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2018-11-07 11:46吴雨慧
卷宗 2018年25期

吴雨慧

摘 要:现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互联网,“吃穿、住宿”等各种生活需要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解决。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致使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式娱乐项目,人们开始在网络上转播自己生活中的各种事情——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在近几年里飞速成长,自2015年起,在短短几年里就已经遍地开花,如今在各个网络平台内都基本开设了“直播”部分。而在“网络直播”中,“游戏直播”不得不提,大量的游戏玩家通过“网络直播”来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喜爱的游戏。而在如今的“网络游戏直播”中,直播公司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其在直播中存在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直播竞争”的公平性,使得一些遵守法规的主播及直播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利用竞争法来规制如今“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恶性竞争事件”,以此来矫正“网络直播”中的“不正之气”。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近几年来大火的娱乐项目,其是指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网络媒介来进行传播自己的游戏操作,以此来向网友或其他游戏玩家来展示自己的游戏策略。如今的直播平台层出不穷,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而在游戏直播平台中,比较知名的直播平台有“斗鱼直播”、“熊猫直播”、“虎牙直播”以及“战旗直播”,而其他中小型直播平台仍然在不断地成长和发展。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游戏直播的发展态势良好,仍可进行长时间的的发展。而如今这个时期,可以称为“游戏直播”发展的关键期,它正处于一个“关键抉择”的时期。如果网络游戏直播能及时进行整顿,改变游戏直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游戏主播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那么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走向必然是光明的;而如果各大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未对平台旗下的游戏主播进行管制,任其在游戏直播进行恶性竞争行为,这势必会对游戏直播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给游戏直播的发展留下一定的隐患。

1 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

我们可以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分类,而分类标准的差别,导致不正当行为的分类结果也不太一致。而在分类过程中,常见的几类分类标准为根据不正当行为的侵害对象的特定性进行分类,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手段进行分类,以及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分类。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时,一般采用最后一种分类方式——利用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分类。因为此种分类方式最为科学公正,能利用法律法规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进行分类。因为此种分类方式应用广泛,学者又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将其分为“狭义”及“广义”。“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写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指的是法官在判断此类案件时,其所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较广,这种竞争行为则指的是“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中为“违反一般条款之行为”和“违反具体条款之行为”。而网络游戏直播中,也可以将主播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以“斗鱼公司与耀宇公司”的案件为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进行讲解。在此案中,“耀宇公司”事先获得了DOTA赛事的相关电竞赛事直播的决定权,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提到DOTA2赛事的视频转播权由“耀宇公司”代理,由此可见,“耀宇公司”在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后,已经正式获得游戏“DOTA2”的部分决定权。而随后,“耀宇公司”确实利用自身企业的权利对“DOTA2”比赛进行了赛事宣传,并且利用“火猫TV”对赛事进行了网络直播。随后,“耀宇公司”发现“斗鱼公司”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经允许,私自对“DOTA2”赛事进行了直播。而在法律判决中发现,“斗鱼公司”所直播的内容与“耀宇公司”转播的游戏画面不同,其来自于“DOTA2”的游戏客户端。在此案中,我们发现“斗鱼公司”存在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是“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竞争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它未经授权允许,私自对“DOTA2”游戏内容进行直播;其次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主要体现在“斗鱼直播平台”在播放“DOTA2”相关内容时,使用了经正式授权的“火猫TV”的标志,这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其利用虚假的消息来吸引网友的注意力,可以将此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控制“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部门可以根據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游戏直播”中的乱象。但由于“网络直播”是在近几年才大量兴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许多不适合游戏直播管制的法律条例,造成“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利用相关法律来进行处理管制。竞争法在控制“网络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其具体问题如下:首先是保护效度问题。在解决“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我们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问题解决,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我们要考虑到,此法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其保护的有效程度是有限的。此法中并没有特别详尽的游戏直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说明,只能仅依照此法对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关管制,但其具体的管制效果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产生不同的效果。换言之,即有相关法律管制“网络游戏直播”,但法律的制约效果却不甚明朗。其次是在“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规制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对于“网络游戏直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些难以规范的法律规定,使得实况转播过程中难以实现对“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法律规制。

3 “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的路径

为了促进“网络游戏直播”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完善当今针对游戏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以此来有效规制各直播平台及主播的直播行为。首先,有必要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努力实现“在线游戏直播”的权利保护,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在进行法律补充时,则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的特殊性,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管制。而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则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不断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改进,以此来让此法的有效程度发挥到最大。而针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则需要使法律内容变得客观化、公正化,使其能够利用法律中内容解决每一种可能发生出现的情况,“以不变应万变”,通过调整法律内容来解决“网络直播”中的不确定问题。

4 结束语

网络直播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公司平台及游戏主播都有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为谋求自身利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而这种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游戏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其成长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调整相关竞争法,使其能够有效管制游戏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刘超.网络游戏及其直播的法律适用--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94-100.

[2]王子涵.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