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状研究

2018-10-31 10:29赵雪梅段永彪李振华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6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吉林省存在问题

赵雪梅 段永彪 李振华

摘 要 吉林省为积极响应国家“精算扶贫”、“精准扶贫”政策号召,高效合理的帮助老百姓摆脱贫困,提高全省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近年来,省政府结合最近几年总结的最低生活保障建设经验,依靠国家安全基金的支持,进一步完善了最低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和政策,扩大了最低保障人群的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完善了受保护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本文主要研究了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了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方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 吉林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存在问题 政策建议

1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1.1吉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0年以来,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援助力度大幅增加,全省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143.67万人。同时,最低生活水平也达到了顶峰,生活水平最低标准稳步增长。同时,根据政府公布的最新数据《吉林省2017年城乡保障标准基本情况》,据了解,2016年度吉林省最低城市安全标准为每月445元,最低城市安全标准。吉林省2017年度平均484元/月。

1.2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底,吉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为2.88亿元,同时,救助标准也提高到693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均增加到360元。根据政府在2017发布的《2017年度吉林省城乡保障标准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吉林省2016年度农村最低生活水平为3412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017元/年3734元/年。从数据看出随着吉林省整体经济的发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支出也随之同步上升。

2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简述及存在问题

吉林省在1996年开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较多,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亟待解决:

2.1制定标准目前不够规范,省内地区差异大

如2017年长春市本级区财政低保标准为620元/月,长春市周边所辖市县均为300-400元之间。全省最低则为400元/月以下,尚且不足全省平均标准。虽然吉林省的标准不可能是统一的,这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但从最低生活水平的角度看,生存的底线不会太大,而全国各地的物价水平也不会太大。不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吉林省的最低生活水平应该通过缩小地区间的差距来满足人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

2.2相关机构、人员存在结构性问题

在吉林大部分地区,在人员配备和筹资安排方面存在着困难,如人员配备不足、城市医疗救助、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城乡退休人员新增就业等。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难度较大,工作时间和周期延长。

3完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法

3.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实施方法

3.1.1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实力不断增强,公民所应享有的各种基本生存权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因此,为了更好的使制度能够真正的得到落实,就必须要保证这项制度开展的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必须严查、严打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虚报,弄虚作假的行为,积极做好落实“精准扶贫,精算扶贫”政策相关工作,使省内所有真正的需要帮助困难人群都能够享受他们应得的待遇,使得他们的最基本的生活权利得以保障。

3.1.2适应本省经济发展

吉林省是东北三省老工业区其中一个大省,在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方面,也存在和其他各省一样的相关问题,如: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水平不一,贫富差距较大,最低保障标准的制定实际实施和标准制定的困难。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需要、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安全制度的考虑。

4总结:相关政策建议

4.1加大财政支出

为了能持续更好完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文得出的建议有: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于城市和农村社保的财政支出,同时促进财政支出的结构调整。从对吉林省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研究来看,整个财政支出用于社保和就业的占比同全国其他省份相比较不算比重大,而各大城市财政支出多少不一,相关部分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应做好财政支出的结构调整。其次,政府应持续提高全省工资水平,使之与物价水平相适应。因此,在物价变动的同时,应做到及时的协调人民工资的变动,这对于吉林省低保制度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2统筹完善城乡最低保障标准制度

吉林省是位于东北地区的农业大省,由于农业在全省所占比重打,在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是两大阻碍。农民唯一经济来源除去国家三农政策扶持之外,只剩下唯一的土地来获取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造成的结果是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没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由于先行户籍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城里打工的大部分农民工都还未能够享受到和城市里居民一样的最低生活保障支持,无法保障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得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因此,为响应国家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使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加符合实际人民需要,完善我省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变得十分急迫与重要。

参考文献

[1] 吉林统计信息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tjj.jl.gov.cn/.

[2] 关于吉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9.

[3] 朱文佳.吉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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