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问题

2018-10-25 11:15方胜祖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监护人

方胜祖

一、解读背景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频发,给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教育部在2006年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中指出,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这一类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面对这一类纠纷时不知所措或因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从而使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给学校的管理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解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三、具体内容

1.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含义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危害大,发生频率高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典型特征。

2.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某种不良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是学校管理者和家长最关心的内容。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一般从责任主体可以分为:

(1)学校的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具体而言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

(1)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确立的根本宗旨是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归属,即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负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司法人员在处理侵权纠纷是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侵权理论在侵权归责时一般适用三种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基础上才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使别人受到伤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③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又不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原则的情形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受益或受害程度、经济状况及其它情况给予适当赔偿。

4.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不是监护人;(2)学校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辅以公平责任原则;(3)学校或其监护人过错,则自己承担责任;(4)其他死三人过错,则第三人承担责任;(5)学校的追偿:因教师代表学校旅行教育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学校进行赔偿后可向教师进行追偿。

5.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学校及时救助和通知义务;(2)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搜集工作;(3)与受伤害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则调节;(4)诉讼解决;(5)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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