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2018-11-06 10:46熊愈
科教导刊 2018年27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关系新时代

熊愈

摘 要 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间的关系不但是我国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是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焦点。以现阶段法学教育情况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司法考试推广特点,明确新时代发展对教育体系提出的要求,分析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整合以往发展经验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考試 关系 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8.09.032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and legal educ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ubject that needs to be studied urgently in our country,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w educa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populariza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requirements for education system put forward b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era,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education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integrates the past development experience to define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judicial examination; relationship; the new times

通过了解实践发展情况可知,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两者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预防法学教育因为司法考试的实施而陷入困境,或如何避免出现“双学校现象”。从理论入手,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最大争议是,司法考试是否要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为了保障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效落实,下面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进行深层探索。

1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区别分析

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法学教育的功能是培育人才,而司法考试的功能是筛选人才;其二,法学教育目标是多样化,它不只能培育法律职业人才,还会培育治国人才,更可以优化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而司法考试是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三,法学教育的内容非常多,而司法考试的范围存在限制,不能展现法学教育的所有内容。[1]

2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联分析

2.1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

在经过系统化的法学教育后,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岗位工作,而是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获取专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入职。

2.2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其一,不管是学生还是社会群体在参加司法考试时,都要经过全面的法学教育,简而言之,若是没有法学知识,司法考试将成为“无源之水”;其二,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不能单独出现,要以法学教育内容为基础进行设计。[2]

2.3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评价标准具有关联

虽然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评估质量的重要标准,但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系统还包含其他内容。因此,在明确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区别和关联后,要想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需要进行下述研究:

第一,虽然健全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而言具有积极作用,但这并不表示司法考试可以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点:一若是将司法考试看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那法学教育将会成为“应试教育”的代表。通过了解国内外的教育实践案例可知,应试教育是无法培育高质量专业人才的;二若是将司法考试看成是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会降低法学教育的功能。国家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变的。由此可知,法学教育的功能不但要注重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而且要获取专门进行法学研究的专业人才,以及不需要进行与法律有关事务的其他类型人才。若是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会让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人才出现脱节。这种方式不但会制约法学教育的作用,而且会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工作;三司法考试制度具备局限性,不满足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需求。

第二,司法考试可以有效评估应试者的能力,但无法检测应试者的道德素养和政治理念。通过了解传统意义上的教育工作情况可知,司法考试虽然可以引导法律职业者获取上岗认证资格,但在选拔复合型人才上却无法发挥所有作用,难以正确选择具备创造性的优质人才。因此,为了控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当前我国推广的司法考试制度要进行下述整改:一为了预防“双学校现象”的出现,影响正规法学教育推广,浪费教学资源,获取优质法律职业人才,司法考试要做到难度适中,明确考试通过人数。[3]若是结合各个岗位的实践需求来确定分数线,通过人数等于实际所需人数,势必会与传统“一考定终身”的观念相结合,不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综合素养的提升;二为了保障选拔的人才具备研究能力、思维能力及应用能力等,当前司法考试内容、题型与方式都要进行整改。在考试内容上,要预防考生死记硬背,反而要多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在考试题型划分中,要降低客观试题的比例,适度增加主观试题。除此之外,考试方式也要进行有效革新,可以选择笔试与口试整合推广的方式进行操作。对法学教育来说,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的问题,以此提升法律职业教育工作质量。在这一背景下,要在传统教育方法的基础上,引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提升法律职业能力,如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与辩论式教学法等。[4]

3 未来发展趋势

不管是何种改革工作,若想获取成功,民间力量与官方力量都要达成共识,并注重在实践工作中一起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预期设定的工作目标。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受学界呼吁的影响,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革新工作已经开始,相关利益和分配会重新调节,这势必会为法律专業人才的培育工作提供新材料。对此,政府要展现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协调各方利益,促使革新工作平稳进行。[5]

3.1 明确统一的法学教育形式

我国法学教育出现问题的最大原因在于没有提出统一的教育模式,而政府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了解不全面,由此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发展势必会与现实需求出现脱节。法律知识的多变性与价值作用,促使法律职业一定要向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前进,这就要求法学教育拥有可以让法律人同质化的统一培育模式。通过了解目前发展情况可知,政府要以统一司法考试为机遇,构建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明确我国与大陆法系的关联后,了解我国未来发展方向,引进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也就是依据本科通识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形式,促使专业学生可以在毕业后通过个人想法自然分流,想要进入法律行业的毕业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各个岗位进行上岗培训,而后发挥自己的作用。[6]

3.2 构建法学教育质量评价系统

通过了解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工作情况可知,除了上述缺少统一的法学教育形式外,还缺少经常性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在法学教育模式推广应用非常娴熟的发达国家中,都提出了较为合理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如英国为检查法律院校的教学效果,教育与就业部通过整合大学教授、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的力量构建了质量评估委员会,每一年都会派遣小组到学校检查教学情况,并评出等级向社会群体报告。这种经常性的评价不仅可以促使院校教学活动有效落实,还可以及时取缔那些不合格学校的办学资格。由此可知,我国政府要加快构建经常性法学教育质量评价系统的步伐,注重对当前法学教育机构的师资情况、教学环境、设施一起等项目进行研究,坚决不能让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培育人才,以此引导法学教育工作可以有序发展。

3.3 促使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与沟通

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经济交易越来越多,法律职业人在接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对我国法科学生来说,受当前教学条件的影响,他们在学习中缺少“世界意识”,对国际沟通中的规则和惯例认识的不多。若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让我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可知,法学教育质量评价系统要在关注法科学生基础法律素养的基础上,加大对“世界”知识的了解,拓展学生的视野范围,优化学生的综合素养。因为法律职业属于对外沟通的一个窗口,所以政府在投入教学经费的过程中,要先考虑法学教育的特殊性与紧迫性。只有在经费充裕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对外沟通和合作才能更好地发展下去,法科学生也可以在实践参与中形成“世界意识”。 [7]

3.4 确保司法考试可以科学引导法学教育

统一的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行业关注和研究的焦点话题。因为司法考试属于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重要桥梁,所以法学教育行业对司法考试的关注度必然是持久而深远的。在这一背景下,司法考试的所有变化都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实施。通过上述研究分析可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属于“双刃剑”,不但可以为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而且很容易让法学教育变成“应试教育”。因此,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对这项内容加大关注。为了保障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构成积极影响,政府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设计试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学教育提出的培养目标,确保学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发掘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习惯。这样不但可以保障司法考试会科学引导法学教育,而且有助于为考生未来工作奠定基础。[8]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整合推广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必然方向。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制度,但现代社会属于复合型社会,现代司法需要综合发展的人才。我国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未来的法律人才不但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要拥有面对国际诉讼的能力。这些对法律职业人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约束。因此,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不管是法学教育还是司法考试,只有两者合二为一地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培育优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莉丽,王慧慧.本科法学教育中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J].长江丛刊,2017(36):229-229.

[2] 李晏.应用型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106-108.

[3] 阿迪力·阿尤甫.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之基石[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17(1):130-134.

[4] 孟宇.现代法治视域下的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6(15).

[5] 吴秋元.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探索[J].亚太教育,2016(34):99-100.

[6] 胡艳香,练文婷.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6(8):46-48.

[7] 唐俐.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平衡[J].西部素质教育,2016.2(17):7-8.

[8] 罗云方,黄德霞.法学本科教育与应对司法考试的反思——以塔里木大学法学专业调查问卷为基础[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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