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中国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完善

2018-11-05 10:14吴富山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法治

摘 要:随着近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实践,村民自治完善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迅速以现代法治精神武装广大农民,加快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依法理顺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完善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立体监督。

关键词:法治;村民自治;政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22-01

作者简介:吴富山(1972-),男,汉族,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生,湖南娄底新化县委党校,讲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检测农民政治参与程度的标尺,是深入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近来的村民自治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村民自治的深度改革与完善也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基础性问题。

一、何谓完善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主,具体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谓完善村民自治,也就是要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一)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

完善村民自治要求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二)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

完善村民自治要求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计划生育抚养费征收,村委会成员工资发放,财政下拨经费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使用,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依法依规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把对村务的决策权交给村民。

(三)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完善村民自治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是村民行使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

完善村民自治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二、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民主建设先天不足,导致目前问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与党的领导关系未完全理顺

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可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是支持和保证其行使职权,而不是由党支部包办村务,更不是要村支书一人专权,这样只会严重挫伤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二)与基层政权关系未完全理顺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机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我国宪法所给出的角色定位。但实际上,有少数乡镇干部对此并没有真正的领会,为显示权威越俎代庖者有之,见利忘义乱作为者也有之,使村民自治明存实无。

(三)村民的政治素质没得到有效提高

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在我国,村民的主要政治素质就是主人翁意识,包含广大村民政治参与的意愿、激情与行为等方面。在当代中国,村民的“等靠要”思想仍很严重,奴性意识挥之不去。

三、村民自治的完善路径

改革完善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积极推进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要明晰村民自治的立法基础,从制度上理顺村民自治与不同效力层级法律的辩证关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还原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使村民自治真正有法可依,名至实归。

(二)依法重点理顺好三大政治关系

1、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政治关系。明确党支部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而非替代村委会直接办理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下,村党支部应大胆还权于民,放手让村委会开展工作。

2、村委會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既要指导与帮助农村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又要减少乃至杜绝行政命令对于村民决定的非法干预。要强化乡镇政府的行政指导义务和帮助义务,要从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帮助村委会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3、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政治关系。村委会既要依法、依村规民约大胆行驶自治权,又要向村民切实负责,在法律规制下,把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自治事务办好。

(三)完善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立体监督

当前,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促进村民自治的进步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立体监督。

1、要完善并强化纵横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纵向上要科学理性地确立各级人大与政府的职权职责范围,严格依照现代法治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能动地开展监督工作。

2、完善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过程监督。村民自治的过程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引起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争议,如果处理应对不当,则容易引起被动乃至不能收拾的后果。既要完善并强化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的监督,又要完善并强化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也要完善并强化对村委会日常管理的监督。

[ 参 考 文 献 ]

[1]王仲田,詹成付主编.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

[2]刘豪兴,徐珂,刘长喜主编.农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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