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強制執行 維護台商權益 何種情形下法院會終結執行程序?

2018-11-07 23:20
台商 2018年8期
关键词:規定報告大陸

台商甲對陸商乙既然已獲法院判決勝訴,如該判決確定,台商甲自可以之為「執行依據」,向管轄的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台商甲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求法院請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由於強制執行涉及要處理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二、被執人不履行法律文書上義務的後果

如果強制執行,卻無法扣得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債務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訊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被執行人不履行,就構成犯罪嗎?

按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條文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被執行人構成前述犯罪,必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重大」,其乃指: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債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

在此還要提醒一點是,進行執行程序後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大陸《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進行執行程序前轉移財產的行為,同樣也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註1)。

四、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大陸執行法院的執行,有「裁定中止執行」(註2)與「裁定終結執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7條)之分。二者不同;例如:經強制執行,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五)項裁定終結執行。

另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16年10月29日頒布《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於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註3)。

綜上所述,臺商如有遭到欠款、倒債,已獲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應努力進行大陸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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