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细化适用性

2018-11-07 11:46许北一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许北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商业行为,让商业竞争能在一个公开、透明、有法律制约的大环境下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有效的规范我国的商业行为,也能保护一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能在竞争大潮中得到公平的对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执行和实施时有很多不当之处,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使用时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行了讨论,主要讨论其在修订中应该细化的部分,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更加具有适用性。本文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修订;法律细化

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时,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比如,对“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并且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还增加了有关于互联网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这样一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就会有所扩大,并且能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在修订中,还有很多方面没有引起注意。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细节方面没有重视,并且一些增加或者删减的地方没有进行细化。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细节的注意才能让法律更加具有适用性,才能让更多的人在法律中受益。

1 扩大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很多国家都具有的法律,并且在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更加具有严谨性和适用性。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有一定的经验,并且其法律条文更加具有实际应用性。这时,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借鉴西方的先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了一致“好评”,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范围内都占有一席之地。这时,我国可以吸取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验,来对我国的法律进行完善与修订。

在德国,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要求十分广泛,并且法律制度也比较严格,比较明确。比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骚扰行为”“不当诱惑性销售”“未经预约的上门推销产品或者推销服务”都纳入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中,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打击这几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可以借鉴德国的法律,将上述三种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中,对这三种行为进行法律的制约。

“骚扰行为”主要指的是一些商家或者企业用一些手段来进行推销,这种推销对民众造成了困扰,已经达到了骚扰民众的层面,令民众感到不满,甚至对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困扰。“骚扰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并且“骚扰行为”还对社会文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让社会文明的程度评价有所降低。在我们身边常见的骚扰行为有很多,比如一些推销电话,一些垃圾短信等。虽然目前已经有一些技术手段能对这些垃圾短信或者推销骚扰电话进行遏制和拦截等。但是这些技术手段并不能完全的制止这种骚扰行为,这些垃圾短信和电话“无孔不入”,令民众十分困扰。所以这时,需要法律制度来对这种骚扰行为进行遏制,用法律的力量来打击这种骚扰行为。

“不当诱惑性销售”主要指的是一些营销者利用一些诱惑手段,比如情感渲染等方式来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望,以此来达成自己的销售目的。不当诱惑性销售与虚假宣传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不当诱惑性销售在我国十分常见,并且这种行为令民众深恶痛绝,甚至一些不当诱惑性销售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活。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些新闻报道,“某大爷,某大妈因为买保健品花光了退休金”“某某老人家里堆满了某三无品牌的保健品”等。这种行为就是商家采用不正当诱惑性销售进行销售活动,诱惑一些老年人上当受骗。虽然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但是销售者并没有触犯法律,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的行为。正是法律中没有打击这类销售行为的法律条款,才让一些销售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让其进行不正当的诱惑行为来达到自己的销售目的。

“未经预约的上门推销产品或者推销服务”与骚扰行为比较相似,都对民众造成了一些困扰。经常有一些“不速之客”造访民众家中,对民众进行推销产品或者服务,这对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民众深受其扰。

在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三类行为已经列入了法律条款中,明确的规定了这三种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这三种行为触犯法律,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也将这三种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让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具有适用性,让严格的法律来“造福民众”。

2 增加举报奖励机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项触犯法律的行为,一些企业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比较隐秘,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掩人耳目,这样一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很难被人发现。这时,增加举报奖励机制能发动民众的积极性,让民众有动力来举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美国的法律中就对举报奖励机制有明文规定,一旦举报者的举报内容真实有效,举报者会得到相应的奖励。这样一来,政府部门可以获得更多的更有效的举报线索,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也可以借鉴这项法律条款,增加举报奖励机制,激发民众的积极性,严厉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将反商业贿赂进行专门立法

在一些西方的發达国家中,很多国家都将反商业贿赂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在各个法律中都有涉及。比如反商业贿赂在《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这些内容涉及的法律太多,内容复杂、繁琐,相关法条不成体系、缺乏条理、结构松散,所以应用时比较麻烦。并且商业贿赂涉及的执法主体过多,并且这些执法主体的界限也不清晰,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执法主体又多又杂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重复、纠纷等。这时,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能解决以上的难题,让反商业贿赂行为能由统一的执法主体来进行法律的制裁,明晰各项法律活动。这样一来,能减少一些复杂的法律执行主体的认证环节,并且让反商业贿赂进行的更加有力度,更加能严厉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4 增加“兜底条款”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行为的复杂性比较高,所以这是国家法律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这种行为来进行规范和管制。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规定何种为会贿赂行为,所以一些贿赂行为很难被认定。目前技术手段比较发达,一些贿赂行为和贿赂方式也很难被发现,多种多样的行贿受贿方式层出不穷,让商业贿赂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因为法律对多样性的贿赂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认定,所以这时增加“兜底行为”能让法律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能适当的扩大法律的管辖范围。这样一来,兜底条款的增加更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方位、更广泛的覆盖,让商业贿赂得到更加有效的、严厉的打击。

5 总结

总得来说,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该从细节方面入手,抓住一些细节方面的不合理之处,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应该以适用性为主,尽可能的让法律能受益于民众,符合整体的社会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合理的修订能让商业活动更加规范,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比较好的营销的大环境。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相信未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越来越合理。

参考文献

[1]崔海滨.略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5:12(3):152-154.

[2]梁艳华.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极其完善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6,15(2):147-149.

猜你喜欢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
对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及思考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四大亮点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