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枝
生猪交易市场检疫是切断动物疾病传播、发生与流行的一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保护屠宰商户和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强制措施。本文主要阐述交易市场检疫机构的人员性质、工作状况及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工作,在这里和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官方兽医、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交流。
1 组织机构
生猪交易市场检疫工作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独立的官方兽医人员具体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是生猪交易市场实施检疫的执法主体。必须建设有规范的检疫申报点及检疫服务大厅,明确专职官方兽医和制定检疫相关的管理制度。
2 建立相关台账
2.1 检疫执法主体单位建立登记表
根据交易市场的特殊性质检疫单位制定相对应的生猪入场检疫登记表、临栏检疫登记表、出场检疫登记表、瘦肉精检测登记表、急宰处理通知单、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及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等台账。
2.2 督促交易市场经营业主建立调出入台账
根据动物检疫相关政策规定,督促每位经营业主建立生猪入栏日登记表和调出达到地点及急宰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相应信息登记表。以加强对经营户的经营信息规范管理。
3 严格检疫规程
3.1 查证验物,严查入场关
外来生猪入场时,首先查证验物,查看随车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是否在有效期内,做到证物相符,免疫标识佩戴齐全,生猪外观检查健康,收缴登记检疫合格证明后准予入场。卸载后的车辆到市场方冲洗场所彻底冲洗干净后消毒出场。
3.2 临栏检查,及时剔除非健康猪
3.2.1 群体检查
生猪入场卸载后检疫人员及时到栏舍进行群体检查,观察栏舍内生猪群体状况,看生猪运动状态和皮肤外表状况是否有肿块、淤血及出血点、大小便是否正常、呼吸是否均匀。
3.2.2 个体检查
临栏检查中发现有卧地不起、步态摇摆、目光呆痴或体表异常的生猪就要进行个体检查,其检查内容包括测体温、听取心率和呼吸次数、查看皮肤诊块及出血点、观察脚趾和鼻端有无水泡,大小便形状和颜色,必要时送上级动物疾病预防中心做实验室诊断,同时送市场隔离栏舍确保病健生猪分离。检查发现患有口蹄疫、炭疽病等一类传染病应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及时向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
3.2.3 急宰处理
官方兽医在临栏检疫和生猪交易过程中发现因长途运输引起的机械性挤压濒临死亡的生猪,经初步检验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生猪急宰通知单》,由经营业主或购买方送到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加工,并在生猪急宰通知单上填写其急宰原因和生豬的耳标号码,做好登记。
3.2.4 瘦肉精检测
按每车生猪入场数量5%的头数比例接取生猪尿液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的快速检测,做到每车必检,在抽检生猪的背部用油漆标注编号,如有检测出阳性生猪,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所检尿液样品和检测卡按日期、编号分类必须保存在7天以上,并按瘦肉精检测台账要求做好登记。
3.2.5 无害化处理监管
因运输途中挤压死亡和交易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及因病死亡的生猪,经官方兽医检查排除患重大动物传染病的,下达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经货主确认签字后及时督促市场方派工作人员运到市场内无害化处置场所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规定处理,保存好处理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3.3 做好出场检疫,保证健康运输
3.3.1 做好出场检疫申报制度
生猪贩运业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之规定“因生产生活需要”于启运前到市场检疫服务大厅申报检疫,在官方兽医的指导下填写生猪出场检疫申报单。
3.3.2 仔细做好出场检疫工作
官方兽医在接到贩运业主填写的生猪出场检疫申报单后第一时间到调运栏舍查看生猪健康情况,对通过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按合格数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非健康生猪装运上车运输到屠宰场所,按要求对运输车辆和生猪做好消毒。
总之,在生猪交易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中,只有官方兽医人员充分掌握了生猪交易市场检疫的要点,高标准严要求的按照生猪交易市场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才能保证优质健康的生猪进入到屠宰场所,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作者单位:415911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