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探究

2018-11-05 10:14张涵佩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大的部分与工作时间的认定有关,但我国法律在工作时间的认定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不利于指导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主要从认定工作时间的考量因素、几个争议较多的情况以及完善建议出发,讨论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工作时间;认定标准;特殊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83-02

作者简介:张涵佩(1993-),女,汉族,甘肃嘉峪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工作时间概念及意义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工作时间对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王全兴教授将工作时间定义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①黎建飞教授将工作时间定义为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②

本文将工作时间归纳理解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的时间,休息时间则理解为劳动者自己支配和控制的时间。从而更好的理解工作时间的本质。

(二)明确工作时间的意义

1、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我国年工作日为三百六十五天减去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算得为二百五十天,以此为基准来计算月、季等工作小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在实际劳动纠纷中,加班工资成为当事人重要的争议焦点,此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就需要认定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从事相关活动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2、劳动者权益保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我国工伤认定的要件有三个: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有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直接影响到工伤的认定,继而影响劳动者获得的赔偿。

二、工作时间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目的性因素

对于任何一个用人单位而言,其雇佣劳动者是为了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劳动,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为单位创造效益。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判断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即为单位创造效益。

(二)關联性因素

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任何一个岗位,都有与此岗位相关的工作内容,劳动者从事相关工作范围内的活动所花费的时间或从事与工作范围相关联的活动所花费的时间,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

(三)受支配性因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义务是将其劳动力交付用人单位使用,从而获得等价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某一岗位进行怎样工作内容,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所作出的劳动安排,劳动者处于受支配的情形下。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本质区别是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控制,是否能够自主安排其时间和活动,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受支配性是必须乃至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类因素,首先考量受支配性因素,受支配性是工作时间的本质和前提,是工作时间必不可少的因素,例如,劳动者认为进行某项活动可以使单位受益,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虽然符合目的性因素,但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

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

根据上述工作时间认定的考量因素,探讨以下几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情况。

(一)用餐时间

就餐时间是否算入工作时间,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一类是法律并未规定将就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但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合同里未写明的,不应计入工作时间,相反,则应计入工作时间;第二类是法官采用的是“实际劳动给付说”认为在就餐时间内劳动者没有为雇主提供劳动,因此不应计入工作时间,采取同样标准的,还有法官认为有些就餐时间应该计入工作时间,理由正是因为在这些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第三类是法官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控制说”,即劳动者是否可以自由支配与利用该时间,二是“实际劳动给付说”,即劳动者在用餐时间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③

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餐时间属于或不属于工作时间,那么依照合同约定认定,在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根据上文所述的工作时间认定的考量因素分析,首先讨论受支配性因素,即实践中采用的“控制说”。判断一时间是否工作时间,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控制下,能否自主的安排自己的时间。在普通岗位的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用餐时间并未处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支配之下,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活动时间、地点,可以进行回家休息、外出购物等休闲娱乐活动,显然,如果将此段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将承担过多的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难以保障。在特殊岗位中,若员工在就餐时间中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如看管人员、生产线人员等在就餐的同时依然在工作岗位上,需要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此时满足我们所讨论的受支配性因素,也同时满足目的性和关联性因素,那么将此段用餐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比较合理。

综上所述,就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和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二)工作间歇时间

工作间歇时间是指因工作性质或工序本身要求间断工作的间歇时间,如工艺中断时间、从事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的工间歇息时间、工间操时间等。④工作间歇时间区别于与休息时间和待命时间,待命时间是劳动者随时准备接受劳动任务,工作间歇时间则不需要;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放松休息,离开工作岗位自由支配的时间,工作间歇时间虽然在行为上也是休息,但是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只允许短暂离开工作岗位,劳动者自由支配的范围明显小于休息时间。

根据工作间歇时间短暂、不离岗的特点,劳动者虽然没有像工作时间一样受用人单位的支配,但也没有像休息时间一样完全但自主支配自己的时间,工作间歇时间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在此时间里,处于较弱的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性、其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工作需要,为用人单位谋取利益,休息也与之后的工作相关连,符合工作时间认定的考量因素,因此应将工作间歇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

(三)参加企业培训时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会组织劳动者进行培训,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劳动者自身技能和业务水平有所提高,用人单位也可以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把企业培训时间安排在员工的休息时间,如双休日,通常是一天或者半天时间,且不计入工作时间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参加企业培训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也未作出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通常也不会明确约定,所以企业培训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在实践中争议较多。

参加企业培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应结合工作时间认定但考量因素,分情况讨论。一是强制劳动者参加的企业培训,即考核性培训,对劳动者参加企业培训进行考勤或者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劳动者的出勤率、考核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办法相关联,会对劳动者进行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的培训。在此类培训中,劳动者缺席等行为会受到惩罚,不完全受劳动者自由支配,属于受用人单位的支配下,虽然没有进行直接的工作,但所参加的培训与本职工作相关,且劳动者技能的提升给企业带来利益,因此应将此类培训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劳动者自愿参加的企业培训,用人单位不强制劳动者参加,也不组织考核,只是提供场地和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劳动者拥有是否参加,怎样参加的决定权和选择权。在此类培训中,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虽然符合目的性因素,但不符合受支配性因素,因此不应将此類培训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

(四)待命时间

待命时间系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契约、团体协约的约定或者雇主的指示,遇有必要情况随时处理雇主交付的工作之等待时间。⑤待命时间一般主要包括值勤时间、候传时间、备勤时间等,待命时间与一般的工作时间不同,在待命时间内,劳动者随时准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判断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关键还是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处在用人单位的支配下,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外,待命时间内劳动者可以自由的安排其时间,如在家随时待命的医生,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进行看望朋友、参加聚会等社交活动,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并未剥夺医生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所拥有自由安排自己时间的权利,医生也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下,所以医生在家待命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

四、完善建议

(一)立法上明确工作时间的定义和范围

实践中,很大部分劳动争议和纠纷都与工作时间的认定有关,文中讨论的就餐时间、间歇时间、培训时间及待命时间等,都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产生纠纷和矛盾。鉴于工作时间的重要性,法律应尽快规定其定义和范围,对特殊且争议焦点明显的时间,进行详细的分类和归纳,具体列举劳动者的活动时间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目的,即目的性;劳动者在活动时间内从事的活动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关,即关联性;劳动者在活动时间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即受支配性分别达到怎样的程度。

(二)实践中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

立法总有滞后性,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出现越来越多新型的劳动纠纷和矛盾,立法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此时,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和案例,引导其它法院在可能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案例解决相关矛盾。

工作时间的认定在劳动关系中十分重要,关系到很多劳动争议的解决,科学合理地认定工作时间,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明确工作时间的范围,减少相关的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 注 释 ]

①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②黎建飞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3.

③徐丹.工时认定的判例研究[J].法制博览,2017(51).

④沈同仙.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5).

⑤胡玉浪.劳动法上待命时间的法学分析[J].法治论丛,2010(4).

[ 参 考 文 献 ]

[1]沈同仙.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5).

[2]胡玉浪.劳动法上待命时间的法学分析[J].法治论丛,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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