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也呈现一定差别。表4是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

通过各地区之间的比较可见,我国九成地区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0%,广西、青海以及西藏地区的老年人有偶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西藏地区,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仅为575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此外西藏未婚老年人比例在各地区中最高,达到714%,山东、安徽、四川三省老年人未婚的比例略高于全国水平。就离婚率而言,各地区老年人离婚率整体都低,尤其是山东、河北、甘肃等省份,但上海、辽宁、北京等地老年人的离婚率水平较高。北京、上海、天津等社会经济较发达省市老年人的丧偶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诸如广西、青海、贵州以及西藏地区的老年人丧偶率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老年人丧偶率的高低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条件等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3中国老年人婚姻类型变化的队列分析

相对于只采用截面数据而言,同一队列人口的变化分析可以更有效地消除老年群体内部代际更替的影响,更准确地反映年龄增长对婚姻的作用。通过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2010年六普数据的比较可以了解同一队列老年人口随时间发展在婚姻状态方面的变化。本文选取2010年时55—59岁、60—64岁、65—69 岁、70—74岁、75岁及以上这五个队列人口,这五个队列到2015年时分别为60—64岁、65—69岁、70—74 岁、75—79 岁、80岁及以上。考虑到婚姻类型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因而对这几个队列人口进行分性别的分析(见表5)。

五年来,这几个队列人群的婚姻状况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总体趋势是随年龄增长,有配偶率、未婚率逐渐下降,丧偶的比例在上升,但离婚者的比例在不同性别老年人中呈现相反方向。对男性老年人而言,虽然变化幅度不大,但各个队列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均在不斷降低。男性从65—69岁进入70—74岁期间有配偶的比例有较大幅度降低,同时这一队列男性老年人丧偶的比例也在迅速提高。

而针对女性老年人的队列分析则发现,这几组的女性老年人有配偶比例降低的幅度、丧偶比例提高的幅度都大大高于同年龄组的男性老年人,如2010年时60—64岁的女性老年人在2015年进入到65—69岁后,丧偶者所占的比例上升621个百分点,但同队列男性仅上升257个百分点。女性在从65—69岁迈入70—74岁后丧偶的比例加速提升,达到964个百分点。与男性不同的是,女性老年人随年龄增长离婚者的比例略有上升而非降低。

总而言之,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具有一些规律性的变化特点,但由于受到性别的内在差异及各年龄阶段死亡概率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男性和女性老年人面临着婚姻状态转变的显著性差别。队列分析进一步表明,女性老年人尤其是年龄较长的女性老年人遭遇丧偶的风险更大,应加大对丧偶老年人独居和照料、精神慰藉和情感缺失等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服务提供。此外,虽然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并未显示出男性未婚老年人数量和比例过高的问题,但考虑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进入老年期的人群出生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前,其并未出现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因而未婚者的比例一直较低。然而未来二三十年后,当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后出生的人群陆续进入老年期,届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甚至过高带来的未婚男性老年人数量和比例都将迅速扩大,对养老机构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加剧。因此在进行机构养老等规划、发展时应将未来人群的婚姻变动特点纳入考虑范围。

三、中国老年人口的家庭状况及其变动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也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在我国,家庭对于老年人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家庭类型、成员构成等会影响老年人获得的养老支持和生活质量。

1中国老年家庭户数量及构成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收集了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的信息,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共有2331431个,其中,有一个老年人的家庭有1232592个,占5287%(单身老人户占1396%,一个老年人与未成年亲属户占094%,其他占3797%);有两个老年人的家庭户有1072616个,占4601%(只有一对老年夫妇户占2066%,一对老夫妇与未成年亲属户占167%,其他占2368%);有三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为26223个,占112%,如表6所示。

由表6可见,在有老年人的家庭中,有一个老年人的家庭占半数左右,有两个老年人的家庭也占到总体的近一半,此外还有112%的老年人家庭里有三个及以上老年人。单身老人户占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户总体的1396%。此外,独居老人家庭户和只有一对老年人组成的家庭户一共占3462%,与2010年六普结果中的3265%相比约上升了2个百分点,由此观之,空巢老人的比例越来越高,空巢带来的照料问题更加突出。

2015年全国1%抽样调查还发现,由一个老年人与未成年亲属组成的家庭户以及一对老夫妇与未成年亲属组成的家庭一共占261%。一般情况下,由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家庭多是老年祖父母和孙子女的家庭,这种由老年人与孙辈组成的隔代家庭已成为一种难以忽视的特殊家庭。此外,2015年有三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112%,高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096%,这侧面说明了随着老年人生命质量的提高,预期寿命的延长,家庭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以活到更高的岁数,高龄化趋势使家庭成员中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这对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都提出了更大需求。2015年在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以及有两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其他类共计6165%,说明大多数中国老年人生活在与子女等其他成员共同构成的家庭中,与子代共同生活居住依然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家庭类型。

2各地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构成情况

表7是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家庭户的构成状况。其中广西、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有两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例则低于总体水平;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较发达地区老年人家庭户中有一个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低于平均水平,而有两个或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比例则高于平均水平,这说明社会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高龄化的趋势越明显,家庭中老年人的数量和所占比例也越大。

通过比较各地区老年人空巢状况时发现,内蒙古、山东等省区的老年人空巢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5078%和5235%,超过五成的老年人家庭是空巢家庭户,这些地区

空巢老人问题应引起进一步重视;而独居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则主要集中在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重庆等地。由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家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主要集中在河南、湖北、江西、湖南、广西、安徽、四川、重庆以及贵州等省(直辖市)。有三个老年人的家庭户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海南、江苏、浙江、四川、西藏等,其中大部分为经济较发达地区。

四、主要结论和讨论

根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并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对中国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发现如下。

第一,我国老年人有配偶占比较高且呈增长态势,婚姻构成表现出“一高三低”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2015年我国有配偶的老年人约达四分之三,而处于无配偶状态(含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约为四分之一。与1982年以来的几次普查结果相比,有配偶率和离婚率提高、丧偶率下降、未婚率在经历上升后开始下降。我国老年人的有偶率在三十多年间提高了200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人口死亡率降低、预期寿命延长、健康水平提升在晚年期婚姻状态上的积极体现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人口的结婚率很高,进入老年期后有配偶的比例也相应较高,加之当前中国老年人口的内部年龄结构仍以中低龄老年人為绝对主体,从而使超过七成的老年人处于有偶状态。

第二,分性别的比较发现,从2010年到2015年女性老年人丧偶比例的下降幅度大于男性老年人,两性有配偶比例的差距不断缩小。由于男性老年人死亡水平的下降幅度更大,女性有偶率的提升和丧偶率的下降幅度都要高于男性。更长时期的比较发现两性之间有配偶比例的差距也在持续缩小,但分年龄的比较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中丧偶者比例为6054%,远高于60—64岁低年龄组老年人947%的丧偶率,高龄女性老年人丧偶的比例更是高达7493%。高龄老年人更高的失能风险和丧偶风险往往使他们对子女照料、机构照料的需求更大。

第三,城乡间和地区间老年人的婚姻状况比较表明,城市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不但老年人的有偶率较高,且离婚老年人所占比例也较高,而农村、欠发达地区老年人的未婚问题相对突出。如上海、北京及东北三省等地老年人的离婚率较高;西藏、四川、安徽等省老年人的未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2010年相比,中国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还呈现两个鲜明特点:一是未婚者的比例下降;二是无论城乡离婚老年人的比例均上升,特别是这五年间女性老年人、城市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幅度更大,这是当前老年人婚姻现状中值得关注的突出特点。虽然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并未显示出突出的男性老年人未婚问题,但未来二三十年后当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后出生的人群陆续进入老年期,届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甚至过高带来的未婚男性老年人数量和比例都将迅速扩大,对养老机构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也相应扩大,因此在进行机构养老等规划、发展时应把未来人群的婚姻变动特点纳入考虑范围。

第四,从同一队列老年人2010—2015年的婚姻状态变化结果来看,各组女性老年人在五年时间里有配偶比例降低的幅度、丧偶比例提高的幅度都大大高于同年龄组的男性老年人。女性在從65—69岁迈入70—74岁后丧偶的比例加速提升,达到964个百分点。队列分析还发现,与男性老年人不同的是,女性老年人随年龄增长离婚者的比例略有上升而非降低。女性高龄老年人遭遇丧偶的风险更大,应加大对这一群体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关爱的力度。

第五,2015年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比例与五年前相比进一步提升,达到3462%。尤其内蒙古、山东等省区的老年人空巢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查还发现,我国单身老人户占到了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户总体的1396%,山西、内蒙、浙江、山东、重庆等地的单身老人户比例较高。还有261%的老年人家庭户是由一个老年人与未成年亲属组成,这类家庭多是由老年人及其孙辈组成的隔代家庭,隔代家庭在河南、江西、湖南、安徽、四川、重庆等有大量劳动力外出地区的比例更高。有三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到112%,高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096%,这侧面说明了同一家庭中老年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老年独居家庭、隔代家庭、多老年人家庭数量和比例的日益增长将使得诸如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对老年照料提供者的支持等发展越发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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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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