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难成因及对策研究

2018-10-23 11:23李根
学理论·下 2018年5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融资

李根

摘 要:文化企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难是制约文化企业尤其是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以陕西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现状为切入点,从企业自身、金融管理体系、信息支撑体系及政府政策四个层面深入研究陕西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并结合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特点,提出有效的融资对策以支持民营文化企業发展。

关键词:民营文化企业;融资;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5-0095-02

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产业的微观基础,是文化市场的主体,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破解民营文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充分释放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活力。

一、陕西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供需不匹配,资金缺口较大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文化企业的融资常出现不匹配的情况,这在民营文化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是体现在融资规模上。通过对陕西省425家民营文化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目前有融资缺口的企业有361家,占比高达84.9%,多数民营文化企业依然面临着融资困难的现状。二是体现在融资期限上。文化企业由于收益不确定的特性决定了其回报周期较长,因此,在选择融资时,多是为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以银行为首的多数金融机构通常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往往只提供短期融资,难以满足民营文化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

(二)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积累和银行贷款是企业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根据调研结果,民营文化企业目前主要的融资渠道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占比分别为65.65%和40.94%。其次是通过向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占比分别是25.18%和24.47%。其他如政府基金、股票债券、融资方式则占比较小。所调查的企业中有1.41%的企业获得过风投融资,0.94%的企业通过外资进行过融资,0.47%的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进行过融资。可以看出目前陕西民营文化企业仍以小微企业为主,鉴于其自身发展水平和规模,难以达到上市企业的条件,难以在股票和债券市场获得融资,同时也难以得到风投或私募企业融资机构的青睐。

(三)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平台有待创新和完善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的金融支持仍无法满足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文化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较大部分企业感到融资困难和成本上的增加。一是文化金融产品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仍以有形资产抵押加上资质评价的传统投融资模式为主,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其资金主要流向了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缺乏专门针对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金融产品。二是金融服务平台不完善。目前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尚未达成行业共识的版权资产质押评估体系,也尚未形成成熟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文化企业的“轻资产”情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体现,文化企业难以依靠无形资产取得银行贷款,也难以获取到第三方贷款担保,进一步增加了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难度。

二、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一)文化企业自身因素

一是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风险与成本偏高。一方面,相比于其他产业,文化产业商业风险更高。文化产品的创造和文化服务的提供主要来自于创意,具有不可预估性,此外文化产品的市场前景和后续的营销推广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兼具文化性和经营性的双重属性,有着其他产业所不具有的“政治风险”,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二是民营文化企业缺乏不动产的担保。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少,其资产主要以版权、创意设计等无形资产为主,缺乏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时,往往要求以有形资产作为抵押或进行第三方担保,这导致其很难获得间接融资。三是民营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关系紊乱。民营文化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多数企业未单独设立财务岗位,也不会聘请专业独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财务信息不透明、不规范导致其很难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财务条件。

(二)金融管理体系因素

银行虽然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对于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却明显不足,尤其是对民营文化企业,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文化企业放贷的动力不足。一方面,大多数社会资源,包括土地、资金、人才等,因政府“内生偏好”通过行政化的“有形之手”重点流向了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民营文化企业规模小、难估值、缺乏好的赢利模式等特点提高了资本对其投资风险的评估,加之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财务制度不规范、企业较高的倒闭率以及存在的贷款偿还违约风险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对民营文化企业放贷力度甚微。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烦琐。以银行为例,民营文化企业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前,需要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以及进行贷款审查、签订贷款合同等一系列程序。由于手续烦琐、审核时间长,资金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且多数民营文化企业需要的资金额度较小,而融资成本较高,因此往往主动放弃银行贷款这条融资渠道。

(三)信息支撑体系因素

一是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成熟。无形资产作为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和重要资源,其价值增长空间较大,对提升产业附加值具有较强作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权威、公正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这直接给民营文化企业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抵押贷款造成困难。二是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以银行为代表的征信系统本身不完备,缺乏民营文化企业、个人的信用数据信息,且对已有的数据资源缺乏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三是信息渠道不通畅。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存在障碍。民营文化企业对于金融领域的产品、业务流程等了解不多,缺乏先进的融资理念和专业的融资团队,同时金融机构对于民营文化企业的经营模式、盈利状况、资产定价等也知之不多,缺乏针对民营文化企业特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政府扶持政策因素

总体来看,相比于国有文化企业,政府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甚微。一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上。“文化企业在银行信贷问题上缺乏合理的信用保障,而多数民营企业本身的规模又小,难以达到国有商业银行信任的贷款规模。”加之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支持以及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最后的清偿者,政府在制定利率政策时多对国有企业进行政策倾斜和扶持,从而使金融机构更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二是在税收政策上,呈现出公平性不足的问题。多数民营文化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标准低于很多小微文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使得大量小微文化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此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部分试点范围内的民营文化企业由于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有所提高,实际税负增加。

三、加强民营文化企业融资的对策

(一)壮大自身实力,创新融资方式

一是要转变传统思维,创新融资方式。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多数民营文化企业不熟悉金融市场,对资本市场认识不足。除了银行贷款外,很少了解上市融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因此,转变传统思维,积极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增强文化企业和金融之间的互联互通,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如借力新三板上市便是实现直接融资的途径之一。二是要加强行业内沟通融合,形成链式经济。当前市场内民营文化企业经营机构众多,但是规模普遍偏小且重复性高,各自为营的局面日益突出,未形成“全产业链”的商业模式。积极通过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组织和形式与行业内各企业沟通融合,加强企业之间信息、资金、技术的交流,逐步形成文化企业间的产业链式经济。链式经济的形成不仅可以优化市场内的资源配置,促进文化产业自身的产业升级,还能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创新供应链融资模式奠定基础,从而缓解民营文化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助推民营文化企业发展

一是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根据文化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和资金需求狀况,设计出针对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吸引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二是建立并推广无形资产评估和抵押办法。文化企业固有的轻资产性,使其很难获得金融信贷支持。因而各银行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技术专利权抵押贷款、电影电视制作权抵押的贷款、产品品牌抵押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民营文化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等各类保险产品,加强民营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信贷联系,为民营文化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模式。三是积极完善征信系统,促进民营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可考虑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并将其民营文化企业纳入现有的金融征信体系中。金融机构可主动寻求与“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进行合作,利用对方已有的庞大的用户数据和技术优势,准确分析民营文化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合理预算,从而降低借贷风险。

(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

一是继续深化和细化现有融资政策。确保民营文化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享受税收优惠上与国有文化企业有相同待遇。支持鼓励国有文化企业与民营文化企业加深项目合作,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可设立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鼓励扶持力度。鼓励银行开辟民营文化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民营文化企业贷款实施利率优惠,设立专项授信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民营文化企业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三是建立民营文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民营文化企业来说,对于政策的感知度往往较低,尤其是在专项资金的申请、税收优惠方面,往往由于不能及时了解政策、运用政策,而错失了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机会。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民营文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在平台上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并向民营文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专项资金的申请、银行信贷担保等服务,切实为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是资金问题提供全面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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