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在竞争法中的实际应用

2018-11-07 11:46刘喆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反垄断法

刘喆

摘 要:在我国反垄断法出现时,有人就提出“为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将“公平”一词删除,假如说维护公平的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那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能区别。也有人提出,不仅不可以删除“公平”一词,而且要添加“自由”一词,这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作用不仅是公平竞争的维护,消除不正当竞争,而且维护自由竞争才是最应该注重的,因此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

关键词:竞争法;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平和自由是市场竞争的两大方面,也是两大基本的价值。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公平竞争,政府通过“看得见手”的调控(规制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来调节失灵稳定市场,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本质。自由竞争,充分施展市场“看不见手”的效用下,通过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实现了充分就业和最优配置。在我国,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发挥着公平竞争和保护自由竞争的作用。竞争法的立法也深受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

1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在自由法中的联系与区别

竞争法有两大方面的基本任务:第一是维护自由竞争,第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双方为了共同的稀缺资源展开争夺、竞赛和角逐。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中,也同时存在于生物界中。自由是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公平能够控制自由,也是保护自由,只有“结果公平”和“积极自由”两者结合,才可以创造出和谐的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所以公平的理念包括自由因素。

自由竞争法就是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也被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称之为竞争法,合并立法两部法律是一些地区的制度。例如,1991年台湾颁布了《公平交易法》,这一方面是对有些企业为谋取利益而运用不合理手段进行禁止,损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这两部法律都是为了市场竞争的秩序能够得到保障,并对市场良好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拥有同样的法律理念[1]。

有一些国家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法律分立,例如德国和日本。明确区分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是两部法律分立的重要因素。不同的法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价值理念的追求;公平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理念的追求。市场竞争能够让企业有自由参与的条件,阻碍市场产生排出竞争的场面是反垄断法的目的;企业之间是否正当的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注重的,所以早期止住不正当竞争。保护竞争的进程是反垄断法关注的方面;竞争质量的保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方面。反垄断法是为制止和预防垄断行为,提升经济运行效能,保卫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它所针对的是经营者集中和经营者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能够健康发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它所针对的是行业间不正当行为的信用和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例如推销行为、混淆行为和窃取商业机密等。

简而言之,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方面而竞争者的竞争权力是反限制竞争法关注的方面。

2 确立法律的重点内容

两者除了在目的上的不同,还存在内容上的差异。反对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重点行为,既是垄断协议。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定: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试营者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身为平等的重要成分,依法享有订立合同自愿的权利。谁与经营者订立、订立的内容是什么,在这过程中只要不触犯法律的禁止规定,都不会受到任何阻碍限制。反垄断法却是明确禁止经营者之间平等自由的订立有关市场划分、产量限制、固定价格、排斥其他竞争者的垄断合同。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合同自由为准则的规定相距甚远。

除此之外,对于背叛垄断联盟的举止,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奖励制度。例如,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如果向政府举报有些企业出现卡特尔举动或者自首自身存在卡特尔举动,他们将会受到政府惩罚金额减免的奖励。但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规范。这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守信条例相违背。并且,经营者的份额市场、技术条件和财力是在反垄断法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大企业才是滥用支配市场地位的主要成分,中小企业并不是主要的原因。这与“平等原则”为帝王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相冲[2]。

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所寻求的价值思想而公平竞争是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思想,正是因为两者的不同,在阻碍竞争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可能性公平竞争会被侵犯;而规整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极有可能自由竞争会被侵犯。

在调整方式上,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下传统民法方式是很多国家用的调整方式,一种特别的侵权行为被是为不正当竞争,它所侵犯的主要为私人的利益,因此较好的民事救济方式为私人诉讼等。赔偿损害、制止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它的法律后果。但是反限制竞争法是因为对整个市场的竞争关系摄于调整,则需要由准们程序和专门国家机构进行调整,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德国的卡特尔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

在保护对象上,两者也存在不同。反限制竞争法在保护经营者上确保每位竞争者参加市场竞争的权益,保证都能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经营者上要阻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出现。并且,反限制竞争法在保护消费者上不同与不正当竞争法,是因为消费者对于选择商品的自主交易和自由的权利。

由于复杂性的经济,某些时候二者也很难被明显的区分出来。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等词汇大多时候会在反限制竞争法中使用,例如“用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物品或用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物品”类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也可以被看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3]。从某种程度来说,两部法律在维护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竞争方面都起到了弥补性作用。因此,与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都是维护市场竞争、高校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3 小结

综上所述,公平和自由是市场竞争的两大方面,双方为了共同的稀缺资源展开争夺、竞赛和角逐。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他们之间的区别并非把两者隔开讨论分析的。其实,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又会出现更多样化的反竞争规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想对其进行处理仅依靠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会存在一定难度。在市场上大主体应该做的是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遵守道德准则进行更好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

参考文献

[1]王琳, 尹徐念. 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经济陷入长期衰退的原因——自由竞争学派与垄断资本学派的争论[J]. 海派经济学, 2017,4(3):158-170.

[2]黄勇, 吴白丁, 张占江. 竞争政策视野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6,5(4):31-34.

[3]邢星. 竞争法视野下的汽车电商“一口价”销售模式的定性探讨[J]. 重慶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6(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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